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国家文物局发布消息称,国家文物局日前对已试行两年的《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工作方案(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正式印发了《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正式办法对于文物案件的上报时限、上报内容,以及瞒报和迟报的界定以及处罚,进行了明确说明。
与试行文件相比,正式印发的《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在文物案件的上报要求上明显严格了很多。按照新的要求,类似梁林故居这类最低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单位也应当在知道文物案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案件情况。而在试行版的要求中,这一级别的文物,发生案件的上报时限并无明确要求。
而此次正式印发的办法中,取消了依据文物级别确定上报时限的规定。也就是说,所有文物不分级别,只要发生文物案件,单位就必须第一时间上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
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形式报告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并在3日内正式行文报国家文物局:
(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文物案件;
(二)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文物案件;
(三)尚未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一级文物丢失或者损毁案件;
(四)其他重大文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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