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违约信息公之于众
邱宝昌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
对待这些不付款的采取什么样方式?我认为对竞买人最后成为买受人主体,资信情况以及身份做一些调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此外,在竞买协议中第一条还要增加一个条款,如果不支付价款的话,我们将不支付或者违约的信息,有权在相应的时间和相应的范围进行披露。如果通过合同的话,必须引起对方注意,我建议用黑体字、大号字,竞买协议第一行是几号字,它就要几号字,你如果违约就允许我把违约信息披露。我们把信息在企业内部,也可以向行业组织告知,这样的信息是道德手段、社会评价的手段,往往比法律更宽泛、更有利,可能影响到其他经营活动。
我建议拍卖协会应该为拍卖企业,特别是文物艺术品企业、达标企业、文物艺术品拍卖成员单位做一些实实在在的帮助,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支持,这样通过两种手段,一方面通过法律让违约者承担更高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通过信息收集、披露让失信人违法成本更高,这样才能保证竞买人不敢违约。
国内现状及西方范例
窦莉梅
上海商学院副教授
今天我讲的主题是“拍卖结算失信的现状及拍卖企业如何控制客户信用风险”。我讲三个方面,分别是结算失信的现状、原因及如何控制信用风险。
结算失信的现状。据中拍协拍卖市场统计年报统计,2011年,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1000万元以上(含)艺术品在落槌成交后,在统计周期内,从成交件数来看,234件未结算,占总成交件数40.28%;未完全结算86件,占比为14.80%。从成交额来看,58.81亿元未结算,占总成交额43.16%,未完全结算25.94亿元,占比19.04。从2010年度到2011年度,结算率(件数)从58.09%下降到45%。从专场来看未结算率基本在40%以上。
主要的原因是:首先,非理性的竞买行为。休谟讲人类的情感分为两类,一类是平静的情感就是情绪,另外猛烈的情感会引起人们的冲动。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强烈的刺激作用在人的大脑两半球引起的兴奋会迅速地向四周扩散,或者使大脑两半球转入普遍的抑制状态,情绪会无节制地暴乱起来,就容易接受一种占据优势的情感方向上的变化,逼迫竞买人快速做出购买决定,但是超出了购买能力,产生后悔心理,从而拒付。
其次,拍品本身引发的拒付。买的时候认为东西是真实的,拍完后有各种各样的传说,无法证明真实性,或成本太高等原因,买家不会顾及保证金高低和信用带来的风险而拒付。拍卖行的“拍假”行为,让竞买人怒而不付。拍卖行的做法通常分两种,一种是把委托人信息给竞买人,竞买人自己去找委托人,但是拍卖行可能处于保护委托人而不披露委托人信息,竞买人有苦无处诉,觉得委屈就拒付。
第三,我从成本的角度讲。从机会成本考量,西方经济学家保罗·米尔格罗姆已经证明了,买受人是不是要支付,看他即将面临的损失是多少,如果支付,将可能带来巨大的负利润,如果拒付,其损失为一部分资产,如保证金。竞买人的选择就是希望损失最小化。较低估价的竞买人可能参与拍卖,但是拒付可能性增大。从经营成本来看,经营成本的拒付行为,佣金是买方支付拍卖行的刚性成本;保证金不是一个真实的成本,只有当拒付发生时,才转化为真实的成本;根据佣金收入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在保险费用基础上的增值税都是买方的成本;从交易成本来看,由于估价信息的不对称,为了最终达成契约产生的一切费用,只有购买人有利可图才参与。此外还有其他费用,如外来专家鉴定费用、法律保险费、广告费等都属于买方支付的费用。于是高额的佣金、增值税、关税、保证金、交易成本及其他费用叠加起来的高昂成本,可能致使竞买人会拒付。
最后,还有其他原因,如公司破产、民族情感,甚至没有任何原因而拒付。
对拒付,如何控制风险?
减少拒付行为的探索。一方面,如果控制竞买人的资质和竞价的人数,是不是可以减少拒付行为?比如选择预算够高、估价够高的人参与。这样来做可能的结果是,让更少的人共享商业信息,提高安全性,降低较低估价竞买人参与的意愿。可能会降低参与拍卖的随机性和非理性,减少拒付行为。但是拍卖行无法精确且成功地选择出最合格的竞买人,通过提高保证金,避免拒付行为是拍卖行的一种设想,也有可能两败俱伤,即降低参与率,降低成交。另外,如果增加竞买人参与人数,是不是可以使价格趋向合理,从而减少拒付行为?较低估价的人,通过贴水拍卖和竞买人内部串买,可以促使他积极报价,竞价程度加上固守谋约可能减少拒付,由此,我们认为如果设计一个好的拍卖机制,可能是提供解决拍卖中结算失信的技术支持。
同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规则约束。首先制定详细的预防措施。学习苏富比拍卖行的八条规定,现在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在真假问题上有瓶颈,获得好的拍品也有困难,对卖家实施严格规定可能难以办到,从卖方把关,排除瑕疵的做法是从源头上保护竞买人,为那些缺乏专业知识的竞买人排除了一个主要的潜在不利因素。其次,对售后结算行为的详细规定。为买方制定详细的付款期限和费用收取标准。再次,对未完成结算情况的规定,拍卖行制定详细的后续服务、追讨和处置权的规定。可以通过任何渠道、任何行动向买方收取所有应收金额。第四,拒付以后的补救措施。拍卖行没有义务调查投标人支付能力,也不能强迫支付。我们可以从西方拍卖行那里借鉴售后的仓储、留置权、诉讼权利和私下交易的详细规定。
除了规则之外,我觉得信任机制也很重要。信任意味着事先已经意识到了风险与可能性的存在,而不是人们对熟悉的东西保持稳定所持的一种想当然的态度。吉登斯认为信任是“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需要信任,中国拍卖行业从1986年广东恢复到现在,已经走过27年,我们总说20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现在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是市场行为,复杂性逐年增长,不能够单纯依靠熟人圈子,加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不确定性特点。现在,我们拍卖业的中介拍卖公司、买方和卖方,包括外围环境如政府政策、公众等,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采用过去熟人圈的方式,并不能把所有风险避免掉,而是要依靠拍卖系统,其中专家系统是最重要的,专家坐拥知识、技能从而控制话语权,信任发生在对专家系统,而不是对单个的某个人的信任,而且不能盲目、病态、泛滥的心理去信赖专家,施信者和受信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成本,但是由此而产生不信任的态度,那么为了证明自己不信任的正确性的成本和风险会更大,从而脱离了整个拍卖系统。
信任以法律作为保障,简单的熟人圈子里,法律和信任不可分割,如果你不信任就意味着挑战法律;如果系统变得复杂,风险不再由集体承担,而是分担到单个个人上。所有拍卖中发生的问题,全部罪责归结到拍卖行,其实就是利益相关者的个体没有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成本使然,所以说付出信任就要接受即将面临各个风险的可能,有这样能力和预期准备。信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相互之间彼此独立的力量共同对拍卖行业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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