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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明:以公共艺术介入中国社会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4-01-21 10:00:51 | 文章来源: 东方早报

委内瑞拉的提乌纳的堡垒文化公园当代公共艺术的功能早已突破了公共建筑空间的装饰、美化等单一维度,成为介入与塑造公共社群生活的重要力量。现在,越来越多的艺术家与社区管理者共同认识到,这种介入与塑造的力量应该是尖锐的、深刻的、独特的,应该以当代艺术中最敏锐的精神气质和最富有建设性的社会目光介入中国问题。

介入公共社群的当代公共艺术在题材内容和艺术表现手法上具有无比丰富的可能性,就如公共生活本身的无比丰富性一样。这些公共艺术形式本身往往与人类历史回顾、环境改造、社群生活建设、精神性生活的更新等重大生活内容紧密相关,实现着“艺术在生活之中”的伟大梦想。2013年4月,在上海大学美术学院成功举行的由中、美两家公共艺术媒体机构主办的“国际公共艺术奖”颁奖仪式和公共艺术论坛使人们看到,当代公共艺术发展的共同特性之一就是在主题、场所、精神内涵和审美品质等方面都极为鲜明地具有介入生活的尖锐性、独特性和深刻性,这些品格极大地改变了过去的公共艺术那种常见的装饰与休闲性质。毫无疑问,当代公共艺术可以在空间文化心理结构、群体认知与交流以及人类与自然和解等重大论题上作出深度探索,而其艺术形象又是感性的、互动的、吸引公众在场的。

公共艺术的策划与实施必须直面中国问题,以建设中国社会为己任。它是以提高公民的精神文化素质为核心诉求,强调的是提升所有公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所有这些,显然都是与公共艺术项目的文化建设有密切关系的核心问题。

公共艺术项目的策划与实施既是实践问题,同时也是重大的理论问题。目前公共艺术界比较普遍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或者是理论只在实践完成后的评论中出场,失去了它的前瞻性与探索性。对公共艺术的策划与实施过程中的“权力与权利”进行探讨,更具有直面中国公共生活语境、推动社会建设的实际意义。

“权力与权利问题”实际上隐含的是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和权利的尊重与维护这两方面的问题,但是“权力”与“权利”又各自具有公共管理领域与私人自治领域的区别,其性质与作用不同。这个论题当然涉及许多政治的、伦理的和经济利益的问题——一方面是权力对公共资源的支配,其目的、手段、后果往往并不是宣传或想像的那么简单;另一方面是公众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往往被忽视,即便是重视也未能得到制度化的保障。这两方面的问题从理论上看起来并没有什么复杂、深奥,无非是说包括公共艺术项目在内的城市文化建设是关系到每一位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的大事,纳税人应该拥有知情权、发言权和监督权。但在现实中,对公共艺术的策划与实施由于包含了艺术理念和社会效益以及各种复杂的利益动机,因而存在不少亟待梳理和澄清的问题。在公共艺术的策划与实施过程中究竟应该如何使公共权力的运作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同时得以实现呢?究竟应该建立何种关于公共艺术的管理机制,才能既实现纳税人的权利,又能避免文化上的短视呢?

在理论上,可以从“文化公民权”的概念入手,为公共艺术的“权力与权利”问题提供一个既有价值观意义同时也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框架。在我有限的学术阅读视野中,“文化公民权”是在英国学者恩靳·伊辛等主编的《公民权研究手册》(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中提出的重要概念。正如作者所说,我们谈论得比较多的是政治公民权和经济公民权的问题,前者关乎个人的安全、自由;后者主张就业、健康、退休等领域的保障。而“文化公民权”关注的是维护和发展文化的谱系和主流社会对差异的正面承认。不管关于这个概念有多么不同的理解,我们必须承认的是,“文化政策负有塑造公民的使命,今天,无论是政治上的左翼还是右翼,都将文化政策与公民权联系起来。”(第329页)在这基础上,可以认为文化公民权与政治公民权、经济公民权是相互联结和依赖的领域。也就是说,政治参与、经济发展和文化塑造之间是相互依赖的。那么,公共艺术正是“文化塑造”中的重要力量,也是体现文化公民权的重要领域。

正如所有权利的核心是自由一样,公共艺术建设中的文化公民权的核心也是“自由”问题。关于自由,首先应该区分的是作为首要目的的自由和作为主要手段的自由。美国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认为,“必须把人类自由作为发展的至高目的的自身固有的重要性,与各种形式的自由在促进人类自由上的工具性实效性区分开来”;另外,他也强调了这两种自由的相互联系与促进的关系。(《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认真思考这种命题对于我们从社会政治学与经济学的角度思考公共艺术建设中的自由问题的启发是:我们过去比较容易从公共艺术家的创作自由的角度看待自由问题,但实际上一个公共艺术项目中的“自由”所涉及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它会涉及社会每一个成员实现自己的实质性权利——当然这是从精神生产与享受的角度来说——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例如,按照每一位社区公民的个人意愿选择公共艺术产品的权利;选择与自己实现生活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相匹配的大型公共艺术项目;对于把社会公共资源用于公共艺术生产的平等发言与监督权利;个人参与到该项公共艺术中去的自由权等等。

因此,作为公共艺术项目的策划人,首先应该进行的工作是关于社区公共文化的调查,其内容应该包括社区成员的生活状况与精神文化状况、审美诉求、对公共艺术产品的价值观与想像愿景。应该自我审视和回答的问题是:如何真实地反映社会成员对于其在文化、在艺术上的自由权利的理解和诉求?应如何应对公众对公共艺术的权利要求?尤其是在公共环境中实施公共艺术项目,如何界定实现自由与侵犯自由的权利与边界问题?城市居民与小区业主对于公共环境的自由权利如何界定?当然,自由问题与美感、乐趣问题似乎还是有着根本的区别。但是在通过社会文化政策而策划和实施公共艺术项目的时候,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不可忽略的。这就是“文化公民权”与公共艺术项目与实施的重要联系。

但是,理论上的“文化公民权”思考与追问只是一种理性的建构活动,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生活的公共艺术实践中运用。公共艺术正是可以在这样的场域中证实其自身的公共性和实践性,证实其自身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积极力量。

近年来,中国公共艺术在题材的开拓、与社会生活和环境改造的结合等方面的确已经出现新的发展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以公共艺术介入现实生活的深刻性和尖锐性等方面,仍然有待努力。在这里不妨以去年在上海大学美术学院成功举行的“国际公共艺术奖”的几个成功个案为例,作为我们思考的借鉴。

在委内瑞拉的提乌纳的堡垒文化公园致力于提升公共社群的精神性生活覆盖率,利用废弃的集装箱和公共空间改造为群众文化教育与娱乐基地,以空间与功能的多元模块激发多样化的民间创造力,使生存环境改造为新兴集体文化运动的精神堡垒。

纪念纳粹大屠杀受难者的德国艺术品已有无数,但是直到2007年才出现第一座“纳粹政权下的同性恋受害者纪念碑”,联邦议院各党派经过数十年的争论后才得以建成。自1934年开始,纳粹政权开始了对同性恋者的迫害,许多同性恋者被关进集中营,被害者人数至今无法准确统计。但是,历史学者和政界人物经常忽略了同性恋者也是纳粹大屠杀的受害者。根据作者的诠释,一座纪念碑应该具有活动的有机体的特质,有着动态变化,而不是静态的最终陈述。该纪念碑寻求与少数人群体的内在精神交流,而不仅仅是一般性的纪念场景。

位于巴勒斯坦山地的“乌鸦巢”的意图并不是装饰或改造军事设施,而是为了加快其退化和解体的进程,通过为候鸟造巢的功能使它重返大自然。在建筑物内外墙上打出等距离的孔洞,形成一种统一的视觉形式。环保和动物学家预计这些孔洞将吸引一些体形较小的候鸟逗留,也可能会有一些本地物种长期居住。这不是一个单纯意义的艺术项目,它以生态的方式来看待和使用军事要塞,通过改变这些建筑空间的潜在破坏力来消弭未来的冲突,恢复人与自然生态的和谐。

无论如何,我相信中国公共艺术必将走向介入中国问题、建设社会的道路,在实现中国进入现代社会的伟大斗争中,成为重要的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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