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中国

一 书法家:形象的确立

艺术中国 | 时间: 2009-07-07 16:07:43 | 出版社: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西周官学,教学内容包括“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书,指识字,理应包括书写。

  出土的周、商甲骨刻辞反映了当时书写的水平,整齐、熟练,也能见出书写者个人风格的差异,考古学家们即由此划分出若干不同的时期。占卜的工作有分工,其中主持占卜仪式、准备甲骨、钻灼、验烧灼之纹理、记录占卜结果等,各有分工,但其职务高低和名称不详。

  一直到秦朝,都没有关于书写者职务的记载。大体上他们都是地位低微的人物,因此后世才会把编制小篆的工作以及秦代石刻的书写都归于李斯、赵高等高官显宦的名下。

  汉代初期,《尉律》规定:“学童十七以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史。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书或不正,辄举之。”书写能力成为取得掌管文书之类职位的一个条件。

  书写优秀的学童还可以由县、郡一级级推荐至中央,逐级选拔,并获得有关书写职务的任命和升迁。此外,提拔下级官吏,“能书”也是荐举的条件之一。

  汉灵帝于光和元年(178年)设立鸿都门学,由各州郡举荐有文学艺术才能的人为诸生,这些人后来有的出为刺史、太守,有的任命为尚书、侍中,甚至封侯赐爵。其中便包括师宜官、梁鹄等擅长书法者。鸿都门学的设立,是后世设立有关书法、绘画方面职官的滥觞。

  魏晋南北朝时期,多有因“工书”而被帝王信用、被授予官职的记载,有的朝代设立有“书博士”、“太子侍书”等职位。

  东晋,书法被社会所重视,成为表明个人或家族文化水准的标志。世家多有自己的书法传承,政界重要人物中亦多有擅长书法的名家。这是书法地位急遽上升的时期。它与书法技巧的高度成熟、书法观念的迅速发展密切相关。

  唐代,《新唐书·选举志(下)》载:“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

  国子监设书学博士2人、助教1人。

  武后时在宫内设内教博士18人,其中书法4人。

  宋代,国子监设置“书学”,有专任教员(博士),学生学习“篆、隶、草三体”。学生通过考试所获得的前程,与其他太学生相似,但职位比算学低一等。

  很多朝代都有“侍书”类职务的记载,如唐代有“翰林侍书学士”,宋王著任“翰林侍书”。但“侍书”不一定与艺术有关,也不一定是官职名称。

  历史上不乏因为书法好而得到接近帝王的机会,并获得宠信或高位者,如清代的高士奇,但这大多与帝王个人的爱好有关,并非常规。

  总之,古代从书法获得“出身”是有可能的,但职位很低,较高的职位数量极少,对于有抱负的年轻人,书法并不是谋求仕进的理想途径。

  此外,宫廷对书法的关注、考试中对书法的特殊要求,都影响到人们的书写(图5-2)。

5-2  清  嘉庆内府抄本全唐文

  以上叙述了“书家”名称的确立和书法与仕途的关系,这是与书法家社会形象的确立有关的两条线索。

  此外,书家精神世界的塑造——包括社会的要求与书家自己的要求——是构成书家形象的一条重要线索,例如对修养的关注、强调人品在书法中的表现等。

  这条线索与书法中关于人的表现内涵的变化是重合的,就是说,随着人们对书法表现人的精神世界可能性的认识和要求的变化,书家的形象也一步步变得清晰起来。

  古代书法理论中所说到的“情”、“神”、“韵”、“意”、“志”、“气”等,都可以兼指作品和人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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