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同初次审议时一样,草案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仍是常委委员们关注的焦点之一。一些常委委员建议,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大量文化遗产正遭受人为破坏
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是草案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
任茂东委员建议,在上述规定中增加人为破坏文化遗产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
他认为,文化遗产保护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有着相似或相同的问题。国家应当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理由很简单: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文化的载体和见证,是我们祖先劳动实践的结晶,也是人类重要的文化财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等特点,保护文化遗产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利益。
“前不久开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发现,目前大量的文物资源和文化遗产不仅遭受着自然性的破坏,还严重遭受着人为破坏,许多文物不断走向非正常消亡。”任茂东委员痛心地说,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以公益诉讼的方式来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这是历史进步的必然结果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防止“建设性破坏” “保护性拆除”
“我完全赞同任茂东的意见。”白克明委员说,在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和广大文物工作者提出建议,要求以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我国文化遗产。现在如果再不抓紧对一些文物、古代墓葬以及文化遗址进行保护,将来不仅会无古可考,而且会带来巨大损失。改革开放以来短短二三十年,就有大量古墓被盗,形势相当严峻。不仅古代文物遭到破坏,一些近现代的革命遗址,像瑞金、延安、井冈山、鄂豫皖、陕甘宁等相当多的地方革命文物遗址也受到了破坏,还有大量的自然遗产也受到了破坏。
白克明委员说,文物是传承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载体,有利于加强文物、文化遗址保护的事都应当认真考虑。
汪纪戎委员也附议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将人为破坏文化遗产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的规定。现在很多这样的行为被美其名曰“建设性破坏”“保护性拆除”。这一问题必须解决。
“除了几位委员讲的理由外,我认为,这些年来,之所以大批文化遗产灭失,就是因为GDP崇拜,就是不坚持科学发展。”周玉清委员表示,把人为破坏文化遗产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有的领导同志口头上说要科学发展,但一遇到实际问题就又回到不科学的政绩观上去了。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就是表现之一。
公益诉讼的
主体应更具体明确
“草案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没有可操作性。”严以新委员直言不讳地指出,从现有法律来看,尚没有所谓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诉讼主体确定不了,公益诉讼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一定要确定公益诉讼的主体。
金硕仁委员也认为,草案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可操作性差,容易造成立法本意无法实现的情况。所以应进一步明确具体。例如,应把检察机关这个公益诉讼主体明确下来。
严以新委员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文修改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丽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