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观点

教师状告艺术批评家高名潞抄袭其美术思想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0-07-21 16:15:04 | 文章来源: 法治周末

出版方回应

刘向东不仅状告高名潞,要求其停止侵权和赔礼道歉,还要求《意派论》的出版方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以及《意派———世纪思维》的出版方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各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方面称,出高名潞的书属于正常的出版活动。与作者签约中有条规定是“文责自负”,由作者来保证作品的原创性。“刘向东所提出的思想和观点并没有形成文字,提出的证据只是一些词条抄袭,比如‘关系’、‘运动’,这些都是公用词汇,不是他独创的”。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方面表示,刘向东没有提供出段落相似的对比表,只提供了自己的三篇文章和高名潞的两本书,“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字,而非思想。刘向东的《象象主义艺术》虽出版在前,可是市面上能见度很低。这给编辑审查作品的相似度提高了难度。何况刘、高二人文章及书的内容并无关联和相似”。

山东画报出版社美术类书籍的资深编辑说,编辑知识面有限,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审查。

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字表达

著作权法中,思想观点的雷同算不算抄袭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说,现有的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点,保护的是思想观点的表现形式。如果对别人的思想观点进行重述,需要标明出处,如果将别人的表述原封不动地据为己用,是著作权侵权。“引用、丰富和发展其他人的理论观点,却不标明出处,这是学术失范,可能不构成抄袭。应将学术失范和抄袭剽窃区别开”。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师袁真富也认为,如果思想相同,而表达不同,一般不构成侵权,这是学术道德和规范的问题,著作权法难以调整。“如果不仅大的思想相同,每一章节很多小的思想论证都雷同,可能构成侵权。”判断是否侵权,要看段落的接近度、叙述的架构和思想内容。

吴汉东说,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进行了适当的限制,主要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为了创作的需要,后创作的作品可以引用创作在先的作品,但引用要合理、适度、合法。引用别人的著述数量要合适,而且要标明出处,说明原创作者的身份。

理论研究中的专业术语不被保护,不管是自创的还是学界采用的。在国外,有的书名和书的标题受到著作权保护,中国现在还没有。

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建三称,“抄袭思想”并不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果表达思想的部分或全部文字雷同,则在雷同的范围内,抄袭人应该承担著作权侵权的责任,被侵权人需要举证抄袭人不仅是对自己思想的再表述和创造加工,而且是对表现思想观点的文字复制、抄袭。

对于出版社的责任,吴汉东说,一般作者“文责自负”,但如果出版社明知著作是抄袭的还出版,则要承担责任。

袁真富称,文字表达是否相同,可以审查出来。但是对于意思的雷同,审查很困难。“文责自负”的合同是作者和出版社之间的,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出版社的审查义务。这种审查义务是普通的注意义务,不能要求太高。

还学术一片晴空

在今年发生的著名学者汪晖和朱学勤博士论文涉嫌抄袭事件中,当事人汪晖和朱学勤选择了不同的回应方式。汪晖选择沉默,反而是他的朋友、哥伦比亚大学的讲座教授刘禾,牵引80位著名国际学者,发表致清华大学校长的公开信,力挺汪晖,担保汪晖的著作中没有“任何剽窃的现象”;而朱学勤在事发伊始就积极回应“希望自己攻读博士学位的复旦大学尽快启动论文审查机制来还原真相”。

包括刘向东告高名潞抄袭的案子,都没有权威方面的盖棺定论。姑且不谈事实,反映出来的学术圈现象和问题发人深省。

揭发“打工皇帝”唐骏文凭造假的方舟子在接受采访时,谈及学术造假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和现行的科研评估体制和管理机制有关。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SCI论文数量成为中国很多科研机构和高校考核评价学术成果的主要标准,与职称评定、科研经费等挂钩,部分高校还用重奖鼓励教师多发表SCI论文,这种过分追求量化的机制使得部分素养不高的人走了造假的“捷径”。

方舟子自称每年都要打假100起左右,“诚信是社会的基石。如果可以花钱买文凭、抄袭别人科研成果,谁还刻苦学习?社会还怎么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向《法治周末》记者道出个中原因:长期以来缺乏学术规范教育、学术伦理教育和学科专业训练,研究生与学位教育机制不健全,缺乏健全的成果发表机制和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缺乏行之有效的学术惩戒机制。

袁真富也认为,国内缺少对于学术规范系统的培训教育,无法以此来培养学术人员的规范意识,而在美国专门有学术规范课程。

著名教育家薛涌发文称,这种学术揭发、被揭发和反揭发的事件是好事,“看看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互相攻击,两党政治家生怕做错一点事被人抓住把柄。于是,品行端正了许多,政治也清明了。学术文化界也应该一样”。他很欣慰,“对立派能互相揭短,人人自危,乃至大家日后从事研究著述备加小心,岂不是对中国文化的一大贡献?”

学术不端的司法救济

大量出现的学术不端现象是否可用司法途径来救济?

袁真富告知大家要明晰两类不同现象,抄袭剽窃可以走司法途径,学术不端可以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启动审查程序来处理。学术不端走司法程序很难,目前还没有看到一例有关学术不端的司法案例。

学者学术观点的独创性保护更多的是靠自律,道德来约束。

据夏建三介绍,在西方,剽窃的定义来自学术或职业共同体的诚信规范,而非来自成文法或判例法。如何规制“剽窃”,是西方社会给学术或职业共同体保留的自治领域。在剽窃的诉讼中,美国法院的审查重点是程序是否正当,从来不会率先去审查剽窃是否存在。

在中国,法律法规没有一种规范明确界定“什么是剽窃”。法院认定的“剽窃”,都是整段、整编、整本抄袭原文而又不显示来源的。剽窃的认定标准在实务和理论界通说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封不动和改头换面的抄袭都是侵权行为。中国的剽窃现象只是一些极端明显的个案,不能代表剽窃案例的全部。

杨玉圣说,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相关法制建设,确实还与现实需求差距很大。切实防范和治理学术腐败,除了诚信道德方面的引导外,还需要加强法治力度。比如,让知识产权观念深入人心,坚决把学术维权进行到底。而且,从已有的案例看,目前法院在受理和审理与学术剽窃相关的案件时,还存在相当严重的司法不公的问题。

   上一页   1   2   3  


相关文章
注:凡注明 “艺术中国” 字样的视频、图片或文字内容均属于本网站专稿,如需转载图片请保留 “艺术中国” 水印,转载文字内容请注明来源艺术中国,否则本网站将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维护网络知识产权。
打印文章    收 藏    欢迎访问艺术中国论坛 >>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尚无评论

留言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