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缘》 油彩 2009年 a+a:如此说来,一个好的公共艺术家要满足如此之多的要求后,才能创作出好的艺术项目,这是否带着一个很沉重的“镣铐”在“跳舞”? 翁剑青:或许正是如此,这毕竟不是一种纯粹个人性质的艺术展演。介入公共空间的艺术,与艺术家工作室中的架上创作是有着明显不同的性质及社会职责的。因为公共艺术不仅是给艺术家本人玩赏的,也不是给“圈子”里少数人或仅给艺术精英观看的,这是公共艺术应有的民主性和公共性所决定的。公共艺术要服务于城市生活和社会公众,也要强调艺术自身的品质及其时代性与创造性。公众的文化素养、受教育水平、审美能力、生活习俗是不同的,那么艺术家在公共空间中做艺术品的话,就要进行因人、因地、因时、因景的综合性、适应性和创造性考虑。中国的许多艺术家个人的艺术修养、艺术能力是很好的,但是其艺术作品放到一个公共空间的时候,往往与空间场所的整体关系以及与活动其间的公众行为方式和需求往往是脱离的,或很少相关性和有助益。这就需要艺术家在架上艺术及单体作品创作的知识和能力之外丰富自己,提升自己。 当然,公共艺术不仅仅是满足社会的审美需求,对于普通人而言,他们更注重日常生活的品质,这就涉及到休闲、娱乐、交往、健身等方面应用功能的需求,也会对公共空间提出某种相对个人化和个性化的要求,否则就难以形成介入者的认同感及场所感。艺术的介入对诸多这些需求都要有所考虑,所以公共艺术不是简单地将架上艺术放大后放到户外空间中。这就是说,除了艺术本体语言以外还要考虑到场域的性质和人的活动、行为方式与环境的关系。作为一些着重为公众提供共享性的公共空间中的艺术,一般不是为了让人们去仰望的或顶礼膜拜的东西,而是应当让人感到亲和,可以与自身情感经验发生关联或互动的,是可以与之产生某种心理的交流的。这样才更符合艺术的公共精神与社会学涵义。应该说,从事公共艺术的艺术家在关注自己的艺术品质、艺术风格、艺术个性之外,还要考虑到产生艺术需求及艺术的社会价值等问题,考虑到社会心理以及当代文化生活的诉求,否则,往往变成将博物馆或美术馆的艺术搬到公共空间中的情形。 公共艺术不是专门用来点缀和美化环境的,而是重在其应有艺术创造性、思想性和当代人文的内涵。那些所谓用以“点缀”和“美化”环境的东西,往往降低甚至破坏了环境空间的美学品格,毁坏了特定环境文化的逻辑性、有机性和应用性,其实是艺术设计中较为表层的和低端的东西。我们可见,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及国内的一些比较成功的案例都是非常注重艺术品所在区域的特质及景观设计的整体性关系,注重艺术品的观念和精神内涵与特定场所及其地方历史的关系,并注重艺术对于人、社会和自然所可能产生的认知与态度的影响。而绝不是找些空地就挖坑栽树般地置入一批雕塑或弄些喷泉的粗劣做法。从景观艺术的整体性而言,建筑形态及其环境品质的优劣是第一位的。 《消失的城》 油彩 2005年a+a:一个好的公共艺术的诞生,是否需要以艺术家、政府和民众三者之间良性的互动为条件?如果不能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公共艺术是否会就会变成一种艺术家或者是执政者个人意志的单向体现? 翁剑青:是这样的。从19世纪晚期开始,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西方的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经验已经非常成熟了,进入了十分有序和严格的法治阶段;并且拥有以市民社会为主体的民主机制。各州、市及社区对自己所管辖区域有相当高度的自制性,艺术界、市民公众以及批评家可以较多地介入到城市公共艺术规划与项目中来,并形成了制度化、长效化的良性循环体系。在西方有专门管理、督导公共艺术建设的国家级和地方性的组织与审议机构,这些机构的人员由政府管理人员、规划师、建筑师、设计师、艺术家、批评家、教育家以及市民社会的相关代表。通过一定的程序一起探讨、协商公共艺术的发展计划、场地环境的使用、艺术作品的甄选以及经费的管理与分配。此间,政府的角色与职责是听取专家机构和社会的意见与要求,制定公共文化和艺术的发展政策及资金的配置,主持和协调重要公共艺术项目的社会运作,但不对项目所涉及的艺术、技术及艺术家的具体人选问题予以决断和干涉,而由专家机构和市民代表组成的项目班组进行公开程序的招募和审理。关键问题在于权力的下放和公共事务的民主化,以倡导和维护公共参与并体现社会公平性。客观上看,公共艺术的类型和规模是具有多层次和多样性的。其中,既有以国家意志及政治为主导的,也有以市民社会文化及社区话语内涵为主体的;既有表现严肃性、教育性及主题性的,也有显现艺术自身的审美和普世性的人文内涵的。但无论如何,公共艺术需要政府的鼎力支持及法规的约定,需要艺术家的创造与投入,更需要社会不同阶层的热情参与和协助;三者之间应该是相互协作、监督和共同受益的关系。此间,制度、公众参与和艺术的社会批评尤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