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祚来
《拍卖法》应修订为:当艺术作品的当事人已声明作品为赝品,则不得拍卖。
近日,新华社记者到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以280元的价格购得一件名为“金丝铁线”的瓷器,经专家鉴定,该瓷器为20年以内的仿品。当记者找到一家国际拍卖(北京)有限公司鉴定时,得到的结果却是“若进行文物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1500块;若送拍,可免鉴定费。”记者问:“收费标准由谁定?”回答:“行规。”
一位做生意的朋友说,最好赚的钱,是赚想赚大钱的人的钱。现在最热的行当,就是艺术品拍卖,过亿的画作、古玩一件比一件让人惊叹,最终掠夺了谁呢?当然是局外人,那些手握巨资却找不到投资项目的富商大贾,还有希望通过炒作艺术品获得暴利的投资者。
但,受害的不仅是这些投资或收藏者,还有整个艺术品拍卖市场。一旦这些从业人员造假做局成风,受害者或记者揭露了真相,这个行业就信誉破产,信誉破产后,真诚的投资人就会避之而恐不及。
拍卖市场乱象的根本原因是这个行业缺少监管,即便像全国政协委员韩美林这样有声望的艺术家,多次发律师函要求撤拍赝品,也大都遭拒。有律师解释说,因为《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只要在拍前声明不保证拍品的真伪,便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但《拍卖法》为什么不能做修正:当艺术作品的当事人已声明作品为赝品,则不得拍卖。只有当公证机构核实或法院判决证明为真实作品时,才可以拍卖。现在看来,《拍卖法》旧有条文违反了社会公共伦理,为拍卖行业造假售假提供了机会,到了不得不修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