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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书法艺术审美之我见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2-03-09 11:16:09 | 文章来源: 新浪网

尽管人们公认书法属于造型、空间艺术范畴,但由于它受制于特定的工具材料和载体,因而塑造出来的形象不像绘画、建筑、雕塑等艺术门类那样既具体可感又富于色彩的斑斓。汉字,作为书法艺术的表现载体,制约了书法家,使其不能像画家那样把存贮于头脑里的千姿百态、美轮美奂的自然物象的各种“意象”直接跃然纸上。书法艺术作品所映现于审美主体的是一个个、一件件以汉字形态为表征的高度抽象的线形生命体。审美主体在自己的审美活动中,只能透过作品中那劲健律动的线条和具有“意味”的字体形态来感悟生命形象的存在及大千世界的美。因此,较之其他艺术门类,书法艺术具有无可比拟的抽象性。也正因如此,才使得它赖以成为“世人公认”的“最高艺术”,因为一件成功的、具有高尚审美价值的书法作品“能显出惊人的奇迹,无色而具画图的灿烂,无声而有音乐的和谐,引人欣赏,心畅神怡”(参见沈尹默《历代名家学书经验谈辑要释义》)。

书法美的创造者,何以创造出具有高尚审美价值的作品,是书法审美的先决条件

“书法的丰富的美,是书家集中了多方面的素养赋予的,是书写实践所需的多种因素积累凝成的。”(陈方既《书法艺术论》)换句话说,只有具备了书写实践所需的多方面素养的人,才能真正成为书法美的创造者,进而才有望创造出具有一定审美价值的作品而“引人欣赏”。可以想见,一件排布没有秩序、结字丑怪松散、笔画柔弱无力、墨色死漆一片的平庸之作,审美主体肯定体悟不到其中的“灿烂”与“和谐”,相反,还会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令人生恶的丑的事物形象。由是,书法艺术审美岂不成为书法艺术“审丑”?因此,在书法艺术审美实践活动中,书法实践者自身的审美素质与书写功力为第一要素。书法实践者应当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素养的提高,以期做一个具有完善审美人格的人。

一、强化功力训练,提高书写实践技能技巧水平。书法艺术技能技巧包含用笔、结字、章法三个方面,缺一不可。其中,用笔、结字是书法艺术最基本的造型因素和手段,章法则是书法美的创造者借此表达其思想意念之境界的一门技巧。任何人只要这三方面存在缺陷,都将无法创造出具有健康审美特征的作品来。相反,“若写得好,用笔得法,就成功一个有生命有空间立体味的艺术品。若字与字之间,行与行之间,能‘偃仰顾盼,阴阳起伏,如树木之枝叶扶疏,而彼此相让,如流水之沦漪杂见,而先后相承’,这一幅字就是生命之流,一回舞蹈,一曲音乐”(宗白华《中西画法所表现的空间意识》)。

二、增强道德观念,赋予书法艺术作品审美人格魅力。书法实质上是书法实践者内心情感、人格修养凭借书法艺术创作那一挥而就的“涂抹”的物化形态。古来有字如其人、“书, 心画也”(扬雄《法言》)之说,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可以说,一件书法作品字里行间传达着书法家内心世界的各种信息。一代大匠弘一法师以崇高的思想意念博得世人爱戴,他那经过佛门洗礼与净化而显露出的质朴厚实、含敛玉润的书法线条极富内美,那静态造型、空灵排布所构成的作品形式,使人感受到一种无上的神圣与高洁,与那些利欲熏心者写出的满纸躁动、态度俗卑的作品形成强烈反差。难怪杨守敬说:“品高则下笔妍雅。”(《学书迩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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