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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美术馆与写实画派携手举办中国青年写实艺术大展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0-08-18 13:31:29 | 文章来源: 艺术中国

四 展览与出版

1 北京站展览时间、地点:

2010年12月5日—2010年12月31日

北京时代美术馆35-37层展厅(北京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中心D座)

2 本次展览拟展出100-150件作品。

3 大展组委会将积极联系巡展事宜,巡展时间地点将在本大展筹备过程中随时公布。

4 本大展获奖作品将由人民美术出版社结集出版。

五 参展资格

1参展者要求:年龄不超过45岁、热爱或者从事艺术创作的所有人,特别优秀者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2艺术品要求:(1)具有写实艺术的基本特征和艺术表现力;

(2)具有独特的审美视角和审美情趣;

(3)绘画与雕塑作品,创作、习作均可。

3艺术品规格:绘画作品尺寸不超过200cm×200cm,雕塑作品尺寸不超过280cm×100cm×100cm。

4 申请参展的作品每人至少两件,暂不设上限。所有申请参展的作品均为可销售作品,不接受非销售作品。

六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2010‘时代杯’中国青年写实艺术大展‛申请表》,申请表下载地址:www.arts.cn或www.timesartmuseum.com。

2 作品照片:请参展者将参展作品统一冲印为7寸照片邮寄至本展览执委会办公室。每张照片背后须用圆珠笔清楚注明参展者姓名、各种联系方式及参展作品名称、材质、尺寸、创作年代、价格。格式如下:

姓名:张三 手机:139******** 电话:010-********

email:******@***.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

参展作品:《……》 布面油画 100×100cm 2009年 1000元

如因参展者本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字迹不清晰导致执委会无法及时联系到参展者的,后果自负。

3 报名费每人100元,汇款方式为邮局普通汇款,汇款时请注明‚时代杯报名费‛,汇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中心D座6层北京时代美术馆,邮编:100022,收款人:付晓玮。汇款后请提供汇款凭证复印件。

请将以上材料统一邮寄或快递至本展览执行委员会办公室,缺少任一材料执行委员会将不受理参展申请。

七 参展申请截止日期:2010年9月30日,逾期执行委员会将不受理参展申请。

八 初选结果公布暨参展资格确认

凡申报参展的艺术家,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与完整。经本次大展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选出可以参展的优秀作品。所有优秀作品均由执行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0日前发送《2010‚时代杯‛中国青年写实艺术大展参展通知》确认艺术家参展资格,通知艺术家寄送作品原件。

九 作品寄送

1 艺术家接到参展通知至2010年10月31日止为作品原件寄送时间。

2 请将作品原件寄送或亲自送交至组委会指定地点,所需费用参展艺术家自理,作品未及时到达的视为放弃参展。

3 艺术家寄送或送交的参展作品应与执委会通知的参展作品一致,如因客观原因艺术家不能寄送通知参展的作品,应该提前告知执委会,由评委会决定是否保留参展资格和允许其他作品参展。

4 所有参展作品均须具有完整签名。

十 作品接收

1 执委会将派专人负责作品接收工作,并在作品接收后24小时内通过网络公布作品收受情况。

2 工作人员在收到作品时,将与送货人共同查验包装与作品的完好情况,请参展者寄送作品时与承运公司达成开箱验货后方能签收的协议。

3 请参展者务必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如发现作品损坏,执委会将在第一时间与参展者取得联系。

十一 作品退还

1 展览结束后,须退还的参展作品将利用原包装退还,费用由执委会承担。 2 作者自送展品的,执委会不负责寄送作品,须作者自取。 3 无包装、包装在作品寄送过程中严重损坏不能再次利用的,或必须损坏原包装箱才能取出作品的,执委会

十二 作品收藏

艺术家申请参展即同意作品被收藏,参展及获奖作品将由北京时代美术馆及其他艺术机构或收藏家收藏,执委会将指派专门人员与艺术家协商确定具体收藏事宜。

十三 知识产权

本次展览全部作品的著作权归艺术家所有。活动期间,艺术家授权给本执行委员会制作各类宣传品、图册,和各类新闻宣传中使用的艺术品影像知识产权。艺术家保证参展作品和向本执行委员会提交的一切图文资料,不构成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害。如发生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本执委会无关,艺术家应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

十四 作品的保险和责任

1 展览执委会不承担关于作品的保险工作。

2 艺术作品自点交之时起,大展执委会将对参展作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作品的安全。

如参展作品在甲方展览期间发生损毁、丢失、使用不当等造成艺术品损毁的意外事故,大展执委会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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