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中国

二 减免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1-07-18 13:31:45 |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收入一旦被划定为普通收入或资本收益,纳税人就要确定其中有多少是应纳税额。在确定税额时,允许纳税人扣减某些贸易或经营费用(所谓“线上扣减”),以得出总收入。从核算后的总收入中扣除其他各项减免额(所谓“线下扣减”),便可得出应纳税额。纳税人不享有宪法保障的减免,因此如无具体允许减免的法律,总收入便无核算的必要。正因为如此,法院一般把减免解释为只能由国会授予的有限权利。

对于收藏家与艺术商来说,有两类费用可以扣减:获取收入的生产性费用(《国内税务法》第212条)与经营性费用(《国内税务法》第l62条)。后者是供从事某种“贸易或经营”的纳税人使用的。贸易或经营扣减常常比生产性费用的扣减更为优惠,因为生产性的费用是从核算后总收入中所作的“线下”扣减,只能在这类费用超过纳税人的零档次数额时才予扣减[(“标准扣减”)《国内税务法》第63条]。 要根据《国内税务法》第162条或第212条享受减免,费用必须与经营或投资活动有关,而并非出于个人原因。这可能是整个税务问题上最复杂的分类问题之一。如果一桩具体交易活动带有个人嗜好的特征,如收藏艺术品,那么要将其分类定性就极为困难。《国内税务法》第183条规定,在连续5年中,如有3年或3年以上时间,从某一活动中所获收入超过减免额,该行为即被推定为具有营利性。如果无法进行这类推定,法院则会考虑其他因素。一些法院所考虑的是所经营事业的性质与其财务上营利的状况,诸如在塞西尔诉税务局长一案中(1939年),法庭声明,判断的标准在于“经营费用必须与总收入有重要联系,而且从事实整体上看,必须能证明,经营的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逃税。”在塞西尔案中维持与经营一座博物馆的费用被判定为可享有税务减免的贸易或经营费用。相反,在赖茨曼诉联邦政府一案中(1970年),法院裁定,购买和收藏一批数量可观的艺术品的有关费用不享有税务减免。虽然有证据表明纳税人投资艺术品是由于他们对其他投资方式存有戒心,虽然有证据表明他们对自己的活动保存有详尽的记录,而且他们的大部分时间并非在贮藏着其绝大部分艺术品的住宅中渡过的,但法院却强调这样一个事实,纳税人个人生活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时间是花在其艺术收藏品与收藏活动上,而且为个人目的广泛使用着这些收藏品。法院认为在纳税人的活动中虽有一种投资的目的,但纳税人却未能负起举证责任,以证明投资是他们的主要动机。

这些或其他一些问题已被列入《财政条令》。《财政条令》第1.183-2条规定,在判定所从事的活动是否具有营利性时,须看下列有关因素:(1)纳税人从事该项活动时的经营方式;(2)纳税人或其顾问的专门技能;(3)花费在该项活动中的时间与精力;(4)对于在该活动中所使用的资产将会升值的期望;(5)纳税人在其他活动中的营利状况;(6)该项活动收入与损失情况的记录;(7)如有利润,每次所获利润数量;(8)纳税人从其他来源所获得的收入或资本;以及(9)个人享受与娱乐。这些因素中没有一项被认为是具有决定性的。


除了证明费用支出并非出自个人原因之外,纳税人还必须证明该项费用是“正常而必要的”,同时证明该费用是日常费用而非资本投入。一般来说,证明某项费用是 “正常而必要的”这一规定没有数额限制,根据《国内税务法》第l62条,其内容具体包括有允许合理扣减的工资性支出和其他劳务性支出、旅行费和租赁费。由于这类支出仅在现行税务年度内创造利润,因此属于日常费用。但第263条规定,购入财产的使用寿命大大超过本税务年度时限者,其费用不能扣减。由于这类投入的资金实际等于纳税人为将来的经济收益而支付的费用,因而属于资本投入,其扣减额应平均分摊在该项财产假设的整个使用寿命之中。延长投资财产使用寿命或改变其作用的支出,诸如为保护艺术品而在一栋建筑物中安装温度和湿度控制器,就不能作为现行费用而扣减,而是要加到资产基价中,分期扣减。与此相反的是,简单的修理与维护,诸如修理一幅绘画的破裂的镜框,则可以作为现行费用而扣减。而对于许多小型企业来说,某些资本支出可以立即扣减。在2006年,最高达10.5万美元的这类开销可算作该年度的“支出”而完全不必计入为纳税对企业财产所做的折旧。

在为营利而进行的交易中,因贸易或经营而引起的损失,或因火灾、风暴、沉船及其他意外事故或盗窃所引起的损失均可扣减。参见《国内税务法》第l65条。如一件艺术品从其他角度讲被视为资本资产,而其出售价低于最初的买进价,那么收藏家可以将买进价与售出价之间的差额申报为资本损失。但应予注意的是,只有当作品是作为一项投资而不是为个人观赏而购入时,才能享有资本收益的待遇。这是一条很重要的规定,特别是在收藏家无意间购入一件艺术品而后来却发现其为一文不值的赝品时,该规定的作用就更显得突出。资本损失首先可以冲抵当年的资本收益,剩余的资本损失则可以从一般性收入中扣减,最高限额为每年3000美元,超额部分可转入下一税务年度。《国内税务法》第1211条规定了一个计算减免具体数额的公式:短期资本纯损失冲抵一般性收入1美元对1美元,但长期资本纯损失要2美元才能冲抵l美元的一般性收入。对于纳税人来说,申报短期损失要远比长期损失更为有利。因此,当收藏家发现其购入的作品为赝品时,如有可能,应在买入后一年之内售出。出售时应附有作品真伪的全部说明,以便使纳税人免于承担可能会出现的责任,诸如说明有误、违反担保或其他类似的责任(参见前面第六章)。另一方面,如非资本资产的财产出现损失,何时转售该财产就无关紧要了。所有一般性损失都能冲抵等量的一般性收入,因而对于纳税人来说,申报一般性损失要比申报短期或长期资本损失都更为适用。巨额意外损失的发生无论其原因是否与纳税人所从事的贸易、经营或投资活动有关都可以得到税务扣减。如果一件艺术品被盗,纳税人未从保险公司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他可以扣减全部损失中超过l00美元以上的部分,但该项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扣减额不得超过核算后总收入的l0%。要享受某些减免,纳税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根据被盗地所在州的法律,其财产是被非法取走的,而且取走时带有犯罪意图。有关意外损失的详细规定,参见国内税务局出版物第584号《灾难与意外损失手册》。另一方面,如纳税人因意外损失获得保险赔偿,而财产投保金额大于纳税人的财产基价,《国内税务法》第1033条授予其选择权,允许其将这种收益列为非纳税额,其前提条件是,在损失发生后的两个税务年度内,将保险收益重新投资于类似或相应的财产中。

虽然不是技术上的扣除,收藏家减少税负的另一种方式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的艺术品免税。2003年内华达州通过一项法律,“公开展示的美术作品”可免除个人财产税(内华达州修正法规汇编第361.0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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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税务问题:收藏家与艺术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