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艺术的归艺术
面对艺术批评而诉诸法律对簿公堂的事情,在中外艺术史上都是极少见到的。因此,去年十月画家范曾因收藏家郭庆祥在报端撰文不点名批评其“才能平平”、“炫才露己”、“流水线作画”等,起诉郭庆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00万元,郭庆祥一审被判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人民币7万元一案,便显得格外突兀而令人瞩目。
这牵扯到如今的时代,法律和我们艺术家自身如何面对艺术批评的问题。我们无权要求画家范曾对于批评的雅量,出于维护自身的名誉,他完全可以以相应的批评方式来对郭庆祥进行反批评。当然,范曾也完全有权利去诉诸法律,只是法律对于这样本属于艺术批评的问题,开堂会审,非要替艺术家和批评家择出小葱拌豆腐一样的一清二白来,多少显得有些“越界”而难以服众。艺术的问题,只能通过批评和反批评,经过时间的筛选和淘洗,才会越辩越明而水落石出,而不会仅仅依靠法律的判决就一锤定音。实在地说,把皮球踢回去,可能是最好的选择,让属于艺术的归属于艺术,让属于法律的归属于法律,就像一位诗人曾经写过的诗句:“把石头还给石头。”
在中外艺术史中,比郭庆祥批评范曾更为严重和出格的例子多得很,随手举一个音乐史中最为人熟知的例子,即德彪西毫不留情地批评贝多芬的音乐“只是黑加白的配方”;勃拉姆斯“太陈旧,毫无新意”;柴可夫斯基的“伤感、太幼稚、浅薄”……德彪西口出狂言雨打芭蕉般几乎横扫一大片,那些几近刻薄的话,哪一句也要比郭庆祥批评范曾的厉害而难以容忍,却未见得那些同时代的音乐家愤怒而起,对德彪西进行起诉。
在中国绘画史中,以近代为例,1929年在上海举办的第一届全国画展,就曾有胡根天对画展的批评;当时举办的很有影响的艺风社画展,也曾有李宝泉和陈朝义的批评。而当时颇有影响的徐志摩和徐悲鸿的
“二徐之争”,徐悲鸿批评当时画坛“庸、俗、浮、劣”,徐志摩则反批评徐悲鸿坚持写实主义是唯一出路而否定其他艺术形式的艺术主张。这样针锋相对的批评,也没有影响二徐之间正常的交往,更不会由此贬损各自的艺术成就和地位。
法律无须轻而易举地进入艺术批评园地,艺术的法官从来是良知和时间。因此,对于类似案件的二审判决,希望能够谨慎而行。
(肖复兴 北京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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