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和规范是健康发展的助燃剂
文物艺术品的拍卖流通在一段时间以来都有很多争议,这其中也包括拍卖流程如何规范化运作的问题。拿私人文物藏品来说,改革开放前,各地文物公司和文物商店的买卖是唯一合法的、主流性的商业行为。因为国家禁止其他市场流通途径,独家经营的文物公司和文物商店处于民间文物交易的鼎盛时代。虽然1982年颁布了《文物保护法》,但是此时保护的概念仍然很难同“市场交易”一词联系在一起,在私人买卖文物方面仍然严格控制。由于法律的禁止,所有的民间文物流通渠道只能处于私下交易状态。
1992年以后,因为文物艺术品交易的市场化趋势已经不可阻挡,而原有法规又难以规范文物艺术品交易的现实,不仅使仿制品大行其道、扰乱市场,也使一些国家严禁出售的珍贵文物通过各种渠道涌向“黑市”,甚至远走海外。所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公民个人合法持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这是对文物行政管理一直奉行“统一经营”的实质性突破。认可了存在多年的文物拍卖企业和拍卖行为的合法性,也对文物价格确定的市场化给予了承认。包括《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等的出台,均表明了国家对文物艺术品市场的开放态度,不仅为“有实力、懂收藏”的藏家建构了较好的平台,也使长期“不见光”的私人文物艺术品市场走到台前。正像国家文物局中国文物商店总店原业务负责人、文化部中国画研究院原副院长赵榆讲的那样,伴随法规政策的不断实施,行业经营模式将被更加透明、更加规范的经营机制取代。《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也就是把原来健康的市场行规转化为人人可见的运作流程,摒弃掉不规范的东西,让拍卖三方都清楚明白市场操作的过程。
不过,由于现行文物艺术品市场配套法规还很缺乏,比如艺术品鉴定的标准、价值评判标准等等,使得《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出台还显得有些孤单,令整个艺术市场的规范的内容仍不够具体和充实,也给不规范的小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使不规范交易依旧可以在隐蔽中进行。
幸运的是,《规程》确定的“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时,应制作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内容包括鉴定时间、地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和结论”。目的是为了尽量做到减少争议的效用。这也将促使艺术品市场更趋开放透明,也为艺术品鉴定收藏的利益保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而像这种规定,在以往的文物艺术品管理规定中是没有提及的。
此外,《规程》的“公”“信”原则,将在艺术品市场起到督促作用。比如规程规定文物艺术品拍卖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是“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样便于第三人了解有关物权的信息,从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会对艺术品市场的稳定和谐起到重要作用。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程》的出台并没有对“拍假”和“假拍”进行详细阐述。张延华认为,知假拍假是极少数人的个别行为。通过这部标准,一方面通过鉴定程序、上拍流程等方面可以约束拍卖企业;另一方面协会自身有企业信誉评级系统,将会直接影响该企业的信用评级。颁布实施起到了给当前火爆的艺术品市场添加了规范的助燃剂作用,同时,对于文物艺术品拍卖交易的方式、方法和处理会更加有规可循。一部《规程》对于艺术品市场也并非万能。因为作为行业自律性标准规则,虽然已经将很多规则细化,但它涉及的许多制度还是难以细致入微,并且,也需要逐渐磨合衔接。但是,《规程》所体现的基本精神,还是给当前艺术品市场开拓了广阔未来。
业内共话行业标准规范
保利拍卖:会做相应调整
赵旭(执行董事):中国艺术品拍卖业恢复伊始,就得益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热情扶持。尤其是国家加快法制建设进程,为艺术品拍卖配置了强有力的市场助推器。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业还十分年轻、稚嫩,有许多的弱点和不足,专业知识不够,人才结构不合理,拍卖运作和客户服务还存在不规范、不到位之处。要使我国艺术品拍卖业迅速成长茁壮,真正跻身于国际名牌艺术品拍卖企业之中,还有很多事情要做,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任重而道远。因此,此次规程的出台肯定有利于行业的发展,更好地规范拍卖行业的行规。艺术品市场热离不开法规的规范作用。由于市场的经济原因,目前拍卖公司太多,不出台新的规定不利于市场调整。总体来说,《规程》的出台是对拍卖公司利益的保护。
行业需要规范,不管是行业协会还是国家文物单位,出台管理规则,一定是要对行业进行规范,同时希望行业健康地发展。对大的拍卖公司来说,是有法可依了。例如《规程》中也涉及到对库房的管理规定,从我们公司来讲,这项工作我们之前也已完全做到。明确规定了,即使是拍卖管理层也不能随意进入。另外,我们也看了一下《规程》附录的“委托拍卖合同、公司竞买协议、委托竞投授权书、成交确认书4个资料性附件”,对照我们公司的情况,我们认为与公司的类似合同没有太大差距。只是细节我们会做相应调整。至于非常专业的问题,我们会根据《规程》,请律师来做比对。总之,保利拍卖的规程也有一些更严格的要求,我们做到规程提出的要求不是问题。
匡时拍卖:增强企业对文物艺术品的爱护意识
董国强(董事长兼总经理):拍卖企业起到的是行业中介的作用,其规范操作对市场的健康发展很重要。从艺术品拍卖行业来说,国内已经开展了十几年的时间,各个拍卖公司的《规程》大都是依照《拍卖法》来执行的,在实际操作中则主要依照苏富比、佳士得这些国际大公司的流程来运作的。
过去,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没有发布相关的《规程》。这个《规程》的出台,其实也是根据国内拍卖形式,同时总结了国内十几年的行业经验、存在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以后制定的。对行业规范应该有比较大的帮助。例如,《规程》以书面形式把拍卖人征集拍卖标的时应做到的征集规范明确列出,此条不仅能起到对委托人和拍卖公司的保护作用。避免出现诈骗现象,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从匡时公司自身来讲,我们弥补这个漏洞的办法就是,在合同上加盖一个内容为“本合同须由本公司人员签字方为有效“的公章,来防止合同丢失和合同没有及时收回带来的问题。
此外,该《规程》对库房的管理也提出了细致的要求。我认为,从文物艺术品来说,第一,出于对企业安全的角度考虑,制定该条文;第二,也对从事艺术品拍卖的从业人员提出了要求。不能单纯地把文物艺术品拍卖物当成商品来看。从业人员要保证它的完好无损。尽管文物艺术品的委托人是个人,但我们仍然认为它是个社会资源。长远角度看,文物艺术品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文化,所以对文物艺术品的保管,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经济责任,更是一个对艺术品的爱护和保护责任。《规程》提出了让更多的拍卖从业人员和企业树立一个对文物艺术品的爱护意识。
荣宝拍卖:制度公正问题越少
刘尚勇(总经理):我们认为,这个标准是一个基础的标准规程。有这个标准,才能说明一个企业运作的基本规范化。荣宝有自己的规程,我们已经超出了这个《规程》提出的标准规程。同时,这个标准,不是一个评判公司好坏的标准。其出台,目的是为了打破买卖双方,甚至与委托人三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披露不充分、出了问题又不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为信息不对称就会存在权利义务的失衡问题。首先在文物艺术品的价值评估上就会出现问题;其次,在双方甚至三方认知上有困难,容易引起社会的质疑。那么,怎么去解决,也就是通过制度建设来逐渐修复漏洞和完善市场建设。所以,如果制度和程序是公正的,出现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少。
我认为,此次《规程》的公布,最大的贡献在库房管理部分,这些部分都是从保护的角度出发被提出来的。
上海朵云轩拍卖:有规可循我们很需要
焦安(副总经理):中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发展得太快太猛,还没有来得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我们就已经到达世界艺术品拍卖的顶峰地位了。这其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中国的拍卖公司都是在自觉自律、边干边学、出了问题自我纠正这样子慢慢摸索前进的,很不容易。《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出台,虽然滞后了,但是很需要!虽然不全面、不完善,但是很重要。我们的艺术品拍卖要和国际接轨,要公开、公平、公正,必须要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现在应该说是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规程》在最后还附4个资料性附录,我想这四个资料附录的出台也是为了避免一些地区性的小拍卖公司,趁机制定不规范、不公平、有利于自己公司利益、防止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朵云轩是国资的,经过百年历史沉淀,具有优良的品牌知名度,是拥有中国最完整艺术品产业链的大型集团公司之一。从成立之初就是严格按照国际艺术品惯例来进行管理、征集、运营的,在此次《规程》颁布之前,我们已经完全达到了这些标准,有些地方甚至更加严格。但是,此次《规定》尚未明确一些收费标准,比如文物局鉴定费、火漆费等,是否合理,收多少?这些仍然有很多争论,应该明确标准。
西泠拍卖:需要更细化的服务
陆镜清(总经理):《规程》的出台有助于加强拍卖行业的公平竞争,进一步推动与整合我国艺术品市场的整个产业链。但是《规程》中一些细节也有待推敲,如委托竞投一项,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要求,在拍卖现场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这样的提法不是太合适。为什么呢?因为有些竞买人不在现场,甚至是在国外,受时间限制,是不可能把竞买信息随时传递的。这种随时传递竞买信息的做法只适合于针对现场的竞买者。而且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做法,这是一种更细化的服务。
其次,对于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限也值得推敲。有效的方法是,委托人应按照约定在签订拍卖合同后立即将委托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而不是标准所讲的“委托人应按照约定于拍卖预展两个工作日前将委托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这点和拍卖公司平时的操作有很大的差异,一般都是两个月前双方签了合同之后,委托人就把委托拍卖标的交给拍卖公司。如果是在拍卖预展两个工作日前交付,拍卖公司是没办法进行拍卖的。因为之前的图录、预展、巡展、拍照等等工作根本来不及。
此外,关于保留价规则也有一些问题。此项与《拍卖法》有些出入,拍卖师的任何报价都应是有效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应是拍卖的成交价,如按《规程》的提法,对竞买人而言是有一定的隐瞒性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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