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提高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提高到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
本报讯(记者
缪志聪)日前,江苏省政府发文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自2011年2月1日起,统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并将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同时取消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
据悉,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和教育费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2003年下发的通知,主要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等改善办学条件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特别是要重点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弥补财政赤字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从今年2月1日起,江苏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将统一为该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标准提高到2%意味着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要增加一个百分点,支持地方教育事业。
同时,省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等个人将不再缴纳地方教育基金。此外,从2010年12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也由原来江苏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统一为江苏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中国教育报》2011年1月30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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