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范曾状告郭庆祥案日前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郭庆祥向原告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而法院则驳回了原告对另一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所谓“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接到判决书后,被告郭庆祥当即表示将进行上诉。13日下午,针对本案判决结果,被告郭庆祥接受了媒体记者采访。
1、有记者问道:郭先生你怎样看待一审判决结果?是否还要上诉?
郭庆祥:情理之外,意料之中。我会继续上诉,这毕竟不是最后的判决。正常的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之间本来就泾渭分明。昌平法院的这一判决,反而混淆了这一界限,开了一个错误的先例,应该质疑。昌平法院的判决,将收藏家根据艺术作品和创作做出的艺术批评与收藏家的利益相互挂钩,我认为是没有道理的,我看这完全是法官的主观臆测和随意的心证,是否可以告诉我有什么法理依据,如果按照判决书的逻辑推断,凡是收藏家收藏了画家的作品,就不能对其作品和创作态度作出评价,这不免太夸张了。按照一般事理逻辑来说,既然买了艺术家的画,应该捧赞都来不及,怎么会反而被认为“捧杀”他呢?我不理解,能不能给我一个合乎法理的解释。通过这起官司,我希望司法系统能制定一个关于文艺批评的法规法条,我们的文艺批评都按照这个标准进行评论。媒体刊登文艺评论文章,是否要先经过法院审核批准?正常百家争鸣的法律监管到什么程度?是不是每一篇文章都要人民法院审核批准?以后我们写文艺批评文章是否需要送交法院或法院指定的监管部门审核,只有得到这些部门的同意,才有权利发表。新闻媒体把握文艺批评的尺度是否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予发表?这是不是强人所难,这尺度让作者和媒体太难把握了吧?正常的文艺批评是否还能继续进行?是否还要等待相关法律出台后方可进行文艺批评?文艺评论只唱赞歌,不谈问题,我们还要文艺批评干什么,只要“吹鼓手”就行了。这对我们文化事业的发展有益吗?我作为一名文艺批评的作者,希望尽快出台文艺批评的法律法规,让我们掌握其中尺度。文艺批评的要义就是针砭文艺创作中那些浮夸之风和不健康的庸俗化倾向,千篇一律和缺乏真诚的创作态度一直是多少年来文艺批评应该“痛斥”的沉疾,昌平法院的判决是否在为这一乱象“加持”?同时,范曾自己的文章《蝜蝂外传——为黄永玉画像》中攻击黄永玉的恶毒语言更是侵犯了黄永玉的名誉权,范曾可以随意侮辱攻击他人,难道别人就不能对他的作品进行正常批评吗?范曾未免也太霸道了吧!
2、官司的焦点就是“流水线”作画的作品是否是艺术品?有没有艺术价值?现在你输了,你还认为“流水线”作画不是艺术吗?
郭庆祥:判定一件作品的艺术价值,不是法院能够判决的。“流水线”作画肯定不是艺术,和艺术无关。按正常的学术标准来定义:真正的艺术品一定是艺术家自身的情感、思想、时代精神以及创造力的体现。而以范曾为代表的这种程式化、模式化“流水线”作业,这些作品是什么?说白了就是人工复印机式的千篇一律的作品,一套熟练工的工匠产品,既没有时代精神又没有艺术价值,这些作品与艺术无关。范曾却把这些“流水线”作业标榜成艺术创作和继承传统,他利用众多媒体吹嘘他的所谓的“艺术”和天马行空式的自吹自擂,误导国民,这是否已经失去了一个尊享社会资源和社会尊重的艺术家的社会责任?如果让范曾现象继续下去,会导致社会大众审美缺失和偏离;也会严重影响我们的美术教育,扼杀美院学生的艺术创造力。范曾不能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公众审美利益。在技法上机械复制,在题材上抄袭古人,这些没有思想的产品怎么会有艺术价值呢?因为大众审美能力的有限,更需要我们的艺术家正确引导和提高大众的审美能力,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去欺骗大众,这是一个艺术家的社会责任。我一定要站出来揭露,揭露他自吹自擂、所谓“坐四望五”的欺骗行为。从艺术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我批范曾“流水线”作画有什么错吗?如果我真的错了,那我们的艺术还有什么客观规律可以遵循?我们的美术事业如何发展?如艺术品市场出现的“只买贵的,不买对的”;把艺术品当成概念来炒作、恶搞,已经没有艺术可言了。大众的审美能力是有限的,范曾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来运营自己的利益,使其利益集团获取大量的经济利益。今天,以范曾为代表的部分画家,一切向“钱”看,在画人民币,绝不是艺术创作,“流水线”成批复制的作品哪有艺术可言?范曾这些行为违背了艺术自身的发展规律,同时也违背了美术教育的社会责任。任何事情违背了客观发展规律都要出大问题的。因此,我们必须阻止范曾这种欺骗民众,严重影响大众艺术审美教育的行为。
我认为艺术批评者对艺术作品创作中的乱象和创作态度的浮夸之风作出针砭,本是天经地义之事,是批评者社会责任的担当,应该大力倡导。“虚伪”、“才能平平”等等所谓贬损评价,在美术史论的著述中比比皆是,如果这也涉及到人格和名誉的侵权,大概历史上许多名家都会跳出坟墓,为自己留得生前身后的清誉,打上名誉权的官司。独独你范曾“头上出角”,大动“干戈”。如果在学术上,我们叫学阀,在画界,就可以叫画霸!我强调的是对创作态度的无情批评。至于范曾的人格名誉,是他自己历史与现实的行为来决定的,凡走过必留痕迹,与文艺批评毫无关系。我们只对范曾在绘画上的高低曲直感兴趣。因为他的画作名扬天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审美权益。要让真正好的作品遗留后世,是批评家的职责所在,也是艺术家的最高天职。一个自诩为“坐四望五”的画家,面对艺术不能自我反省也罢了,还要摆出以势压人的架势,这是不是太过霸道了!(以上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
截止发稿日,原告范曾方面没有对此案的判决发表任何意见,本网将继续关注案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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