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颁布实施,
看中国艺术品市场的走向
2010年7月1日,《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正式实施。这部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参与起草制定,商务部发布实施的行业规程引起了社会各方关注。6月28日,在《规程》新闻发布会上,很多被采访的拍卖业界、收藏界、法律界人士认为,它的发布对一直以来广受社会诟病、操作“有点乱”的文物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化将会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张延华认为,这部标准的出台,将使拍卖行业的法制建设、制度建设更臻于完善,它弥补了《拍卖法》的一些不足。另外更重要的一点是,这一标准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很可能会在下一步修订《拍卖法》中加以引用。
这是中国拍卖行业恢复发展23年,国内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发展18年来的第一部行业标准。《规程》对拍卖程序中的拍卖标的征集、鉴定与审核、保管,拍卖委托、拍卖图录的制作,拍卖会的实施,拍卖结算,争议解决途径,拍卖档案的管理等主要环节,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规则的利益制衡
文物艺术品市场能够繁荣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文物艺术品交易双方或多方的权利得到保障。目前的艺术品市场,正是在国家社会经济体制转型和快速发展中,在不断出台的新型文物和市场法规保障下日益发展起来的,《规程》的出台就是一种保障的细化。
记者留意到,《规程》对文物艺术品拍卖整个服务流程的操做均作了详细的规范。而且《规程》在对委托人、竞买人、拍卖人的利益保护方面均有提及和相应措施。北京匡时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国强说,早在10年前,就已经有一些拍卖行因接受竞买人委托,受托代为竞买的行为,被文化部门及工商部门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先例。为避免这种被动局面的产生,不少拍卖企业开始拒绝竞买人的委托,因此造成一定的成交率损失,同时成交价格方面也受到了一定影响。但新出台的《规程》则明文规定,拍卖人可在拍卖现场设置委托竞投席,为竞买人提供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这使得拍卖人的委托竞投行为得到了规则的支撑和规范,对拍卖企业、竞买人甚至委托人的利益来说,无疑都是一种保护;此外,诸如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时应制作鉴定记录等规定,对委托人、竞买人、拍卖人而言,均起到保护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新的规程对库房的管理也提出具体要求,从企业角度来看,这是基于对企业安全的角度考虑而制定的。从拍卖企业的从业人员来看,也是提高他们对文物艺术品的责任感,树立一种对文物艺术品的爱护意识。
张延华则认为:“《规程》就是一个充分协调的过程,这个标准最后的成果代表了所有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的正当要求。首先,它规范了拍卖人的行为,对委托人、竞买人的权益形成具体的、直接的保护。其次,有利于减少拍卖纠纷,控制拍卖活动各方的法律风险。再次,这个标准对于规范和提高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以及树立行业诚信形象都具有重要作用。”
其实,《规程》的出台也正是十几年来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发展的一个经验性总结,它总结了规范代理、规范经营、规范管理的经验。纵观当前文物艺术品大环境:文物艺术品经营来源和领域的不断扩展,以及价格和流通的解禁,使文物的高价值、低价位局面大大改观,不仅结束了文物只卖给外国人的历史,还使境外回流文物在拍卖市场上逐年增加。开放的文物艺术品市场,使民间的文物收藏和保护意识极大提升,文物艺术品受到普遍重视,收藏队伍规模空前。越来越多的各界高端人士的大量资金注入,使文物艺术品市场成为多方参与、多种资金支撑的领域。但与此同时,这个市场也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运行起来没有那么顺利,如经纪人制度不完善、不规范交易现象时有发生、恶意炒作哄抬价格等不公平交易问题突出等等,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信誉,也使得很多愿意并准备投资艺术品产业的人望而却步,消减了投资意愿。规范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即是对买、卖及委托人等几类主体行为以及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调整与规范。
制度基础进入发展核心
“虽然该规程的制定和出台本身并不属于立法活动,规程内容也不具有正式法律渊源意义上的法律效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规程的出台毫无法律意义。恰恰是艺术品市场中的很多法律制度不是由立法者‘闭门造车’空想出来的,而是来源于市场交易中形成的习惯、规则。所以它的颁布实施是对我国艺术品市场法规实践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刘双舟教授认为,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经济和法律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是参与市场活动的一切市场主体,在权利、义务、责任、规则等方面,处于平等地位。中国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正是国家“放权让利”,逐渐打破原有“一体化”模式的过程。
包括此次《规程》在内的行业规范的起草制定一直受到国家有关部委的重视。2007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在通知中将《文物艺术品拍卖技术规程》列入了计划,并指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为主要起草单位。2007年4月23日,《规程》第一次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初步确定了《规程》制定的基本框架结构、章节和主要内容。2007年至2009年12月,经过近4年、10余次调研和专家论证并审议,终获通过。
《规程》的颁布表明,中国改革在社会利益多元化后开始关注并试图进入行业标准化核心层面,艺术品市场制度基础建设问题成为不可回避的关键词时,不仅仅是文化部或相关文化主管部门,甚至与之关联的行业政府主管方也开始认识到这项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廓清了发展的新目标。《规程》确认了拍卖实践中形成的惯例,拓展了一些操作方式,明确了拍卖操作中对拍卖三方的保护规则,为拍卖公司规范流程提供了行为准则。
刘双舟认为,《规程》的内容虽然比较具体和细致,但是并未超出我国现行的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都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比如规程规定文物艺术品拍卖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是拍卖法中规定的“三公一诚”原则,“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有利于优秀文物艺术品传播的原则”则源于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中“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等规定。还有,《规程》对拍卖图录问题、拍卖标的保管和保险问题、拍卖标的预展问题、委托竞投问题等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对拍品仓库管理方面进行了细致规范,这些内容在文物艺术品拍卖实践中有的已经是被大家广为接受的惯例,都明确地用文字规范下来,而上述这些都是现行拍卖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
其实,中国艺术品市场最根本问题,是参与艺术品交易的供给方、买受方、中介方权利如何界定的问题。而《规程》中反映出来的对艺术品市场的法制化管理思路,是实现市场安全交易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之一。这都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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