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中国

在英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如何“保真”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3-11-04 17:16:32 | 出版社: 《收藏投资导刊》杂志

文/王宏伟

这些年,不管艺术品拍卖行情是冷是热,对《拍卖法》不保真条款的争议却从未冷却。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支持者认为,那么多文博机构、科研院所都解决不了文物艺术品鉴定难问题,拍卖行作为中介机构,有何德何能敢扛起保真大旗?承诺保真那才叫忽悠消费者;批评者认为,这项规定留下了法律漏洞,成为知假拍假、虚假交易的挡箭牌。吴冠中曾亲笔证明拍品是冒其名的赝品,但买家仍告不赢拍卖行,这个市场是不是太黑暗了?

那么,国际上有关拍品瑕疵的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和执行的呢?中国可以从中得到什么借鉴和启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2012年启动了一项全球性调研,圈定了英、美、法、意、德、日等10个国家的100家调研对象,以期了解国际上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法规和行规。

英国因为极具典型意义被作为调研的首站。一方面,英国是现代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发源地,苏富比和佳士得均成立于英国,至今已有250年左右;另一方面,中美英三国占据了全球艺术品市场份额的80%,其中英国所占份额超过20%,为欧洲最大。今年4月,该课题的第一部报告《英国文物艺术品拍卖瑕疵担保责任》付梓,共调研了包括苏富比、佳士得、邦瀚斯和菲利普斯这英国前四大拍卖行在内的16家艺术品拍卖行(前三者均专门设有中国古董艺术品部门),基本反映了英国拍卖业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制定和操作情况。

关于拍卖行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这16家中除极个别公司未作说明外,其余均写明自己是“卖方的代理人”,一半以上的拍卖行在合同中明确写道“不为卖方或买方的任何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这些拍卖公司认为买方有自行检查义务,例如苏富比就写道“在拍品目录中缺乏对拍品状况的描述并不意味着拍品无任何瑕疵或缺陷”、“苏富比无法对每个拍品的真伪或其他品质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提供的拍品信息“不是对事实的陈述,而仅仅是苏富比所持有的观点”;佳士得则“建议买方亲自检查拍品,特别是对于价值不菲的拍品,买方应指示其自己聘请的文物专家或其他顾问在拍卖前向其作出报告”;邦瀚斯则写明自己“无义务为买方检验、调查或测试拍品”。此类规定比比皆是,不再引述。简而言之,英国的艺术品拍卖行是帮人卖东西的,那些关于作者、时代、递藏的吆喝词儿买家自己琢磨,拍卖行说对了自然皆大欢喜,如果说错了那就当他没说过吧,哪怕白纸黑字他也不认账。

不过拍卖公司也并非把自己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多多少少会承担一定的瑕疵担保责任。例如佳士得规定,对拍卖目录中以大写字体标题形式进行描述的拍品保真,而苏富比则对拍卖后被证实的赝品向买方退款。其他公司也有类似规定,但所有公司都有免责条款,例如鉴定结论要被公司接受、买方仍是拍品的所有者、不能以破坏拍品的方式进行鉴定、拍卖公司不对买方的间接损失负责等。在时限上,小公司一般规定买家的保真期限为7天至10天。四大拍卖行中,菲利普斯为3个月,邦瀚斯为1年,苏富比和佳士得均为5年。有意思的是,邦瀚斯声明对四类拍品不保真:摩托车、邮票、书籍,还有一类是中国画。

行文至此,作者发现自己沦为标题党了。在英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如何“保真”?结论是:条款严苛到基本等于“不保真”。需要指出的是,英国没有一部专属的《拍卖法》,且立法倾向于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因此各拍卖行自行订制的拍卖责任条款便趋向于对自身的维护。然而这些条款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因不符合《不平等合同法》及《消费者合同平等条款规章》等无效。同时,当拍品被发现为蓄意伪造的赝品时,拍卖行要退还买家货款和佣金。

虽然合同文本相对清晰,但碰到具体的法律纠纷,文物艺术拍卖的保真问题却要复杂得多。报告中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一位土耳其收藏家1991年以22300英镑的价格从苏富比拍卖行(伦敦)购得据称是16世纪的土耳其头盔。1993年发现该头盔可能是赝品,并取得了一些专家学者的鉴定意见,于是向苏富比提出退款要求。但苏富比称,学术领域意见相左很正常,科学测试结果也并非准确,另一件16至17世纪的作品被进行了两次单独的金属测试,却得出了两个完全不同的结论。该案的结果不详,但因鉴定困难而导致的保真难却是实情。

另一桩20世纪70年代发生在纽约的案件,则为英美拍卖业的“保真”问题提供了一个示范性的判例。在该案中,买方从Parke-Benernt Galleries拍得法国画家劳尔·杜飞的两幅油画。随后,买方从其他可靠渠道了解到这两幅作品为赝品,遂起诉拍卖行。初审法院认为,拍卖行应该预见到“买方将依赖于拍卖目录中的描述,以及拍卖行的专业技能和声誉”,因此瑕疵免责条款无效,拍卖行须全额退款。然而纽约上诉法院却推翻了这一判决,上诉法院认定,如果拍卖行没有故意欺诈,那么买方明知瑕疵免责条款仍参与竞拍,表明其同意承担判断真伪的风险,负有自行调查的义务。

这一判决蕴涵着更深层次的公共政策原因。几百年来,文物艺术品交易的一大特点就在于“文物艺术品价值的不确定性”,若法律要求拍卖行对拍卖图录所作的任何陈述承担保真责任,则艺术品拍卖业将因失去这种不确定性而严重衰退甚至消亡。毕竟文物艺术品有相当一部分的真伪处于模糊地带,各人的判断见仁见智,中国人所称的“捡漏”正缘于此。

去年,上海蒋女士以17500英镑在佳士得拍卖行(英国)拍下一对缅甸翡翠玉镯,拿回上海检测发现玉镯经过填充和染色处理,真实价值不超过100英镑。蒋女士提出退款要求遭拒,佳士得称,拍卖图录上明确表示该玉镯未经检测,佳士得不保证其自然质地,买方应该在拍前自行鉴定。其实,通过科学仪器检测翡翠质地只是分分钟的事,价格也不高,国内大拍卖行在上拍前都会出具检测报告,以示对买家负责,不知此事是否会影响佳士得在中国藏家心目中的形象。

现在我们可以总结一下英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是如何“保真”的。调侃点说,拍卖行会告诉买家:“客官您放心,小店绝不坑您,但是东西您自己看,主意您自己拿,万一小店打了眼,您别见怪。丑话说在前面,东西出了门,您可别哭着喊着来退货。”

   听着是不是有点像中国旧社会的古玩店?然而这种相似背后却是截然不同的商业背景。一种是纯利益的驱动,打眼或捡漏各自愿赌服输;一种是诚信的商业环境,买家相信拍卖行不会欺诈。但是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会有失误,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看似漏洞更大的“保真”条款,在英国正常运转两百多年,而不像在中国那样饱受质疑。诚信和自律,才是两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最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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