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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之路——中国艺术品市场规范调查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0-08-23 22:17:04 | 文章来源: 《艺术市场》

执笔\刘亚东

本刊记者\张天羽 骆阿雪 杨列

引言:这是一个近年来引发了众多关注的现象,这是一个被汹涌而来的飞跃式发展激起了泡沫的市场,这是一个被很多人羡慕、嫉妒乃至于怀疑的市场。关于它们,真正的内幕我们所知其实不多,而议论却实在不少。伴随而来的市场规范之声从它开始形成的那一天就未曾停止。

它们,有一个公认的代名词——艺术品市场;同时,这个词语马上会让人想起另一个词——市场规范,或者官方一点的话叫做——法规建设。

事实上,大多数的媒体报道都有意无意地将这两者画上了相互注解号。比如从1996年中国拍卖史上的第一起因画作真伪引起的买家状告浙江某拍卖公司拍卖张大千的《仿石溪山水图》的诉讼案开始,到2009年这10余年中,如假冒著名画家吴冠中作品《炮打司令部》侵权案、石鲁遗作(均为赝品)惊现河南案,及画家史国良告北京某拍卖公司拍卖伪作案,还有上海某拍卖行因接受竞买人委托,直接参与竞买行为,被工商部门立案调查,甚至“拍假”和“假拍”等等,都是八卦新闻的猛料。

一般人在新闻中看到的,只是些被脸谱化甚至妖魔化了的“市场黑幕”。现实中则远非大多数人所知道的那么简单。拍卖上的“天价”并不能减少这个市场在各种舆论上承受的重力,在享受财富的同时,他们面对的还有压力。

是在压力中实现人们猜测的“崩盘”,还是通过压力转化为一种行业约束标准,变为更为健康的发展推力,这成为了“艺术品市场”能否走向辉煌的分野。“本期关注”编辑部记者将带着问题,深入到一线,以艺术品市场法规建设为主线,着眼整个行业,并重点关注拍卖行展开采访调查……

 

中国艺术品市场法规之路

上个世纪90年代,现代画廊、文物拍卖公司、艺术博览会、《拍卖法》等新词汇相继为人们熟知。进入21世纪,在市场的推动下,国家相关的经营制度和法律法规开始逐步制定。近年来,《文物保护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也相继出台。这些法规政策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民间收藏也日益兴盛,大批民营企业也开始进军艺术品市场。目前,中国艺术品市场基本形成了以北京为辐射点,沪、杭、鲁、粤为支点的全国性格局。在多点开花的市场繁荣面前,人们也发现,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及规范政策已经远远滞后于快速发展的市场,甚至有专家认为艺术品市场混乱的根源在于管理松散,是发展的瓶颈。

体系缺位,法规与实操之间的偏差

艺术品市场因其包含的艺术价值及交易标的的独一无二性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在我国,一级艺术品市场是在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自律制度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依照艺术品市场规律而言,一级市场的规范往往又是二级市场健康运作的前提。拍卖行作为二级艺术市场是现在暴露问题最多的一个环节,也是批评者的众矢之的。

目前,艺术品市场的立法只有文化部制定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而由文化部酝酿多年、即将呼之欲出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由于国家《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规定了部门规章不能再设置行政许可,而随之搁浅。文化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艺术品经营的有关管理规程必须做出较大调整修改后方能出台,但即使推出,由于部门规章层级较低,也远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实际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设立的监管措施实际上也意味着被废止。而当前,又没有其他的法规来明确文化部门的管理权限,大多数地方文化部门对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均缺乏力度。从对拍卖业进行调整的现行法律法规来看,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两部,但这两部法律规范对我国不成熟的艺术品市场规定得有些太笼统,需要增加相关细节、规范进行补充。比如《拍卖法》,虽然对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程序等方面都做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使拍卖活动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拍卖法》将艺术品和一般商品同样看待,也没有明确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只能对艺术品市场的其他环节进行管理,而对于艺术品拍卖的管理很难介入,造成整个艺术市场管理体系分散、不成系统。还有大家一直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假拍”和“拍假”。拍卖行通常以《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作为免责理由。但这项辩护理由有时并不能对我国复杂的艺术品市场一概而论。因为这条免去的仅是善意拍卖人对拍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不能免去其中故意串通卖方、欺骗买家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拍卖行是依靠信誉生存的,虽然在国际上有拍卖不负责拍品真伪的惯例,但一些有名望的拍卖行依然想尽办法来“保真”,我国的《拍卖法》也延续了这个国际惯例。通常,在健康的艺术市场中拍卖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的中介人,其权利与义务就是按照法定程序拍卖标的,收取佣金费用,而不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保证人的责任,真正承担该责任的是卖家。然而一些拍卖公司却以此为依据,乘虚而入。之所以在拍卖环节屡屡出现“假拍”“拍假”的瑕疵责任纠纷,正是说明了法规与实操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偏差,问题和症结就在于艺术作品价值鉴定体系的缺位,这种缺位,应该在一级市场的流通过程和经过市场评价与检验中得到解决或认定。而作为一级艺术市场的画商与画廊,理应是艺术品进入交易市场中经历的重要环节,起着艺术品基础数据整理、鉴定、定位和推荐的重要作用。艺术品买家可以依据画廊与画商提供的艺术品资料,对书画作品价值的真实性产生信赖。但从实践结果看,不少画廊基本属于“商品寄卖店”,采用的是艺术品市场中最低级的交易方式——经营者们将商品画成批量地买进卖出,或兼营工艺品、复制品,甚至哄抬价格,质与价不成正比,逐渐沦为艺术品市场的边缘,进而影响到拍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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