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藏家协会:对拍卖的真实性要求更高
张忠义(副秘书长):从我们收藏界的角度看,目前拍卖公司越来越多,但严格来说,把小型拍卖公司都算上的话,几乎是各行其是。中拍协发布了这个行业标准。尽管这个标准不是强制执行,是推荐性的,但是有这样的推荐和没有,是完全不一样的。
这样的标准是对拍卖法的补充和扩展。尽管目前在《规程》中涉及鉴定的条款较少,但对拍卖行内部人员的作弊、不规范操作、随意性都是一个限制。作为收藏家,从艺术品收藏角度来看,现在拍卖已经是最为重要的途径,收藏家包括艺术品投资人对拍卖行是最关注的。过去没有标准,大收藏家对拍卖企业也是有选择、有判断的。就收藏家收藏界最关心的问题,比如假拍这个事情,目前艺术品市场,投资功能超过了收藏功能,对拍卖的真实可靠性要求更高,假拍会产生错误的决策,但在标准中还没有体现。所谓假拍是拍卖公司的问题,不是拍假,拍假是全社会的问题包括鉴定、收藏、拍卖等各个层面。但假拍就是拍卖行业的问题,怎么样来杜绝假拍,这里面没有很严格的标准,应该给拍卖公司界定。我也曾说过几次,很简单的方法是,拍卖协会或商务部,可以联合北京地税局,查纳税情况,并公布。拍卖行业协会实际上是可以做到的,协助政府部门,要求拍卖公司提供纳税情况,马上清晰,也是对全社会负责。进一步谈到执行的问题,执行的过程当中要需要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张延华会长提到的评选、达标、示范等都是从正面进行鼓励,从负面上的如设置黑名单,这些办法还是很好的。拍卖市场交易额数量不大,但影响很大。
起草人解读标准规范
当备受业内瞩目的《规程》)被商务部公告实施时,当几乎所有的大众舆论都还在纠结于《规程》出台能否真正意义上解决“假拍”“做记录”,特别“艺术品保真”等问题时,作为专业媒体更关心的则是《规程》起草者们在作为“制定标准人”时的身份立场,因为这直接决定了这部“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发展18年来第一部行业标准”最终合理与公正的程度,嘉德拍卖公司副总裁寇勤作为起草者之一,也有他自己的解读。
调整的产物中国艺术品拍卖从成立到发展一直有着“先天不足”。寇勤认为:“中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在其诞生之时甚至还没有拿到一个明确的‘出生证’,甚至即便是《拍卖法》只是以‘曲线救国’方式从一个侧面变通地界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地位和合法性,所以中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在诞生之初无论是从法律条文还是规则制度上,连同其内部的标准、程序、构建等等都存在严重的缺陷。”最早的艺术品拍卖是以国家文物局下发文件以“试点运行”的方式才出现的,所以嘉德在最开始从事艺术品拍卖时面临的是内地地区拍卖行业“一片空白”却要“平地拔楼”的境地,他们不能不到海外去学习观摩苏富比、佳士得等国际拍卖巨头的运作模式,“当时因为实在是没有丝毫现成的东西可借鉴,恨不得连最基本的‘竞买登记表’都一并卷回来。”
“直到在《文物保护法》修订的时候,增加了一个相应的章节,在大框架和重要的原则性问题上给予了规定,这是艺术品拍卖首次有了“针对性的国家法律条文的规定”。”然而这对于拍卖具体实施而完还是太过于“框架化”了,于是各拍卖公司不得不从“保护企业自身交易安全性与合法性”的立场出发,制定详细的拍卖章程,即一个“三方交易”的游戏规则。
而这些状况就在客观上造就了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出现的一个饶有意味的现象——大而框之的国家法规配合以代表拍卖人利益为主导拍卖公司自拟的章程,过于粗狂和过于细致的两种极端,一直并行到《规程》出台之前。所以在拍卖公司对其做出不断地调整时,由于立场的问题往往难免在拍卖人责任、争议问题、风险承担上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利益,这也就是为什么拍卖公司的拍卖章程长久以来一直备受质疑的原因——拍卖企业自己制定的拍卖规则如何具备法律约束力呢?而拍卖公司自身也是有苦难言,因为实在是没有哪条针对性的具体法规条文可以“安抚”大众。“所以这就是为什么《规程》作为一种推介性质的标准却被广泛认同并积极促其出台,因为这是中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最大也是最现实的需求。
统一立场的愿望在当时,制定一个“被行业所接纳,被司法机构所认同,被大众所了解进而达成三方面共识的”的行业规程已然成为了各方面的迫切希望。很多人认为,《规程》的推出具备准确与科学的特点:中国艺术拍卖市场尚属于在摸索中前进的阶段,强制性、禁止性标准往往会在束缚意义上体现得更明显一些,而制定人的立场转变也很好地解决了大众对于拍卖公司站在自身立场上制定的拍卖章程的质疑,所以《规程》得到了广大不同立场群体的共同认可。
所以,当来自不同职能部门、不同领域的专家们以整个行业发展的“长治久安”为出发点,共同起草《规程》的时候,这个制定者的立场就变得客观而公正起来,于是直接导致了《规程》与以往的拍卖公司自己制定的拍卖章程不同,最大程度上地照顾了竞买人和委托人的利益。
但饶有意味的是,和很多人的臆断不一致的是,在推行《规程》迫切性上,拍卖行们的热情要比竞买、委托人与广大公众,积极且急切地多,“因为在今天,越来越多的正规化发展的拍卖行意识到,最大程度上的保障自身的利益与安全的最好办法,就是率先保障自己竞买人与委托人权益。”
不是“自毁”而是“自律”《规程》起草阶段很多拍卖行的负责人在逐项讨论规定时,都会不止一次地问:“我们能不能不要自己把自己框死呢”,意思是说《规程》中一些条款对这些拍卖行而言,确实是“要求过高、过严,或者所要承担的责任过多”。但就《规程》的本身的立场出发,即便是要坚持自己的立场,充其量也只能达到一种要求“自律”的程度而绝非“自毁”境地,因为制定立场是客观的,在交易中代表了三方的利益,站在拍卖行的立场上,其在某些方面看似受到‘限制’,但更重要的是,《规程》是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拍卖行合法合理的权益,所以拍卖行的经营者在坚持自己的立场的同时,也注意到自己同时也是《规程》的受益者之一。
从“厚”到“薄”的转换 “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在《规程》起草的过程中,它先是变得如同书一般很厚——很多细节被进一步细化,然后又逐步变得很薄,只有寥寥几页纸,很多东西被删去,然后又开始变厚填东西,接着又开始变薄删东西……其实这就是不同立场在不时博弈的结果,这个过程很有意思——行业希望规范和圆满,所以开始很多很细,但是实施起来却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做到,于是就删……而这个最终的版本可以说是一个‘妥协’的产物,所以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规定了。”寇勤如是介绍。
但是一些细节上的变化还是明显的。“譬如,原来用的“竞买登记单”变为了“公司竞买协议”,从单方面的登记到双方签字的协议,就更有力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在整个拍卖过程中的权益;再譬如“委托竞投”这个一直有争议为是“自买自卖”的方式,尽管有个别的政府部门提出应予以删去,但是通过讨论后还是保留了下来,大家认为只要管理得当,其还是一个行之有效且国际通用的服务方式;而在拍卖合同中,有一条是大家坚持要加上而就意在保护拍卖行合法权益的——“委托人就下列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拍卖人保证:自己对所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己已尽其所知……”就是要首先声明是委托人在通过拍卖行这个平台来卖东西,而不是拍卖行卖东西,明确拍行在交易中的身份。”
这样的例子在《规程》中几乎处处可见,因为“更实用、更有可操作性、更具法律保障”就是规程在起草时坚持的最基本的观点。
标准不是保护落后者《规程》的“最基本”的特点是,它制定的初衷还是定位在中等甚至偏上的标准上的,尽管其不要求强制执行,但是就目前市场发展的规模而配合的拍卖行相应态势而言,执行《规程》的拍卖行,严格意义上讲只能是操作规范的“合格的”艺术品拍卖行,就从“库房”一章而看,设立红外、声控、温控、联网保安机构等就不是所有拍行都能做到的,但是从文物保护的角度出发,这些又是一些最基本的东西,中国拍卖行业发展的不均衡使得规程最终只能选择以大部分拍行的基础和条件来制定标准,那么这个标准是最低的还是最高的呢?可以明确的是,推介性的标准首要原则绝不是为了保护落后者。
寇勤说:“《拍卖法》对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只是说由于艺术品鉴定的特殊性,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特别是在确定艺术品瑕疵和真伪时,尽管有规律可循,却有着很多不确定性,并且不是科学技术和专家学者就能绝对解决的问题,但基于拍卖法对此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在制定《规程》时,就采用了国家标委专家的意见;‘标准’作为一种叙述程序,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在‘标准’中不予重复,所以就没有涉及。”
《规程》的出台最大的受益者是那些刚刚介入或者初步起步的拍卖企业,因为《规程》其实就是国内大部分拍卖企业科学、合理的那些经营经验的大总结。无疑《规程》对于国内发展参差不齐的艺术品拍卖行业而言,有着一个很规范与示范的作用,甚至是社会公示作用,拍卖行甚至有义务并有意识地加以向公众引导和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行业的状况和生态,进而改变目前公众对拍卖行业单一评判标准:只拿成交额数字论英雄,在客观地考量成交数字的可靠性、真实性、可持续性之外,还要看到企业运作和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进而将拍卖行业引入到一个比拼“综合能力”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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