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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执行实现与委托拍卖彻底“分家”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1-09-22 10:18:03 | 文章来源: 法制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今天对外发布,该司法解释通过统一管理机构、职责、委托方式、场所4个统一,实现了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介绍说,统一管理部门,就是由司法辅助部门统一负责对外委托拍卖,作为拍卖机构与执行部门的中间协调部门,隔断执行员与拍卖机构的关联;统一资质标准,就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评定的具有司法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均可进入司法拍卖;统一随机方式,就是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统一拍卖场所,就是涉诉国有资产通过省(市、自治区)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竞价,证券类通过证券交易所来实施,其他司法委托拍卖则纳入拍卖机构统一的拍卖平台进行。

法院不再编制拍卖机构名册

针对“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只有名册内的机构才有机会承担评估拍卖工作”这一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委托拍卖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说,今后凡是由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只要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都可参加随机摇号,使每个评估、拍卖企业具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弄虚作假者将失去从业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委托拍卖司法解释规定,评估、拍卖机构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表示,人民法院负责对评估、拍卖机构的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明显错误、评估报告严重失实,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拍卖结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主管和监管部门对评估、拍卖机构作出相应处罚,并取消其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全程网上公布实现价格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委托拍卖司法解释规定,拍卖前,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统一发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信息,拍卖后对委托评估、拍卖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说,法院将通过标的信息公开,严格保密竞买人信息,实现拍卖价格最大化。

拍卖信息不仅现于报纸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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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就相关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孙万胜。

记者:近年来,地方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领域进行了一些创新,司法解释是否吸收了这些经验和做法?

孙万胜:这些年来,在司法委托拍卖方面,各地法院确实做了不少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比如重庆法院建立了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和交易竞价平台;上海法院对司法委托拍卖的监管力度很大、效果明显,这些做法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最高法先后到重庆、上海、湖北、云南等地实地调研,召开了15次不同形式和不同范围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将这些好的做法体现落实在司法解释中。

记者:我们注意到,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是地方法院较为普遍的做法,司法解释否定了这一做法,原因何在?

孙万胜:法院编制名册,进行司法拍卖时,在名册范围内摇号选择机构。但按照司法权和行政权划分来看,名册不应当由法院来制定,而应当由行政机关制定。我们已经与商务部门进行了多次磋商,建议由商务部门推动建立国标的方式,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划分资质等级。今后,凡是商务部门评定资质范围内的机构,都可以参与委托评估拍卖,这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记者:法院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是否会影响到对司法拍卖的监管力度,甚至造成司法拍卖环境的混乱?

孙万胜:肯定不会出现这一情况。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商请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接手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管理工作。司法解释规定涉国有资产的,要在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涉证券的,要在证券交易所拍卖,目前最高法正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在司法解释实施前,对司法拍卖标准化管理制定实施细则。同时,角色定位更准确后,法院能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发现委托评估拍卖有问题的,可以取消此次拍卖甚至取消该机构今后受委托评估拍卖的资格。

记者:民众最关心司法拍卖公开问题,只有最大可能的公开才能保证公正,司法解释对此有何考虑?

孙万胜:司法解释在公开上下了很大的工夫。我们已经商请有关部门,要在每个省份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易信息平台。而司法解释规定,委托评估拍卖的所有信息都要通过平台(交易所或网络)向全社会公开,而不是只出现在报纸的夹缝中;同时,取消名册扩大了评估拍卖机构的参与面、电子竞价的运用等,都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拍卖的公开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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