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中国

文物黑市何时休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1-08-01 14:21:31 | 出版社: 中国证券报社

  《文物保护法》的尴尬

  从1989年全国诞生第一家古玩城——北京古玩城,到1996年第一届“北京中国古玩艺术品博览会”召开,再到如今古玩市场火爆的交易现实,我们不能不承认,个人经营古玩的出现对我国文物市场的发展所起的巨大推动力与影响程度。但是,《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中对古玩市场所采取的仍然是不承认的态度,及对古玩市场与个人经销商的回避政策。文物法虽然确认了民间收藏的合法地位,提出可以依法流通,但同时又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这意味着古玩市场时至今日依然没有被法律承认。

  目前,文物法规定个人可以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予;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等途径取得文物,但是在公民可以合法获得文物的渠道里却排除了当前大量与普遍存在的古玩市场及在市场里必然存在的个人古玩经销商。参考当前古玩市场的发展实际,多数人都在古玩市场里买东西,而不是在文物商店与拍卖活动中买。由于文物法没有承认古玩市场的合法性,导致古玩市场一直在法律的夹缝中成长,加上文物法目前还不完善,这就使得文物法在规范古玩市场时,经常会感到力不从心。

  定义与标准模糊

  在谈文物法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明白什么是文物,如何认定,标准又是什么?这些是最基本的问题,但文物法对这些问题却未能给出一个明确答案。无论是2002年版的文物法,还是2007年修改后的文物法,都未能清晰地说明什么是文物,而只是单方面的强调哪些文物受国家保护。文物法相关定义与标准的模糊为古玩市场的存活和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此前,吴树曾表示,他所到过的国内古玩市场,不管挂出什么样的招牌,古玩城也好、旧货市场也罢,基本上都是以真假出土文物为主打卖点。但是按照文物法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属于可移动文物,归国家所有,任何个人都不得收藏买卖。此时,文物法对相关定义与标准模糊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以出土文物为例,出土文物有没有年限规定,如果有,应该如何规定?凡是出土的就是出土文物,还是近期出土的才算出土文物?或者说是文物法公布后出土的才纳入出土文物范围? 由于对这些文物法并未有清晰的说明,使得很多古玩市场以工艺品或者仿制品的名义公开出售出土文物,而出土文物的招牌又引得收藏者对这类古玩市场趋之若鹜,进而促进了古玩市场的发展。

  再比如,文物法第55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文物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受限制?文物法中类似这样模糊的规定很多,这就为古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利用规定不明晰这一点,古玩城通过出售文物积聚人气,吸引各路买家,人气长年居高不下。

  法规与行政管理脱节

  古玩市场得以发展的第二个原因是相关管理部门的缺位,而造成这种缺位的主要原因便是当前文物法的一些规定与行政管理脱节,造成管理部门权责不清,致使古玩市场基本脱离政府监管。

  文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那么,行政部门的各自职责有哪些?公安机关、工商部门、海关等部门要承担哪些责任?对这些问题,文物法并没有说明,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多方参与使得古玩市场没有具体的管理部门,出现多头管理、无人理会或无单位负责的局面。

  此外,文物法虽然对于种种违反规定的行为都提出了处理办法(包括责令改正、没收所得、罚款等),但很多措施都只是停留在法律文本上,在执行层面无法真正实施。比如,文物部门对超出其执法权范围的处罚难以执行。文物法第66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如果古玩市场出现不法行为,那么文物部门可以吊销它的证书,但对于工商税务等其他行业的执照文物部门就无能为力了。

  处罚太轻,不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对某种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使犯罪分子不敢轻易违法。目前的文物法处罚太轻,并未能对古玩城的违规经营活动起到有效打击。

  按照现行的文物法规定,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面对现在动辄被炒到成百上千万元的文物,50万元的最高罚款额度就显得比较“寒碜”了,这么小的罚款自然不会让古玩城里交易的人有所顾忌;至于吊销资质证书,只要不被彻底逐出这个行业,古玩市场中的经营者完全可以重新注册一个资质或者改个名继续从事文物交易行为。

  鉴定管理混乱,立法缺失

  目前的文物鉴定市场,可以用“管理机构乱,鉴定人员乱,管理规范乱”来概括。由于文物鉴定市场并没有单独的主管部门,而是涉及工商局、文物局、消协等多个部门,而这些部门都只是各管各的,造成文物市场鉴定工作基本上不存在监管问题。这种多头管理造成的一个直接结果是目前没有哪个部门有资格颁发专业鉴定资格证明。这使得大量不具备基本条件的机构和缺乏专业水平的个人随意进入文物鉴定市场,任意提供鉴定结论,开具鉴定证书,有的鉴定机构或者所谓的“鉴定专家”只要给钱就可以给鉴定人出具他想要的鉴定证明,造成了假文物的泛滥。

  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鉴定市场的法律法规。这使得文物鉴定的造假者可以有恃无恐地大肆造假,即使相关部门发现了鉴定造假行为也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对其进行处罚。另外,文物鉴定的另一个问题是文物司法鉴定制度的落后。目前,文物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仅为文物刑事司法鉴定,并没有开展民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权利,导致民事司法鉴定工作一直未能规范开展。而国家及各省市文物鉴定委员会属于文物行政部门设立的咨询性工作机构,又不具备法人资格,难以独立开展民事司法鉴定活动。文物鉴定的混乱和立法缺失,造成众多古玩市场名目张胆地出售假文物,只要不构成刑事犯罪,基本上便不会受到惩处或者很难受到惩处。

  对于古玩市场的合法身份问题,众多业内人士表示,相关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国文物市场的实际情况,改堵为疏,给现在正在流通的文物一个合理合法的交易流通平台。对于目前的文物法,吴树认为,在立法方面,还应出台与之相关的实施细则,“目前急需的就是实事求是,查漏补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与之相应的文物保护政策和文物流通政策。宏观把握我们文物市场现状,制定新的文物保护法、拍卖法,甚至流通法,以及制定打击制假贩假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惩三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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