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真伪问题一直是笼罩在中国艺术品市场上的“重度灰霾”,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如去年就有60位人大代表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简称《拍卖法》,增加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事先知道并故意隐瞒真伪或者品质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内容。
近期,拍卖界资深人士也撰文指出,《拍卖法》有不少地方应进行修改。就此话题,本报采访了《拍卖法》起草人之一、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王凤海。
《拍卖法》确实有修改必要
在王凤海看来,现在很多人诟病《拍卖法》,尤其是对六十一条第二款提出修改意见,有的是因为不懂,有的是一种噱头,有的则是出于维护利益集团的需要。实际上,这一条款在法律上已经规范得很到位。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明确指出:‘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这已经很完整很清楚地规定了拍卖人、委托人的责任。接下去的‘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是天经地义的事。就说普通的手机吧,刚出厂的新机,厂家保证出了问题会进行回收维修,但如果是二手手机,商家就不会打这样的保票了。为什么一到了艺术品上,就得担责呢?”
不过,王凤海也表示,他赞同修改《拍卖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拍卖业迅猛发展,眼瞅着从1986年的第一家,1988年的8家,1993、1994年的一百多家,到1995年就达一千多家,现在则有七八千家。在拍卖市场初具规模的情况下提出来的《拍卖法》,确实已经有部分条款不适用今天的拍卖现状了,首当其冲的就是修改《拍卖法》的适用范围。”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适用范围,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拍卖活动,而是“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我们起草拍卖法时,并不是这样规定的,为何会衍变成这样,就是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利益壁垒,最后避重就轻,将《拍卖法》只用于规范拍卖企业。实际上,现在社会上很多都是非拍卖企业在搞拍卖活动。”
另外,行政色彩、行政许可痕迹过于明显的地方,王凤海也认为应当进行修改,才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艺术品市场
“原罪”
在心态失衡
但无论《拍卖法》怎么修改,王凤海强调,拍卖法六十一条第二款都是不应该碰触的。“现在那么多人对这一条款有意见,恰恰揭示了社会普遍存在一种侥幸心理、投机行为,那些买了东西转手赚了大钱的,谁也不会想给拍卖公司分点钱,赔了钱的就说拍卖公司弄虚作假,可见人们的心态失衡了。”
王凤海认为,文物艺术品市场的问题,说到底不是一个拍卖程序问题,而是鉴定问题。把鉴定问题归入到让拍卖公司保真上,这是很荒唐的。“像《功甫帖》,让拍卖公司保真,能做到吗?哪位专家说了算?就是谢稚柳、徐邦达在世的时候,他俩关于张大千的《仿石溪山水图》都有过真假之争,而且至今仍是一段公案。当然,我也主持过不少保真的珠宝拍卖,因为玉石类一上仪器,真假立判。但字画等古董,没有谁百分百准确。所以,艺术品市场的问题,出在鉴定环节,出在人心的浮躁上,跟拍卖程序无关。”
在王凤海看来,收藏者的心态一定要放正,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买自己喜欢的,心情愉悦、心态平和最重要。如果社会大众都把艺术品跟金钱紧紧联系在一起,就会出现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