中国的美术馆法规系统与管理系统还末形成,具体表现为,对于国有美术馆而言,本应归属中央编制委员会管理、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美术馆,隶属关系异常混乱,虽然大致可归口文化部辖下,但却没有专门、统一的部门站在整体艺术发展的高度对全国各层次的美术馆拨款实施合理统筹;而大多数民营美术馆是否为民政部主管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非国有资产从事各种社会服务的实体型机构)还不清晰,由于没有统一管理部门,没有适应发展的优惠筹资政策,公益性身份很难得到公众的认识与信任,因此大多生存困难,也无法充分展示出美术馆的社会功能,体现美术馆对国家、人民应有的贡献与价值。 其实,无论美术馆的所有者是谁,无论是通过政府支配(法国)、有利于保障资金来源的政策引导(美国)、还是借助非政府组织的间接干预(英国),美、英、法都用不同的制度和方式保证了公益性美术馆对社会大众的服务以及美术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1974年,世界博物馆协会在修订博物馆的定义时,特别加入一点:“不追求营利”。博物馆是非营利组织,作为博物馆一个类别的美术馆也是非营利组织,这一点在世界上早已达成共识。 非营利组织泛指在政府、企业等实体以外,经由合法的方式筹组而成的机构或组织。非营利组织以谋求社会、大众的共有福利为前提的,它不以私人营利和利润追求为目的。美国约翰—霍金普大学莱斯特•M.萨拉蒙(LesterM.Salarmon)教授提出了非营利组织的五个特征,即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这被作为国际流行的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标准。 非营利组织是随着民主社会的不断健全而茁壮成长的。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非营利组织的角色还微不足道,处于边缘地带。到90年代,非营利组织已处于美国社会的中心位置,成为美国社会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人们意识到非营利组织不仅对美国人民的生活质量、公民权利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它还承载着美国社会和传统的价值观。非营利组织不仅成为美国社会的公民社会,赋予并增强个人履行公民义务和实现自我价值的能力;非营利组织还被视作现代公民社会的一个标志。 非营利组织在国家和社会中的角色与功能,台湾学者刘美芝在合著著作《文化机构与艺术组织》一书中归结如下: 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美术馆,应该扮演上述诸多的角色。作为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部分,美术馆是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益性单位。当然,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美术馆,并不排除盈利行为的必要存在,只是美术馆严禁将其所剩余的收入与利润,分配给组织拥有者或特定的受益对象。在西方国家,以“免税”(尤其是“同额免税”)为核心,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艺术社会化运行体制,激励慈善、捐赠捐助活动,为各类基金会(注1)的成立提供良好政策环境,保障非营利组织的运营资金与自身独立性。在本章最后一节中,我们将结合中国的美术馆的发展现状具体谈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