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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非遗保护走上法制轨道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2-01-16 13:26:32 | 文章来源: 中国文化报

2011年对非遗保护而言,是不平凡的一年,经历了近8年发展的中国非遗保护开始进入成熟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公布并实施,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公布,全国4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命名,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陆续实施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出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翻开了新的篇章。

非遗保护从此有法可依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文化建设史上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也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它的出台,预示着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将上升为国家意志,非遗保护的有效经验将上升为法律制度,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遗的职责将上升为法律责任。

2010年,发生在非遗领域一件最具轰动效应的侵权案由状告张艺谋而引发。2011年,这起案件再次开审,安顺地戏的传承人身穿戏服亮相公堂,状告《千里走单骑》“张冠李戴”,这起官司由于无法可依而陷入尴尬,也使非遗立法的呼声再次高涨。在第二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名录公布后,赵本山等明星榜上有名,也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此前就存在的对“传承人不履行传承义务”的质疑再次升温,并使争议焦点一致对准了“传承人是否终身制”这一命题。非遗保护至今,问题、争议、纠纷的出现,使人们对《非遗法》的出台更加翘首以盼。

《非遗法》对一些非遗热点话题做出了规定,如针对“传承人不履行传承义务”的问题,《非遗法》明确规定,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于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重申报向重保护转变

自从对非遗实施保护以来,“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一直为人所诟病,有的地方竟然出现了申报一结束,就对项目置之不理,任其自生自灭的现象。对此,《非遗法》对政府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保护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则是参与者。”在此基础上,还明确了非遗保护的资金来源,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将非遗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011年,在前两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的基础上,国务院又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不难发现,这次通过的项目数量远远少于前两批,属历次最低。据专家透露,进入非遗名录项目数量的减少可以促使地方从重申报向重保护转变。为了将“重申报、轻保护”风气彻底扭转,2011年文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国家级非遗项目将建立退出机制,对确实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没有资格继续列入国家级名录的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

当前,看重入选名录的社会影响,保护措施不落实,为入选名录不惜投入重金、不遗余力、志在必得,一旦入选,就以为功成名就,将保护抛于脑后的行为屡见不鲜。入选成功的非遗项目,不管是从宠儿变为弃儿,还是得到急功近利的保护,都使非遗背负着难以承受之痛。而退出机制的推出,无疑为盲目、片面的申报热降了温,使申报者知道,只有首先把保护的实事做实才可能有申报的底气,从而除去申报热中的泡沫,抬高入选名录的门槛。这也会使他们意识到入选名录只是保护的开始,只有重视保护才会保证入选后不退出。

推进整体性保护

2007年,我国第一个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在闽南落户后,几年时间,相继有11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被正式命名。从今年开始,这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将编制规划、实施细则,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2011年是侧重整体性保护的一年。在非遗保护从抢救性保护扩充为生产性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的整体性保护,是非遗保护工作者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规律、特性和生存状况,逐渐探索出多种保护方式综合运用的新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决定了抢救性保护放在第一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民大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决定了要尽可能运用生产性保护等积极保护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生存的自然、文化生态紧密相连,决定了应形成立体、系统、整体的保护环境。

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就是推进整体性保护的重要举措——既对无形的非遗进行有效保护,也重视有形的民居、古建筑、历史街区和古村镇、重要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兼顾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有利于调动当地政府和社会公众参与保护非遗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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