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中国

第二版作者前言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1-07-18 13:25:33 |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多年以前,当我把我所接受的艺术教育与我作为一名律师所接受的法律专业训练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我一点儿也想不到艺术法这个领域具有多么大的发展潜力。由于各学科不断地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以及更多的专业人员涉足艺术,显而易见,对学术界以及法律界从业人员来说,艺术法已成为一门专门学科。今天,美国法律院校联合会已成立了艺术法分会,美国律师协会已成立了专门处理艺术法事务的委员会,在艺术法领域已出版了若干法律评论专刊。

并非很久以前,召开一次艺术法学术会议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而今天有关该领域的专门会议和研讨活动已经是很普通的了。有关出版物也日益激增,大多数法律图书馆都收藏了相当多的艺术法文献资料。

一些法律院校也已开始涉足这个领域。不久以前,开设艺术法这门课的院校尚不多见。今天,已有很多院校把这门课列入正规教学计划当中,还有一些院校正在急起直追,安排相应的课程。全美有关院校开设的这门课受到了学生们的欢迎。

艺术法这门学科决不是美国的特产。正如读者从本书所看到的那样,艺术法已具有相当广泛的国际性。实际上,就在这份书稿即将在美国付梓之际,一个中译本也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发行。艺术法这门学科是全球性的。

西方出版公司已成为艺术法领域的积极参与者。从其主办的艺术与法律展览开始,西方出版公司就对这两门学科的结合给予了极大关注。《艺术法概要》在1984年的首次出版即表明了西方出版公司对这个领域的贡献。现在这个第二版又继续得到该出版公司的支持,它表明,该公司热切地希望它的读者能够得到最新的资料。

自本书第一版问世以来,为了将能够得到的大量的有关法规、案例、文章和图书收集起来,我必须谋求许多朋友、同事和从前的学生们的帮助。他们的帮助具有极高的价值,其中一些人值得特别致谢。在此,我真诚地感谢;迈克尔•克拉根, 1993年刘易斯和克拉克大学法学博士,克里斯蒂•金,l993年刘易斯和克拉克大学法学博士,以及丽塔•克拉克,1993年刘易斯和克拉克大学法学博士,感澍他们的助研工作;还要感谢我的同事,刘易斯和克拉克大学的拉里•布朗教授,感谢他花时间审阅了本书有关税务问题的章节,他的宝贵的评论和建议为那些章节增色不少。


我还要感谢林恩•德拉和卡丽• 梅杰丝在书稿校对方面的帮助。还应感谢刘易斯和克拉克大学的系主任斯蒂芬•坎特,他为我提供了为完成这样一本书所必不可少的人力物力帮助。他在学术和研究方面的支持是令人满意的。

必须特别感谢莱娜•马尔福德,她把许多零散的、在字里行间写有潦草难辨字迹的纸片变成了一部适于出版的书稿。莱娜又一次做了一份苦工,在非常短的时间里,打印完了这份书稿。

工艺美术师奥尔森•桑托斯在搜集那些从未出版过的材料方面对找帮助极大。我还要感谢金门大学法学院托马斯•戈策尔教授,感谢他不断帮助我获得最新资料。戈策尔是艺术法领域的开拓者之一,他本人曾主持过许多有关立法工作。威拉米特大学法学院的詹姆斯•A•R•纳夫齐格教授曾写过许多对艺术法有影响的国际问题方面的文章,我从他那里获得了许多有用资料。

国家艺术基金会前任主席利文斯通•比德尔曾为本书第一版写过非常热情友好的导言,我感到非常荣幸。今天,艺术创作需要更多像比德尔先生那样的人。可以确信,这个基金会将极大地受益于他的领导才能。

我还要感谢美国新闻总署主持东亚出版工作的官员彼得•克劳森,感谢他帮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联系,并为中国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杂志编辑、记者周林的翻译工作提供了便利。

我的孩子科琳•罗斯•杜博夫、罗伯特•考特尼•杜博夫和萨布里娜•阿什利•杜博夫已经有很长时间不得不在没有我的陪伴下参加他们的各项活动了。为了让我有充分的时间完成这本书,他们也付出了许多牺牲。此外,他们所做的一些有助于本书的工作也是不可忽略的。

我的已故妹妹坎德丝•杜博夫•琼斯,1977年刘易斯和克拉克大学法学博士,我的已故父亲鲁宾•R•杜博夫,我母亲米利森特•波洛克•杜博夫,以及我的已故姨妈西尔维亚•佩萨,他们都鼓励我去创作完成这样一部著作。

最后,我还要向我在工作和生活上的伴侣玛丽•安•克劳福德•杜博夫表示我真诚的感激之情,感谢她对这部作品的巨大的贡献。没有她的帮助,《艺术法概要》第二版将不可能完成。

伦纳德•D•杜博夫

1992年7月

于俄勒冈州波特兰市

上一页第一版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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