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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诉高名潞“剽窃”案新进展:一审未判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0-07-08 20:15:47 | 文章来源: 新京报

朝阳区人民法院第四十五法庭审理此案

  刘向东状告高名潞“意派”论剽窃案7月6日下午两点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刘向东和高名潞两位当事人并未亲自出庭,双方由代理人出庭答辩,双方答辩激烈,但该案当庭并未宣判。

  在法庭上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不是思想

  刘向东说,“早从1980年前我就开始酝酿、积累“象象主义艺术”这个概念,由此写出了《纽式艺术》、《纽式》、《象象主义宣言》等多篇文章”。2008年前后,高名潞提出了“意派”理论,并根据这个思想不断发表文章,举办相关项目、活动。刘经过反复对比后指出,高关于“意派”方面的论述,明显抄自“象象主义艺术”,是在自己“象象主义艺术”和“纽式”理论基础上的发挥和评论。因此,高名潞所谓的“意派论”完全可以理解为自己的“象象主义艺术论”。

  刘向东认为,正是剽窃了自己的“象象主义艺术论”,高名潞才提出了与之相类似的“意派论”。刘向东代理人提出,认为高名潞先生抄袭了刘向东的“艺术特征”和“艺术结构”。

  被告高名潞的代理人在提交至法庭的答辩书中提到: 著作权法的角度讲,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具体表述方式,而不是思想。刘向东所诉讼的一切材料,无非想证明高名潞先生意派观点和自己思想有重复。但是,名潞的代理人认为,刘向东根本就没有读懂高名潞的《意派论》,刘向东所谓的思想重复只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妄想。

  原告刘向东的代理人提出刘向东的象象主义用九个方面来组合,包括汉字象形、临界、关系等,而高名潞提出的“意派论”也是用相似的方面来组成,这正是剽窃了刘向东的“象象主义艺术论”。高名潞的代理人认为刘向东所指控抄袭的内容均为公用词汇,不属于抄袭。

  高名潞将提出反诉刘向东

  高名潞的代理人提出,刘向东无理取闹、无端诽谤和侵犯高名潞的人权和损坏高名潞的名誉的行为已经很清楚,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同时不让刘向东伤害更多的人,特此提出反诉。

  并要求,1、刘向东必须在六个月之内持续公开向高名潞赔礼道歉,在雅昌艺术网、新浪网、网易、艺术国际、中国艺术网并公开发表道歉声明。2、 高名潞因为刘向东的无理诉讼,消耗大量时间准备证据,这严重损害了高名潞教授的研究工作。刘向东必须赔偿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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