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在征集意见过程中,新增加的“艺术家易手作品再次拍卖,艺术家或其家属有权获得其中收益”惹收藏者不满,拍卖公司也认为其实施有难度。
近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和之前的草案相比,本次修改方案增加了一条内容: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意味着今后中国艺术家或者其家属有权获得艺术家所有作品二次拍卖的部分利润。据统计,截至记者发稿时共收到了两千余封意见建议。
虽然法案还处于讨论阶段,但是对此,艺术家、藏家、拍卖公司都持有不同看法。
>>艺术家
是进步,尊重艺术家劳动
陕西国画院书记、副院长、着名画家邢庆仁不但自己是画家,也是已故油画家邢继有的儿子。具有双重身份的他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国家法规开始从法律层面尊重艺术家权益的表现,并且此举对一些已故艺术家的家属也有所交代,很人性化。让已故艺术家的家属可以分享艺术家生前创作作品的拍卖收益,此举很尊重艺术家劳动成果。青年艺术家董文通表示,这个法案保护了艺术家的权益。随着艺术品价格的高速增长,很多艺术家出让艺术品时的价格,和最终收藏者享受的高额回报之间确实存在巨额落差。《着作权法》修改案第十二条有效保护了艺术家的权益。但是,法律和人情之间也有距离。法律虽然是这样规定的,艺术家本身并不应该太在意这个事情,因为毕竟画画是艺术家的事,其他的收益或者增长都是正常的,也是艺术品持有人应得的。
记者点评:这次修改草案无疑从法律法规层面保护了艺术家的权利,这将让《着作权法》更与国际接轨。据悉,此法条引自国外,国外的一些拍卖会上艺术家及家属有权分得作品二次拍卖的利润。
>>收藏家
不公平,我的权益谁保护?
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西安收藏家赵某听说了这个条款,第一反应是:这对收藏家不公平!他认为,很显然,这个条款是要保护艺术家的一些权益,但是当时艺术家与收藏家之间买卖艺术品是本着公平、信誉的原则,谈价格,最后完成交易。比如十年前藏家买了王西京的画,这个作品当时已经为艺术家创造了很高的价值,现在作品升值后藏家依然要在再次拍卖中给艺术家分得利益。赵先生称,如果一件艺术品从5000元完成50万的价格飞跃,中间已经经过了无数次倒手环节,如果藏家是以49万买入,50万卖出的话,最后一位经手的藏家只获取了一万元收益,而画家本人或其家属还须分去一定比例的收益,对藏家不合理。
另外一位收藏家张某表示,艺术品是特殊行业,买假的,捡漏的都是属于正常,如果藏家低价购买了艺术品,面临着要向着作权人返还收益的尴尬:“买了便宜的东西最后还要退钱?有这么玩艺术品的吗?那还有瓷器手艺人呢,玉器的手艺人,怎么保护?我拍卖瓷器、玉器也要找到当时的工匠家属跟他分享收益吗?卖房子赚了钱得向开发商分成吗?”
西安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坚告诉记者,这个立法的精神和方向是非常好的,它保护了美术作者的人身权利,并且这样也鼓励了艺术家的创造、创新。但是,它和现有的《合同法》、《物权法》是有些违背的。因为法条中对美术作品所有权人的权益确实有伤害,相信有一些细则很快会出台,应该规定一下如何分享收益,如何主张这个权利,等等这些具体的事情。
记者点评:艺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一直流连于艺术家与收藏者中间,藏家与艺术家互为依存,这个草案显然让收藏家们不能理解。并且没有具体的细则出台的话,比如是该作品的所有拍卖都要分成,还是每幅作品分一次。或是分享收益,是5%,还是10%,或是更多。除了数额要有详细的规定外,还有健在的画家和故去的画家的分成是不是相同,没有这些细节恐怕这个草案很难真正施行。
>>拍卖行
实际操作太棘手
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师梅立岗接受采访时说,这个法案大方向很好,但是实施起来应该会很困难。因为不像个人所得税那样拍卖公司要完成代扣代缴,艺术家或者家属的拍卖恐怕自己不举证或者自己不申请权益的话,拍卖公司一般不会主动联系的。并且拍卖公司要对委托方负责,也一般不会透露委托方的情况和最后交易双方的资料。艺术家家属不免会陷入投诉无门的状态。另外一点,有的拍卖会最后很多艺术品并没有完成真正意义的交割,所以查证作品是不是交割,最后成交价是多少还是个复杂的工作。
陕西某拍卖行负责人表示,因为法律还没有最后公布,所以也没有接到与此相关的事例,估计不久的将来会出现第一起维权的案例。如果需要拍卖行提供相关信息,也会配合。
记者点评:因为法条严格规定,画家有权获得拍卖交易的收益,所以拍卖公司被推到前台。当然,拍卖一直存在或多或少的猫腻,中间的门道也不少,有些混乱的地方。相信在这个事情上,拍卖行应该配合艺术家及委托方完成各方利益的协调。
>>专家
“修改草案”细节有待落实
中国文字着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说,这个草案还没有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着作权法》本次修改,对原草案删除三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可以说,这次是比较全面地定义了着作权相关法律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师、产业经济学博士陈小勇接受采访时表示,法律保护着作权人利益没错,但收藏者在收藏作品过程中也是承担风险的,他们的收益是承担风险的结果,高价格是对风险的补偿。如果条文修改,谁来承担收藏家损失?如果艺术品价格下跌,那么作者给收藏家补偿吗?
确实如此,专家都各有看法,并且很多细节问题还在最后的落实阶段,《着作权法》具体情况将如何修改、如何最终公布大家拭目以待,本报将继续给与及时关注。 本报记者富筱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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