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新闻

范曾郭庆祥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终审后发表声明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2-01-05 22:54:47 | 文章来源: 艺术中国

近日,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一案二审结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郭庆祥和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上诉,认为尽管郭庆祥所有的评论、批评的基本事实系“流水线”作画的创作方式。但是并未主要围绕作品和其创作方式从文艺评论专业的角度展开,内容中含有对范曾人格的褒贬。因此案件二审结果维持原判。为此,被告郭庆祥发表了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郭庆祥名誉权纠纷一案终审判决的声明。内容如下:

1、我坚持认为此文中描述的在当前美术创作中的浮躁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已经证明,范曾对号入座以及其流水线生产作画现象正是当前“伪艺术”的典型代表。这种流水线生产的产品,就是范曾自己把自己当成了“复印机”,按模式化、标准化批量复制生产的绘画产品,根本就不是艺术创造,而是彻底的“伪艺术”。同时,这些“伪艺术”又被其包装成高价格的“艺术品”,在社会上既误导了艺术欣赏,也侵害了广大购买者的利益。包括我在内的许许多多从业者,都有责任对其欺骗行为提出批评和揭开真实的面目。

2、我坚持认为作为一个经常出现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的公众人物,理应受到公众的监督,包括行为规范和人品道德。允许范曾说自己才能“坐四望五”自封“大师”,难道我不能批评他“才能平平”、“炫才露己”?允许范曾“内靠官僚,外靠奸商”投机钻营,难道我不能批评他“虚伪”?甚至他在自己的《自述》中描述其岳父母“供奉于靖国神社”,并称这些日本战犯的自戕“在日本人看来,却不失悲壮”。范曾这种既无良心和正义感,也毫无民族尊严的立场和措辞,无论是真言或是自编的谎言,难道我不能斥责其人格低劣?

3、我坚持认为撰写批评文章就是要敢于说真话、敢于投枪匕首。“吹捧”和“迎合”不是真正的批评!它们会导致美术创作因功利目的而毫无艺术价值。批评文章就是要有感而发,谈自身的感受和切身体会。我揭露不健康的和愚弄大众的文化怪现象,其出发点,就是要让大家明白怎样才是真正的艺术和艺术家。同时唤醒大众对艺术审美、艺术鉴赏的正确认识和提高,不能被范曾这类善于搞手段和重私利的人误导我们的大众文化及艺术审美。

4、我坚持认为“笔墨官司”理应“笔墨打”,法律也无权对我的艺术观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我批评了范曾从“作品”到“人品”的各种现象,如果他认为我所说的不符合真实情况,虚构或夸大事实,他完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发表文章,批驳和批评我,相信他也有这个能力。如果我所说的都是事实,那请他自律自己的行为,不要再当一个“文化骗子”和“道德骗子”。

最后,终审虽然维持原判,但我在此郑重声明:我不会向范曾做出任何形式的道歉。范曾这样一个艺品和人品极其恶劣之人,如果由他放纵而为所欲为,并妄加宣传,那真是我们文化的悲哀和不幸,又谈何文化大发展!对美术界这种歪曲艺术创作、乱搞学术欺骗和误导大众审美的现象,今后,我也会一如既往地继续揭露和批判。同时,为了维护文艺批评的正常开展,我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011年12月27日

■案件回放

2010年5月,郭庆祥以《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不点名对某艺术家流水线作画的现象提出了批评,认为艺术家必须有思想境界、艺术追求,不能以炒作和包装来欺骗大众。同年10月,范曾提起诉讼,状告郭庆祥的文章严重侵犯他的名誉权,索赔500万元。

2011年6月,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郭庆祥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其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判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7万元。

在接到一审判决书之后,郭庆祥即决定上诉。

2011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举行了法庭谈话,双方等待宣判结果。

2011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终审结果,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不当,予以维持。郭庆祥提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文汇集团上诉主张中的合理意见,予以考虑。最终宣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2月27日,被告郭庆祥发表对终审判决的声明,原告方未有回应。

(以上内容不代表艺术中国网站观点)

 

凡注明 “艺术中国” 字样的视频、图片或文字内容均属于本网站专稿,如需转载图片请保留 “艺术中国” 水印,转载文字内容请注明来源艺术中国,否则本网站将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维护网络知识产权。

打印文章    收 藏    欢迎访问艺术中国论坛 >>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留言须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