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不断被刷新的拍卖纪录和市场规模,一边是虚假繁荣的泡沫和毫无理性的疯狂。面对这一矛盾,很多人都在问同一个问题:中国艺术品市场怎么了?
其实,明眼人不难看出,这一矛盾源于今天中国艺术品市场的两个痼疾:乱和弱。所谓乱,是指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和规则缺失,而所谓弱则直接指向市场主体的孱弱。可以说,乱是弱的表象,而弱则是乱的深层次原因。
由乱而治需要为市场建立基本的规则并进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艺术品市场诚信体系;由弱而强需要市场环境的根本好转,也需要有效的政策扶持。基于这两点,在中国艺术品市场“由乱而治,由弱而强”的前进道路上,立法就是最为基础的一个环节。
早在2006年,立意“由乱而治,由弱而强”的艺术品市场基本法规《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就开始走上立法历程,然而历经多年,这一法规目前仍未出台。随着市场情况的急剧变化,近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艺术品市场立法刻不容缓,文化部正在积极推动这一立法进程。而在文化立法极为欠缺的背景下,《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的立法依据、原则和内容正受到业内外人士的关注。
立法必要性:规范秩序和培育主体
随着我国艺术品市场的急剧增长,艺术品市场及其相关领域不但以其交易规模在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中占据了一席之地,而且其社会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领域。更加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具有的财富效应和名人效应,目前艺术品市场已经成为人们观察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
然而,与不断扩大的经济规模、市场地位和社会影响力不相匹配的是,我国的艺术品市场在高速增长的过程中凸显出种种问题,也就是上文所说的乱。“虽然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迅猛,但是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当中存在很多问题。”“艺术北京”执行总监、策展人董梦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而对于这些问题,很多业内人士都有目共睹,比如市场秩序混乱、制假售假等信用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再比如艺术品市场私下交易盛行、逃税漏税严重、破坏市场交易规则等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市场投机气氛过重的问题也很突出。”董梦阳说。
与这种市场乱象和不断扩大的市场规模构成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艺术品市场领域的立法目前极不完善。“目前我国艺术品市场没有统一的管理法规,也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商务、文化、文物、版权、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对艺术品市场进行管理。”中国社科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晓明表示。以文化部门为例,文化部门管理和执法的依据,仅有2004年7月1日实行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一个部门规章,监管依据不足、体制交叉与管理空白的问题同时存在,制约了市场发展和诚信体系的建立。
“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推动艺术品市场立法的进程,因为不论是艺术品市场的发展阶段,还是作为政府监管部门职能的发挥,都到了必须要立法的关键节点。”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从另一方面来看,乱只是艺术品市场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乱的根源,则是市场主体的孱弱。比如,画廊是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基础,但是长期以来画廊行业在社会管理中被笼统地纳入商品零售业,并未纳入文化类行业,享受我国文化企业的优惠政策。正是由于对其法律地位没有清楚的界定,导致了对画廊作为文化企业特殊地位的认识不清晰,以及画廊行业17%增值税和5%固定税的较高税负,这些都使得其作为艺术品市场一级市场的主体性和基础性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并使得我国艺术品市场呈现一、二级市场倒挂的现象,投机气氛浓厚。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大都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我国艺术品市场已经到了要规范市场和进行专业化提升的关键节点。”
这里的专业化提升就是要解决市场主体培育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当然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但是必要的法规建设肯定是第一位的,是基础性的。
立法内容:治与扶并重
当立法已经成为各方共识之后,立法的出发点和目的就成为下一个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在立法经验并不特别丰富的文化领域,立法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据记者了解,经过多年的调研和协调,面对艺术品市场一方面需要规范、一方面需要扶持的现状,《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将以规范市场秩序和培育市场主体作为内容上的两条主线,力求在规范和发展之间寻求平衡,从而推动我国艺术品市场的专业化提升。
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在起草过程中,首先重点研究艺术品和艺术品市场等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上廓清艺术品市场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草案中将艺术品定义为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在内的艺术作品;原创艺术作品的限量复制品以及授权衍生品等,明确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不包括被认定为文物等的艺术品。而艺术品市场则重点对交易环节的规范。而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对概念的厘清不仅是立法的基础环节,而且也有助于政府部门明确管理职责,有利于减少管理交叉现象的发生。
在厘清概念的基础上,针对规范艺术品市场秩序的迫切需求,《条例》草案也研究艺术品市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通过对从业资格的认定来规范市场秩序,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而对艺术品市场上相关从业资格的认定,有利于保护参与市场交易各方的利益,也可以提高经营者素质,提升和优化产业结构。”董梦阳表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实施从业资格认定制度,不仅具有规范市场秩序的意义,而且也标志着政府部门由简单的主体审批管理转向职业规范和信用管理,是管理方式上的创新和进步。
此外,针对艺术品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体系,遏制赝品、伪作流通也是艺术品市场立法的题中之义。而建立从拍卖交易、画廊经纪、销售、展览展销到进出口,到鉴定评估、产业聚集区等各个交易环节的管理制度,则很有可能成为《条例》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主要立法目的。
“另一方面,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规范市场秩序,还必须考虑如何推动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张晓明表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条例》就必须鼓励和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发展。正如前文所言,之前由于对艺术品市场有关主体地位认识的不清晰,导致了对其文化企业属性的疏忽和漠视,因此,艺术品市场立法应当考虑将艺术品经营企业纳入文化产业范围,依法享受国家文化类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
当然,一项法规的诞生,绝不仅仅是将条文制定和颁布出来这么简单。面对我国目前纷繁复杂而又大有前途的艺术品市场,相关法规的诞生仅仅是一个开始,为规范秩序和促进发展打开了一扇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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