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二,晨报稿件《被疑夸大藏品估价 进而赚高额服务费》深度报道了上海比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拍卖资质却从事拍卖业务,同时抬高藏品估价,赚取高额服务费的内幕。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委员、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张兆安也关注了拍卖行业的乱象。“近年来,全国的拍卖行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全世界的拍卖行加起来不敌中国的十分之一,但国内拍卖行假拍、骗取鉴定费、佣金费等行为比比皆是。”张兆安说。他提交的关于修改《拍卖法》部分条款的议案,希望健全法规,规范拍卖行业。
拍卖行知假售假应担责
【现状】《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只要拍卖行事先声明对拍卖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使买家拍到赝品,拍卖行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 尽管古玩交易很难做出保真,国际上也没对拍卖行做出保真要求。但是,不能据此放任其任意损害买家权益。建议《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不知道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知道并故意隐瞒真伪或品质瑕疵的,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堵住骗高额服务费漏洞
【现状】《拍卖法》56条第三款规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目前,拍卖行利用不能保证不拍假,任何专家也不能保证不走眼为由,进行假拍、拍假、骗取鉴定费、图录费及佣金费。晨报报道的“比德”,就是骗取高额服务费的代表。
【建议】 《拍卖法》的修改应从收费入手,借鉴居间合同中居间不成的,中介公司不得收费的办法,通过立法规定拍品不成交不准收取任何费用,拍品只有成交后才能收取图录费、鉴定费等。这样,在市场经济规则下,任何企业不能够只赚不赔,而有诚信、有能力的拍卖行才能生存和发展,企业诚信的建设才能有动力。由此,建议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
制定文物评估认定条例
【现状】目前国内各级文物鉴定机构基本上不对社会公众开放,而主要为文博单位提供服务,一般公民很难找到专业的、公正的文物鉴定机构。
【建议】建议省级及以下的文物鉴定机构对普通公民开放,建立文物鉴定资质资格管理制度并制定 《文物评估认定条例》。在《文物评估认定条例》中明确规定,对鉴定专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从专家库中摇号选取数名专家,让这些专家分别鉴定拍卖品,禁止专家之间互相通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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