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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皮尔斯符号学与视觉艺术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1-08-25 10:01:35 | 文章来源: 艺术国际  

麦克·鲍尔和诺曼·布莱森对皮尔斯理论的解释依然仅停留在具体分析某一件视觉艺术的层面,而没有结合实用主义策略深入考察视觉艺术。另外,作为新艺术史的领军人物,布莱森更多的将皮尔斯的理论去分析艺术史,而没有对视觉艺术的价值进行判断。他虽然认识到了解释物是皮尔斯符号学的关键所在,但是并没有把解释物的观点拿来实际地分析视觉艺术作品。按照皮尔斯的观点,符号的本质特征是因为它产生了解释物,它是符号运作三个一组关系的基础。这正如布拉格学派认同的穆卡洛夫斯基的理论:艺术客体只不过是一个纯粹客体,而审美客体只有经过读者或观者的加工后才成为可能。皮尔斯对符号解释物的重视有两点可以用来分析视觉艺术:第一,对符号解释物进行的三元分类;第二,以解释物为基础,进行有关符号本质问题的研究。

如上所述,皮尔斯认为符号产生的解释物可分为三类,同样,视觉艺术也可以从这角度来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旨在传达某种情绪的艺术作品。那种纯粹表现性的抽象作品属于这一类。抽象表现性绘画通过泼洒的痕迹来显示艺术家某一时刻的情绪。观者可以通过画面那些物质性的笔触痕迹来再认艺术家情绪。除了具有表现性的抽象作品,那些直接诉诸人的感官,而不试图对观者进行下一步引导的作品皆属于这一类。在当代视觉艺术中,中国90年代的玩世现实主义就属于这一类。岳敏君、方力钧等艺术家通过再现一幅表情,试图激起观者以同样的情绪。这类视觉艺术的价值就在于他能够引起观者一刹那的情绪反应,除此之外,别无它用。第二类是那些除了可以激起观者情绪反应,还要进一步影响观者行为趋向的作品。宣传画是最典型代表。如果把宣传画的范围再扩展一点就包括所有那些以说服为目的的视觉艺术作品,如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油画,当代视觉艺术中的波普艺术、艳俗艺术等属于这一类。这种作品不仅仅希望让观者再认艺术家情绪,更希望观者能够再认艺术家对某一事物、现象的判断,无论这种判断是正面或负面的。它们通过明确的语言让观者在第一时间捕捉到艺术家希望再现的观念。第三类艺术作品,它们既不仅仅引起观者愤怒、嘲笑、冷漠、愉悦等情绪,也不在于向观者倾泻一种观念,而是试图让观者在思维中产生一系列推论,这种推论不是刹那间的事情,也不是顷刻间再认一个观念,而是建立一个联想过程。这个过程之所产生,必定依赖于作品能够首先获得观者的情绪认可。当代视觉艺术仅仅有很少作品能够产生这样的意指效果,而古代岩画就是一例。当然,这种三类划分并非绝对,因为一个符号在传达出能量解释物时,也能传达出情绪解释物。一件艺术作品在表达某一行为趋向时,也包含着作者的情绪传达。但并非所有艺术作品都能产生一种推论和反思的效果。

能够产生三类效果的艺术作品皆属于符号,但每一类作品中符号的生命力截然不同。解释物消失的时刻,也是符号死亡的时刻。皮尔斯在解释符号意指过程时,为符号的死亡留下了余地。后结构主义对结构主义的否定,就是否定了符号的固有意义。沿着拉康确认的能指链条,后结构主义认为符号没有固定的意义。符号的意义是由上下文决定的,而上下文又是无穷之多,无法确定。在符号的意指系统无限推延这一点上,皮尔斯与后结构主义的意见一致。但是,不同的是,皮尔斯确认了一类符号的终点即习惯。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当符号不成为符号的时刻,意义就终结了,意指过程也结束了。皮尔斯关于符号本质的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对不同的视觉艺术进行分析提供了帮助。皮尔斯为了研究理智概念的意义,分析了符号意指效果的三个部分,最终将其意义锁定在逻辑解释物层面。我们可以依据皮尔斯提供的对符号本质的规定来对不同视觉艺术作出判断。在把有关符号本质的理论与视觉艺术直接对接之前,我们需要详细解释皮尔斯关于符号本质的观点。

皮尔斯认为什么是符号的本质呢?“从每一个思想都是一个符号这样一个命题中,可以得出每一个思想必定都涉及另一个思想,必定对另一个思想有所决定,因为这就是符号的本质”[⑦]这段话中给我们两个提示,第一,符号是什么?符号是思想,反过来,任何思想也是符号。第二,符号不是孤立的,一个符号总是被另一个符号规定,以致无穷。“每一个思想都是一个符号”这个命题成立的基础是解释物的存在,即人的存在,因为思想是人所有,解释物也是通过人所产生的。皮尔斯反对笛卡尔所谓人先天具有某些能力的判断,认为人的知识皆以先前存在的知识为基础,因此得出符号本质的结论。在这个问题上,皮尔斯使用了纯粹实用主义的策略。既然符号的本质如此,那反过来说,如果存在某物不是思想,某物也就不是符号。习惯即是皮尔斯认为的不是思想即不是符号的某物。除了存在一种不是符号的某物之外,也存在不是符号的某一时刻。“在直观中,也就是在直接的此时此刻中,是没有思想的,或者说,一切被反思的事物都有它的过去”。[⑧]因此,我们可以说,当一个事物没有激起一个观者进行反思时,那么作为符号的这个事物将失去其作为符号的性质,即符号死亡了。正是依照如上逻辑,皮尔斯才对符号的三种解释物进行了判断,最终确定了理智概念的意义。只能产生情绪解释物的符号不过是一连串的情感,从而没有进一步的反思效果。而进一步的能量解释物则是仅仅促发单一的肌肉活动。只有逻辑解释物可以不断产生反思的效果,从而达到最终的应用——习惯。通过下图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说明有关符号本质的问题:

如图一所示,符号的本质在于它的彼此规定性。它既受到前者的规定,又受到后者的规定。一个符号在人脑中形成符号解释物,那么这个符号解释物本身成为符号,又产生另外的解释物,以致无穷。符号的死亡也就是说,符号在引起下一个解释物后,这一解释物没有转变为另外的解释物,而是成为情绪,或者由情绪进而产生了单一的肌肉活动。

在艺术欣赏中,我们处处会遇到符号死亡的情况,而一件作品的成功之处便是如何推迟符号死亡的时间,将意义进行无限延迟。如同上文所作的分析,艺术作品作为符号也可以产生三种不同的意指效果,即三个解释物。作品作为符号的普遍性也体现于此——任何艺术作品都能产生它的解释物,这也来自于它的符号属性。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艺术作品作为符号的性质会依据其类型不同而得到加强或者减弱以致消失。这看似和普遍性相矛盾,但事实并非如此。一件艺术作品会在不同观者的脑海中形成解释物,从这个角度看它作为符号是普遍的。而一件艺术作品在同一个观者的脑海中则始终会走向解释物的枯竭。当观者不再反思时,就是这件艺术作品作为符号死亡的时刻。

仅仅能够产生情绪解释物的作品,对于某一个观者来说作为符号存在的时间最短。这种符号的生命就在于一刹那间。所以,纯粹以审美为核心的古典趣味不符合作品作为符号的特征。纯粹的审美往往在于直观中,而这种直接的此时此刻不能产生思想,也就无所谓符号不符号了。当一件作品在产生情绪解释物后,进一步又产生了能量解释物,我们可以说这件作品的符号性质得到了延迟。但这样的作品最终会在明确的教化意义下走向终结。视觉艺术已经经过了单纯追求情绪解释物、能量解释物的阶段,而以逻辑解释物为特征的视觉艺术一直没有形成潮流。皮尔斯从逻辑解释物中发现了理智概念的意义,那么我们能不能说当代视觉艺术的意义也能在逻辑解释物中发现呢?在用逻辑解释物来思考视觉艺术时,我们要进行一下概念转换。皮尔斯之所以用逻辑来命名这样的解释物,首先因为他认为逻辑学就是符号学,即任何一个命题皆通过前一个命题进行推论。进行推论的目的在于得出事情的真相。理智概念最终的结论是习惯。但是在一件产生逻辑解释物的艺术作品中,观者进行的不是推论而是联想。在同一个观者观看同一件作品时,他感觉的不是此时此刻的美,也不是一种有明确价值取向的观念,而是无尽的联想。这种联想不会产生诸如“习惯”之类的非符号性结论。作品在与观者接触的那一刹那获得符号的属性,当它与观者的联想相分离的那一刹那,就是它作为符号死亡的时刻。但是,当观者再次谈论起这件作品时,符号又复活了。因此能够使符号意义得以延迟的艺术符号不是情绪解释物,也不是能量解释物,只可能是逻辑解释物。

三、符号三分法与形而上学

分析完符号传播的三个过程后,皮尔斯对符号进行了细致而复杂的分类。他认为符号有三种不同的分法,每一种分法分对应三类不同的符号。这项工作使得皮尔斯从研究符号的外部传播过程转入研究其内部特征。在符号的三分法中,皮尔斯这样分类符号:“第一,就符号本身而言,它是一种质、一种现实的存在物、或普遍法则;第二,就符号与其对象的关系而言,它存在于符号自身具有的某种特性中,或存在于与那个对象的某种关系中,或存在于与解释者的某种关系中;第三,按照它的解释者把它表述为可能性的符号,或事实的符号,或理由的符号”。[⑨]就命名上来说,皮尔斯将第一种分法中的三类符号命名为质的符号(qualisign)、单一的符号(sinsign)和法则(legisign)的符号;第二种分法中的三类符号命名为图像(icon)、索引(index)和象征(symbol);第三种分法中的三类符号命名为表位(rheme)、命题符号(dicisign)和论证(argument)。 无论皮尔斯如何分类,其根据都离不开他的形而上学论。皮尔斯的形而上学论中明显的特点就是三个一组关系,他认为无论人类的意识还是自然界,均由三个基本范畴组成,整个世界的复杂网络就是若干三个一组关系的合体。自亚里士多德提出形而上学作为第一原理、所有科学的基础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形而上学的科学性就不断受到挑战。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皮尔斯认为形而上学衰落并非是因为其对象的不可捉摸性,而是研究者能力的问题。相反,形而上学不是来自于对不可知世界的纯粹思辨,而是依靠所有那些可以观察到的事物。皮尔斯将这种对世界的认识称之为“现象学”。这里的现象是指:“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意义上呈现于我们心中的全部事物的整体,而与他们是否和任何真实的事物相符与否没有关系”。[⑩]他认为世界有三种存在方式,它们是第一性、第二性、第三性。皮尔斯将他对这三种性质的规定应用于符号学理论的建构中。

世界存在的第一性是指事物的性质。在皮尔斯看来,事物的性质既不仅仅存在于感觉之中,也不仅仅存在于客观的物之中。它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潜在性。潜在性的意思是,性质是一个普遍的概念,当没有出现一个具体体现一个性质的物体时,所有性质只存在于自身中。由于性质的这种潜在性,它随时可以以具体物的方式成为现实。在符号的三分法中,每一种分法的第一类符号都属于第一性的范畴。质的符号(qualisign)是没有现实化的潜在符号,它相当于具有潜在性的第一性的质。图像(icon)[11]的符号依赖于相似性得以成立。皮尔斯所谓的图像并非一张画,而是一个观念。观念与其对象的相似具体体现为性质的相似。因此,图像也是属于第一性。而具体的一张作品被皮尔斯称为亚图像。述位(rheme)的符号也是第一性。一个句子的述位成分构成了对主位部分的规定。例如陈述句“国旗是红色的。”其中“国旗”是这个句子的主位部分,“是红色的”是这个句子的述位部分。述位作为第一性的性质规定了主位。每一种分法的第二类符号都属于第二性的范畴。世界现象存在的第二性是事实。世界是由我们经验到的事实构成的。第二性已经不再是局限于事物自身的质,而是涉及不同事物之间的关系。事实是由一系列偶然之物、无条件的必然之物组成。我们可以将事实理解为发生的一个个没有内在逻辑的事件,人意识到它不应通过瞬间的感觉,而是通过一段时间的经验。单一的符号(sinsign)就是一个属于第二性的符号。它是第一性质的符号的现实化,是即存的一个事实。索引(index)[12]符号的关键在于它受其对象的影响而指示它的对象。索引符号的存在是一个事实,而非图像那种潜在性的存在。皮尔斯这样描述命题(dicent)符号:“命题符号是这样一个符号,对它的解释者来说,它是现实存在的符号”。[13]也就是说,命题符号特指现实性,即事实。每一种分法的第一类符号都属于第三性即法则的范畴。如果将第一性的质看成是具有普遍性的超越具体物体之上的概念,第二性的事实是现实中的具体事物,那么法则就是超越一般表象上升为普遍性的一种存在。皮尔斯特别注重对第三性的解释,第三性的存在也是其三个一组关系成立的根本。在皮尔斯看来法则与思想皆指向第三性。法则的根本特性是指向未来,它是对众多事实的抽象归纳,并指出事实的发展方向。第三性起到的是中介作用,皮尔斯用英语语法的比较级来说明了这个道理:一个词的原级是第一性,形容词的最高级是第二性,形容词的比较级就是第三性。[14]法则(legisign)符号是第三性的最直接体现。象征(symbol)也体现了第三性。因为象征符号的成立产生于社会习俗和文化对它的规定,例如红绿灯的象征意义,就是来自于法则。论证(argument)直接就是一种法则符号。由此看来,皮尔斯每一种符号分类都能够一一对应他对现象的三元划分,因此,我们可以说符号的三种分类方式皆是为了证明他对世界三元分类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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