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1991年正式实施,到今年已经整整20年。20年来,我们国家的著作权保护状况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这种进步离我们的愿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从法律制度上来说,无论是1990年代的法律,还是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改,以及去年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对于美术作品的保护应该说都有涉及。首先从作品的种类上,著作权法中就把美术作品当作单独的一项保护客体。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一共是17项,美术作者能够享受到其中的大多数。另外,对于美术作品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的规定和其他种类的作品基本一致,也就是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另外,对于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保护的衔接问题,在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部分中也做了一定的规定,也就是美术家可以在合同中以恰当的方式来进行约定,从而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
当然,著作权法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对美术作品的保护。比如欧洲很多国家规定了作者的追续权,当美术作品第一次拍卖、美术家获得报酬之后,以后几次的拍卖,美术家都能够拿到一部分的报酬。有的国家规定,整个拍卖金额的5%左右还要再给美术家。但是目前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没有类似规定。我前一段时间去比利时,他们有一个视觉艺术协会来帮美术家维权,其中有人就提到中国的艺术市场交易是非常活跃的,而且金额也非常大,仅次于美国,可能在国际上是第二大艺术品交易市场,这么大的交易量,对于作者追续权的保护应当要提到日程上来。
这几年我们的集体管理组织也好,我们的各个行业协会也好,都纷纷为本领域内创作者的权利得到更好保护进行积极的呼吁。另外,这些组织还要做好的工作就是进行更全面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法律知识。这种宣传教育一方面是对全社会进行,另外,对美术家也要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培训,培养他们的维权意识。
(段玉萍 国家版权局版权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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