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故宫大盗”不是死刑就是无期
故宫历史上的失窃案:犯人多是临时起意,都是单干
被警方抓获的石柏魁
据资料载,建国以来故宫一共发生过6起盗窃案,其中5起已破。从这些案件中,不难发现,5位作案者有着不少的相同之处:并非西方电影中表现的那种精心策划,团体协作的作案;相反,他们都是普通人见财起意,都是单干,多数都很年轻,都是只准备了一两天就开始行动的。大部分作案者当场就被抓获,并且结果也很类似——不是死刑,就是无期。
第一位作案者是1959年的武庆辉,唯一一位曾成功携宝逃离故宫的。武庆辉来自农村,作案时年仅20岁,来北京投奔姐姐后,不甘心生活拮据,起了故宫盗宝的歹意。因当时故宫防卫不够严密,所以得手。在后来的潜逃的过程中被抓获,以盗窃国宝罪被判无期。
第二位大盗是1962年孙国范,自建国以来就在各地流窜,以盗为生,偷到了故宫头上。当时故宫已经启用了机器防盗,声控报警器让背着四十多斤故宫珍宝的孙国范无所遁形。被抓获后,以盗窃国宝罪被判死刑。
值得一提的,上述两位作案者被判“盗窃国宝罪”,但这并非刑法中的罪名——当时连刑法典还没有,法院判决主要的依据是政策。
文革期间故宫为防止冲击而全面封闭,直到改革开放后才重新开放。第三位大盗在1980年,25岁的陈银华。曾经有过盗窃案底的他,决心在故宫干一票后潜逃香港,开始新生活。他在珍宝馆养性殿刚摸到“珍妃之印”不久,就因声控报警器而被抓获,被判无期。
第四位是盗窃“珍妃之印”的24岁韩吉林。1987年梦想发财,他打起了故宫的主意,但连“珍妃之印”还没摸到,被报警器惊动的警察已经把他围了起来。经过一番追逐后被擒,判处死刑。
第五位是与韩吉林同年被抓的年仅21岁的向德详。他为了与自己的女友长期生活在一起,挺而走险到故宫盗宝,没进入珍宝馆的门就已遭擒。因作案未遂,由死刑减为无期。
1991年,故宫还有一起盗宝案,铭刻馆5枚东晋印章被盗。迄今没有破案。如果案子破了,恐怕也是难逃一死。
还有一种故宫大盗,叫“监守自盗”
比起冒险闯禁区的外部盗贼们,文物保护的过程中,“家贼”更是难防的。“监守自盗”有着更明显的利益驱动,有着更为明确的目标,作案成功率也比普通盗窃要高,造成的危害也更大。这种情况,原本在考古发掘过程中较多,但2002年,竟发现了一起故宫国宝现身香港私家拍卖场的案件。在追查过程中,发现这批国宝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故宫调拨去建设地方博物馆的,而保有这批国宝的承德外八庙文保部主任李海涛监守自盗,私自盗窃售卖国家文物近十年,共盗得文物数百件,获赃款320余万元。
与并没有造成太多实际损害的故宫飞贼们一样,李海涛被判死刑,于2010年11月执行。但他的罪名是贪污罪。
新任“故宫大盗”至少不会被判死刑
与前面的“故宫大盗”们相比,石柏魁有很多与他们类似的地方,作案原因就是因为缺钱,也不属于团伙作案,并且很快就被抓获。他会被重判吗?
以现在的眼光来看,当年的“故宫大盗”们被判处无期和死刑,无疑是太重了。从法定刑配置上,在第八次刑法修正案以前,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涵盖了所有的主刑刑种,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相比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法规定,我国对盗窃罪法定刑的配置几乎是最严厉的。同样性质的行为,因盗窃金额的不同,可以判处管制或者死刑,这无疑与罪刑相适原则是相悖的。名噪一时的许霆案,因“盗窃金融机构罪”被判刑16年遭到广泛质疑,就是因为罪刑不相适。
而在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盗窃罪的判刑都有上限,一般最严重也只判10年,不会因为金额的问题而导致罪刑失衡。这是因为,这些国家并不因盗窃金额的大小而刻意夸大罪行的严重性质;相反,他们认为盗窃罪是应该给予机会自新的。在普通法系的美国,名贵的艺术品盗窃案往往也只判不到10年。
所以,新修订的刑法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取消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即便盗取的是“珍贵”的文物,石柏魁也能够免除死刑了。而以修订的精神来看,石柏魁适用无期徒刑的可能性也将会降低。
写在后面
石柏魁们能免死,李海涛们不能免死在新刑法中,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走私文物罪、盗窃罪;但同为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贪污罪受贿罪不在其中。这意味着石柏魁们能够免死,而监守自盗、中饱私囊的李海涛们不能免死。同时,也说明了,两种“大盗”中,谁才是真的大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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