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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书信究竟能否上拍?——杨绛事件背后的思考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3-11-04 16:44:24 | 出版社: 《收藏投资导刊》杂志

文 本刊记者李晶

“我没有‘登泰山而小天下’之感,只在自己的小天地里过平静的生活。”这是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已故著名作家钱钟书的遗孀杨绛先生在百岁生日时曾写下一句话,但目前她的平静生活正在被打破。

“此事让我很受伤害,极为震惊。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年逾百岁的我,思想上完全无法接受。”对于今春拍卖公司将上拍多件钱钟书、杨绛、钱瑗(钱锺书和杨绛女儿)书信及手稿。102岁的杨绛表示无法接受。

  

一波三折的拍卖

从去年的“过云楼”开始,文物古籍、名人手札书信开始成为拍卖场的宠儿。特别是北京匡时的“南长街 54 号藏梁氏重要档案专场”以 6709.2 万元的高价以及100% 的成交率显示出市场的热度。梁启超的手稿《袁世凯之解剖》以713 万元的高价成交;梁思成、林徽因的文定礼本以 379.5 万元成交;梁启超关于创办《国风报》 宣传立宪思想的信札以 264.5 万元成交。这些均高出估价数倍甚至数十倍。

在如此利好的市场行情下,钱钟书书信、手札的出现对于拍卖公司而言绝对是个惊喜。相比拥有一件钱钟书信札的北京传是和拥有三件钱钟书、杨绛书信的北京保利,中贸圣佳计划在6月22日拍卖的“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札专场”更加引人注目。因为专场内容包括钱钟书、杨绛、钱媛书信及手稿等作品,共计109件。而且这些作品属于首次最大规模曝光。据了解,此专场包括了60件钱钟书毛笔书信,13封杨绛钢笔书信以及6封钱瑗钢笔书信。这些书信都是与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另外还有两部钱锺书、杨绛的手稿,一部是207页笺纸钢笔《也是集》手稿,另一件是杨绛6页《干校六记》校勘。

得到这样的重量拍品,中贸圣佳很高兴:“钱锺书书信手稿如此最大规模的首次曝光,对于在近现代文学史中对钱锺书的研究可称价值巨大”、“钱锺书真迹如此整体系统地拍卖可谓尚属首例,且空前绝后。”在拍卖前期的宣传过程中,他们不遗余力地为“钱氏手稿”造势。藏家们也很高兴,纷纷摩拳擦掌准备打好这场“硬仗”。可人们似乎忘了作为写信人之一、钱钟书的遗孀杨绛是否高兴。事实上,她很不高兴。

2013年5月26日,一则公开声明让拍卖界炸开了锅。杨绛在声明中坚决反对自己和家人的私人书信被拍卖,并表示:“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举行有关研讨会和拍卖。否则我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此事迅速引发舆论热议。中国国家版权局、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中国作家协会等先后发表意见,支持杨绛。

6月2日,杨绛第二次发表紧急声明,表示决不妥协、坚决维权到底。随后,北京保利和北京传是两家拍卖公司表示第一时间撤拍拍品,拥有最多件书信的中贸圣佳并没有做出回应。因此,杨绛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裁定,请求法院责令中贸圣佳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展览、宣传杨绛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

6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诉前禁令裁定,要求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但是在今春征集难的行情下,撤拍如此多的重量拍品对中贸圣佳确实是个“艰难的决定”。所以在6月4日还对媒体表示不会撤拍的中贸圣佳又于6月6日宣布撤拍。

此时,几家拍卖行已经全部作出撤拍的声明,但是钱老夫人依然决定“走向法庭”。据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在6月7日受理了“原告杨绛诉被告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案”。

当权利发生冲突时, 谁优先?

在拍卖公司与杨绛先生的纷争中,舆论似乎一边倒地支持杨绛先生。作为一位受人尊敬的学者,一名102岁的老人,杨绛的情感诉求得到了人们的理解和同情。但是除却感情因素,这场纷争中暴露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当权利发生冲突时,谁优先?

当物权和著作权发生冲突时

“这是一个拍卖活动。在拍卖中,这些信件涉及的是物权的转移。那么,首先应该明确谁拥有物权。”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人大律师学院兼职教授王凤海说,“一般来说,在《物权法》中,动产占有即所有。除非能举证委托人是非法占有的,否则只要法律不禁止转让,就可以转让。”

“信件属于动产,那么目前它持有人,为它的所有人。这位持有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其有权利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处置信件,包括私人收藏、或者转让,如果转让,其可以选择洽购或者拍卖。此时,拍卖公司接受物权所有人的委托,对物品进行拍卖就是顺理成章的了。”王凤海进一步解释。

“创作者通过买卖、或其他合法方式,将作品转让给他人时,作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就发生了分离:作者保留了著作权,拥有者则依法取得了作品的所有权。作品拥有者对作品享有的是物权,而作者的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当两项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王凤海认为,“所以说该批信札的拍卖需要经过杨绛的允许,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此批信札在谁手里,谁就拥有所有权。杨绛个人也没有权利要求撤拍,只有委托人和公权力机关才有权利要求撤拍。如果杨绛希望撤拍,可以请公权力机关介入。”

当物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应享有作品的展览权和物权。也就是说,杨绛先生拥有信件的著作权,但对信件享有物权和展览权的是目前拥有信件的委托人。”王凤海介绍。

那么依据《著作权法》,委托人对拍品行使展览权似乎无可厚非。但是与一般拍卖标的不同的是,此次发生纠纷的拍卖标的是信件。作为私人往来信件,其中难免涉及到一些写信人和收件人之间的“小秘密”,这些秘密也许是一方不愿意公之于众的隐私。那么在物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谁该为谁让路呢?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博士认为,隐私权是人格权,是维护人格尊严所必须的,是最优先受到保护的。“在本案中,李国强享有信件的所有权,但信件上同时还有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他无论是将信件赠与、出售给他人,抑或委托拍卖公司拍卖,都侵害了钱先生、杨先生和钱瑗的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其实,在权利冲突时人格权益优先于财产权益方面,我国法院有很多案例。比如,画家给裸模画油画。画家画完了,拥有著作权;他将油画印刷成册,是在行使著作权。问题是,在没有得到裸模同意的情况下,这种行使著作权的行为就侵害了模特的隐私权、肖像权甚至名誉权。”他还强调,“此外,我国物权法第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私人信件的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所有权时,不能侵害他人的权益,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一个问题是大家忽略的:隐私权的判定不是个人,而是公权力机构。往来书信不同于一般的书画作品,如果通信当事人认为涉及隐私,可以提交公权力机构,由公权力机构判定,是否有隐私?是否能公开?是否能转让?”王凤海提醒大家注意,“这个事件中,如果委托人就是收件人,那么杨绛可以直接向公权力机关主张隐私权。如果委托人不是收件人,那么就要追究委托人是如何得到信件的。如果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那么就不止是民事责任了。如果是通过赠予或者买卖得到信件的,那么就表示收信人已经有限度地转让了隐私权。同理,如果这批信札是杨绛赠送给收信人的,也表示她把她的隐私权有限度地进行了转让。”

“其次要注意的是隐私权不能共享,也不能继承。这就意味着即使杨绛要主张隐私权,也只能主张自己的。如果信件是钱钟书写给其他人的,那么杨绛是没有隐私权可言的。”王凤海强调。

拍卖公司撤拍违法,不撤拍侵权?

“现在,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杨绛,认为如果不撤拍就侵犯了杨绛的隐私权。但实际上拍卖公司撤拍,才是违法。”在一片质疑声中,王凤海语出惊人。

“在国外成熟的社会体制中,思考问题应该先是是否合法,其次是是否合理,最后才是是否合情。但在我国恰恰反过来了。”王凤海说,这件事情其实很简单,但因为我国的法制建设不健全,人们习惯以‘情、理、法’的顺序来处理问题,反而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

“首先,大家认为杨绛先生已经表示强烈反对了,拍卖公司就应该撤拍。但是在法律上讲,只要拍卖人接受了委托,签订了拍卖委托合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成立了。此时,除非委托人自己在拍卖前撤拍,或者是公权力的介入撤销拍卖,拍卖公司是没有权利撤拍的。如果在这个事件中,保利、中贸圣佳他们是自行撤拍,那么毫无疑问他们是违法的。而杨绛也应该通过公权力机关要求拍卖公司撤拍,而非自己直接主张。”王凤海从另一个角度分析道。

“其次,对于信件公开展示侵犯了写信人的隐私这一点,我们可以在《拍卖法》中找到这样一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也就是说,拍卖公司对拍品进行公开展示是《拍卖法》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如果不履行才是违法。”王凤海说,“再者,有人要求拍卖公司公开委托人姓名,质疑拍卖公司不公开就是包庇。但是拍卖本身就是隐名交易,在委托人和竞买人的要求下,拍卖公司有义务为其保密。”

对于已经撤拍的事实,有人疑惑即使这批信札中有部分涉及写信人的隐私权,那么将整个专场的拍品全部撤拍是否有点儿“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悲哀?对此,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小娟解释:“作品手稿原稿的部分,我认为拍卖是可以进行的。因为《干校六记》这些作品已经出版公开了。拍卖的行为只是物权上的一个转移,不涉及著作权上的侵权。书信里,现在已经公开的这一部分,因为之前没有公开,那么可能会涉嫌侵犯著作权里的发表权,但是没有公开的那部分,我认为拍卖是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这个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讲是不构成侵权的。”

“还有一个问题很有意思。保利原计划上拍的两封钱钟书、杨绛写给魏同贤(原上海古籍出版社社长)的信件,被魏同贤指出是伪造的。一封钱钟书写给他的信,落款竟然是1999年,要知道1998年钱钟书先生已经去世。显然这封信造假无疑,但是杨绛女士为何还会主张隐私权呢?”王凤海认为,这样的维权反而会混淆视听,方便伪造者为假信件“正名”。最后,王凤海造假者的猖狂表示匪夷所思:“对于通信双方都在世,出现伪造的信件。我还是第一次碰到。”

“从研究者的角度来看的话,拍卖当然也是一个收集整理名人手记、手稿的重要方面。因为第一手资料确实非常珍贵,但是这个方面不能以侵害著作权人乃至他家人的隐私权为代价。这两者怎么平衡?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包括研究者、读者都有兴趣来了解钱先生的思想、钱先生手稿里所表现的那些内容,但另一方面,这种表现又不能够以侵害他人的权益为代价。所以这两者需要一个平衡,这个平衡最终需要有法律的判断,同时也有伦理和道德的判断。”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张颐武的疑问,也是很多人目前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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