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美国关于公益性组织申请条件和所受限制的相关法律。这项法律及法律所规定的相关组织由美国国税局国内税收代码501(c)(3)来认定。所有的501(c)组织可以免除联邦税收,部分501(c)组织还可以免除州税收。在美国,作为501(c)(3)的成员,即享受免税政策的非营利组织的美术馆,其获利禁止股东分红、必须用于机构成立之公共目的之上、不得为政治或利益集团提供服务。美术馆购藏作品被明确规定为只能收藏而不能交易。以藏品牟利在美术馆行为中被视为不合法的,尤其杜绝以美术馆的名义去做私人收藏和艺术品买卖。美术馆杜绝以典藏、公益的名义和市场达成交易。对于美术馆的学术建设活动,美术馆必须坚持自身的学术立场和公共职能,绝不能被动地听从资本市场。否则会污染美术馆的学术纯洁、使美术馆的学术定位发生偏离,美术馆将丧失其公益形象。美术馆自身所收藏的艺术品一定也会升值,这几乎是一个定律。不过,美术馆收藏带有公益性与学术性,其藏品作为社会公产性质,是为公众所保存展示。
美术馆是艺术环境中的重要动力。除了为成功的前辈艺术家举办完整而详实的回顾展并典藏其精品,美术馆的非营利性更表现在:保证了一些卖不掉、但更有价值的艺术成为被美术馆收藏的藏品,这就使一些寂寂无名、深具潜力的年轻艺术家得到培养、提拔和发掘,所以美术馆是现代艺术与前卫艺术的最大支持者。最终那些因实验性过强而被画廊、拍卖行等商业机构拒之门外的作品价格会远远超出不具有实验性的艺术作品。美术馆经过研究策划而推出的展览,往往对社会大众具有比画廊展示更深远的影响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美术馆成为艺术收藏的学术环节与宣传推广,美术馆正是通过这个环节进行较公正的学术研究,推动更有意义的艺术。所以,我们说美术馆与画廊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但这并不表明美术馆与画廊之间没有合作,也不表明美术馆的行为不具备商业价值。目前具有理念的画廊经营者,往往能为艺术家规划创作生涯,从艺术家生活费的赞助到展览策划,再到进军至国际艺坛,皆有一套循序渐进的套路。在一切讲求分工合作的社会中,画家专心创作,作品则交与专业的画廊作推广运作,因此艺术家与画廊之间,关系日益密切。美术馆有时也须委请画廊协助,提供艺术家的作品,或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展出或研究之用。
另外,对于美术馆内以营利为目的的观众服务设施所得,如艺术品商店、咖啡店、餐厅等,美术馆必须将其利润,严格制定比例,投入到美术馆的公益性功能的建设健全上来。美术馆必须承担起自己应该肩负的公益性功能,设立免费开放日,举办针对特殊团体的免费专场展出,免费开放的公共教育讲座,免费的资料阅览等等活动(在学术建设的具体章节中都有详细介绍)为艺术教育提供土壤。这些公益行为,无疑带动了社会收藏风气的发展,促使收藏家的活动空间大为增广,从客观上为画廊培养了更多收藏家和潜在收藏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