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这种公共艺术的组织机构以及评审委员为应当是隶属于国家政府还是市场,或是独立于二者之外的“第三部门”?这些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什么地方? 翁剑青:以美国为例,首先联邦政府设有国家级的支持及管理公共艺术项目的“国家艺术基金会” NEA(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其机构内设有负责咨询、立项及审议的专家委员会。另外在各个联邦州政府及地区也建有地区独立的公共艺术委员会和基金会组织。在不同时间段都会有中央政府或与州政府合作的公共艺术项目,其资金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拨出。也有一些来自社会支持的地方性公共艺术事业机构及基金组织,其项目建设资金则由其自行解决,而不同来源的项目则由相应级别和相关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由于公共艺术本身是属于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所以其作品的遴选及运作方式虽然具有公开的竞争机制,但不是商业性的市场化模式,以保证用以公共艺术的资金的合理性、公开性和有效性。公共艺术最大和最基本的资金来源是政府,这也是政府在和平建设年代的社会文化职责和职能之一。参与公共艺术作品及项目审议的专业人员和机构,是在专业性行政机构主持下由专业界和学术界选出和组织的。他们的主要职能是为政府支持的公共艺术项目的品质及资金的使用提供专业性的审议和咨询,但他们本身不属于政府官员或行政人员。有些公共艺术作品是由私人或民间机构捐献的,而作品资产的归属权、作品的知识产权、设置地点及其到期后的处置权等,均由具有法律效应的协约予以规定。 《墟》 油彩 2005年 a+a:如果一个机构的资金过分地依赖于政府的话,那么这个机构如何保持自己决策、判断上的独立性? 翁剑青:以上已有所涉及。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艺术项目的审议,并不意味着专业性审议机构在立项及项目品质与效应评估上就丧失其专业审理的原则和标准,而作为政府方,由于其严格的法规、程序和舆论监督,也难以由个别官员随意操控专业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当然,这要看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及文化道德状态。18世纪西方的启蒙运动及大革命以后奠定了其宪政国家的性质:国家是属于全民的。比如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专论现代全民国家中这种责、权、利的契约关系。全民有权参与和分享与社会的一切公共事务,并捍卫和赢得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并行使协助和监督国家(政府)事务的个人职责。这正是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某种体现。这需要贯彻和体现在社会公共生活包括公共艺术生活的各个环节中,形成国家(政府)与社会力量相互协作和制衡的理性关系,而不是一头独大的失衡的社会。在当代公共艺术建设和规划方面,政府理所当然应该具有其职责和主导性,但是不能因此而造成少数握有权力的人在规制之外(具体规制本身需要建立和完善)进行专断独行,却仅把专家、学者的介入作为一种过场和点缀。我以为,公共艺术在中国的优质发展,还需要一定时间及社会发展的过程。 a+a:您认为城市中“公共艺术”与美术馆及美展中前卫的、实验的“精英艺术”的关系应当是怎样的? 翁剑青:艺术的“前卫性”一般是指对于传统艺术的价值观念及其等级秩序的突破与挑战。也包括对于艺术本体语言和美学经验的超越以及对于社会政治问题的批判。而所谓的实验性是指尚未被传统规则和普通公众接受的艺术形态,它往往是传统的反叛或对新方法、新主张的尝试。而就公共艺术的形式、观念、展示方式和社会目的而言,也绝不是普通大众审美经验和水平的平均值的体现,更不应是缺乏创造性和思想性的平庸的艺术。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公共艺术需要接受来自社会多方因素的制约,并需要更多的考虑到出资方的要求以及作品可能生成的社会效果。但通过许多实践和理论的证实,它依然可以具有在文化和美学形态上的多样性、多元性和多层次性。同样可以呈现其艺术形式和思想内涵上的个性化和创造性。国际上许多具有鲜明个性和具有先锋意味的现代艺术同样可以进入公共艺术的园地,而往往由于其某种实验性和超越性而在与城市景观的融汇中显现出前所未有的美学价值和社会效应。它们在形式、媒材、技术、观念及时空形态上对于传统经验的挑战和创新,恰恰给我们的城市空间和时代文化带来了的新的和富有意义的东西。问题在于如何使艺术家非同寻常的个人经验及方式与社会公众进行交流和共享;如何与出资方及评审方可行成功的沟通。目前西方发达国家、邻国日本、韩国以及国内的成功的公共艺术,往往是一些具有实验和创造精神艺术家来完成的,它们多在形式、技术以及与公众行为的交互方式上,或是在与既定空间环境和生态文化的关系处理上,具有独到的创造性和公共性,而成为了优秀的公共艺术,所以同样赢得了社会舆论和政府方面的认可和赞誉。 另外,公众这个概念也并不是平面化、单一化的,它并非是铁板一块的。并不是非专业的公众对于艺术都是没有感觉,没有各自的欣赏和判断能力的。一些精英艺术家将自己较为自我或另类的作品放到公共空间中来的事例(虽然往往是短时间的展览)早已不是司空见惯的了。问题在于往往缺乏艺术家与政府、与社会沟通的畅通渠道和对话机制,也欠缺学术性的艺术批评和社会舆论的介入。另外,大众媒体的作用也没能有效的介入进来,很多媒体更多关注的是博物馆艺术或是艺术拍卖的热点,并没有真正地关心职业艺术家的创作怎样能和当代城市和社会文化发生更为积极的关系和作用的问题。如果这种多方沟通和批评机制建立起来了,大众媒体对于公共艺术的传播与普及工作做好了。那么中国公共艺术的形态将会是是多元与多样的并行,实验性的艺术也将在公共空间中有其一席之地。而目前中国公共艺术的大多数作品尚欠缺创造性和时代感,也有许多甚至是趋于平庸和模仿的,更多的是欠缺其思想性以及与特定场所的应有关系的作品。我想长期以往,一般市民公众对此也是不会喜欢和认同的。事实上,现在一些握有权力的领导人员在专业文化素养和社会意识上落后于公众的水平,或出于某些私利、私心而难以使好的公共艺术方案得以实现。实际上,公共艺术的导入过程,恰恰是锻炼和磨合社会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也是进行全民美育和文化民主的过程。即使其中产生一些有关审美意向和价值意义上的争议,也是十分正常乃至必要的。 公共艺术的建设与社会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业,其实在近一个世纪前的教育家蔡元培就极力提倡全民的美育和公共艺术的实践。城市公共艺术不是那种所谓的“打造”城市名牌,或是短期急功近利地做几个抢眼的艺术工程而实现的。在我看来,公共艺术是一种当代公众社会文化与精神生活的产物,是国家推行全民社会和文化福利事业的必然方式。它是通过社会的广泛理解和参与,将艺术从传统博物馆和专业院校中解放出来,进入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流之中,让不同的市民群体通过艺术文化的话题来提高其审美素养、社会意识以及公共意识;通过艺术的介入和修养,使市民大众的公共生活增加活力、幸福感和凝聚力。甚至起到一般教育以及行政或法律干预所未能起到的社会效用。这就是通过艺术的方式和途径去造福社会、激励社会和改造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