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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如何保真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3-08-13 10:51:39 | 文章来源: 收藏投资导刊

这些年,不管艺术品拍卖行情是冷是热,对《拍卖法》不保真条款的争议却从未冷却。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支持者认为,那么多文博机构、科研院所都解决不了文物艺术品鉴定难问题,拍卖行作为中介机构,有何德何能敢扛起保真大旗?承诺保真那才叫忽悠消费者;批评者认为,这项规定留下了法律漏洞,成为知假拍假、虚假交易的挡箭牌。吴冠中曾亲笔证明拍品是冒其名的赝品,但买家仍告不赢拍卖行,这个市场是不是太黑暗了?

那么,国际上有关拍品瑕疵的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和执行的呢?中国可以从中得到什么借鉴和启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2012年启动了一项全球性调研,圈定了英、美、法、意、德、日等10个国家的100家调研对象,以期了解国际上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法规和行规。

英国因为极具典型意义被作为调研的首站。一方面,英国是现代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发源地,苏富比和佳士得均成立于英国,至今已有250年左右;另一方面,中美英三国占据了全球艺术品市场份额的80%,其中英国所占份额超过20%,为欧洲最大。今年4月,该课题的第一部报告《英国文物艺术品拍卖瑕疵担保责任》付梓,共调研了包括苏富比、佳士得、邦瀚斯和菲利普斯这英国前四大拍卖行在内的16家艺术品拍卖行(前三者均专门设有中国古董艺术品部门),基本反映了英国拍卖业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制定和操作情况。

关于拍卖行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这16家中除极个别公司未作说明外,其余均写明自己是“卖方的代理人”,一半以上的拍卖行在合同中明确写道“不为卖方或买方的任何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这些拍卖公司认为买方有自行检查义务,例如苏富比就写道“在拍品目录中缺乏对拍品状况的描述并不意味着拍品无任何瑕疵或缺陷”、“苏富比无法对每个拍品的真伪或其他品质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提供的拍品信息“不是对事实的陈述,而仅仅是苏富比所持有的观点”;佳士得则“建议买方亲自检查拍品,特别是对于价值不菲的拍品,买方应指示其自己聘请的文物专家或其他顾问在拍卖前向其作出报告”;邦瀚斯则写明自己“无义务为买方检验、调查或测试拍品”。此类规定比比皆是,不再引述。简而言之,英国的艺术品拍卖行是帮人卖东西的,那些关于作者、时代、递藏的吆喝词儿买家自己琢磨,拍卖行说对了自然皆大欢喜,如果说错了那就当他没说过吧,哪怕白纸黑字他也不认账。

不过拍卖公司也并非把自己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多多少少会承担一定的瑕疵担保责任。例如佳士得规定,对拍卖目录中以大写字体标题形式进行描述的拍品保真,而苏富比则对拍卖后被证实的赝品向买方退款。其他公司也有类似规定,但所有公司都有免责条款,例如鉴定结论要被公司接受、买方仍是拍品的所有者、不能以破坏拍品的方式进行鉴定、拍卖公司不对买方的间接损失负责等。在时限上,小公司一般规定买家的保真期限为7天至10天。四大拍卖行中,菲利普斯为3个月,邦瀚斯为1年,苏富比和佳士得均为5年。有意思的是,邦瀚斯声明对四类拍品不保真:摩托车、邮票、书籍,还有一类是中国画。

行文至此,作者发现自己沦为标题党了。在英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如何“保真”?结论是:条款严苛到基本等于“不保真”。需要指出的是,英国没有一部专属的《拍卖法》,且立法倾向于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因此各拍卖行自行订制的拍卖责任条款便趋向于对自身的维护。然而这些条款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因不符合《不平等合同法》及《消费者合同平等条款规章》等无效。同时,当拍品被发现为蓄意伪造的赝品时,拍卖行要退还买家货款和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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