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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解读内地艺术品税政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2-09-21 17:07:42 | 文章来源: 《收藏﹒拍卖》

《收藏﹒拍卖》记者:目前在国内艺术品市场中最为锋芒的应属艺术品拍卖公司,它们是艺术品二级市场的主力军。据了解,目前国内文化艺术业要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请问国内艺术品拍卖行所需要交缴纳以上哪些税目?

刘双舟:艺术品拍卖公司是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所以境内艺术品拍卖公司以“中介服务”的身份被定性为服务行业,其所需缴纳的税收属于“服务业”税收。艺术品拍卖公司的收入主要是艺术品拍卖成交后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的拍卖佣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依佣金5%税率计征营业税。除营业税外,按照法律规定主要还需缴纳增值税、代扣代缴的税目,如委托人委托作品销售后的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等不一定会征收,有的地方可能会有,依据各地方情况具体征收情况也不一样。艺术品拍卖公司主要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部门虽然曾经发过文件要求拍卖公司缴纳,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因此至今仍然没有真正执行该规定。

《收藏﹒拍卖》记者:对于增值税的争议在哪里?没有真正执行该规定的意思是说目前艺术品拍卖公司没有缴纳增值税?

刘双舟: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曾经发布过《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的规定,按照此规定应该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该税的争议在于拍卖企业是中介组织,销售的是别人的作品,作品的增值收入在委托方,而并非属于仅收取佣金的拍卖企业。关于拍卖公司增值税问题,现在各地争议很大。

《收藏﹒拍卖》记者:该条例中提到:“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艺术品中是否有哪些门类是属于免税货物范围?

刘双舟:艺术品是没有免税规定的。因为目前我们国家税收方面,并没有将艺术品明确单独归类,而是将其纳入般商品的门类里面。

《收藏﹒拍卖》记者:是纳入奢侈品的范畴?

刘双舟:是的。因为设此规定的时间比较早,当时购买艺术品的人很少,艺术品就被归类到奢侈品的范畴。但是现在艺术品收藏活动变得普遍了,再将其归类为奢侈品就不大合适。

《收藏﹒拍卖》记者: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明确规定个人取得拍卖收入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该税目目前主要由拍卖行代扣代缴,请问此规定与2007年之前有何不同?

刘双舟:其实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曾经专门对个人书画拍卖发布过一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文件,对委托人正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一直没有正式执行过。主要是因为当时艺术品拍卖的量很小,没有引起重视,该规定也就一直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而只是停留存书面规定的阶段。2007年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重新强调了这个规定,此后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所有艺术品都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艺术品拍卖公司也由此真正开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需要缴纳20%,但是这不是绝对的20%。它分为好几个情况:第一,如果艺术家委托自己作品拍卖,由于艺术家对作品拥有所有权及知识产权。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中有项“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对于艺术家委托拍卖自己作品的个人所得税是应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规定来收取。这种情况就不是单纯的20%,而是按照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办发的《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委托人不是作品创作者,那就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最终的成交价格一作品的原值(即原来购买作品的成本)】×20%。第二的情况中会遇到较为麻烦的问题是委托人往往无法提供原来的购买凭据来证明作品原值。这种情况则需要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如果委托方不是个人而是企业,国家还有另外的规定:企业或是单位送拍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按企业营业税进行征收,税率是3%。

《收藏﹒拍卖》记者:2007年的规定实施时是否对艺术品市场产生很大影响?

刘双舟:2007年规定出来时,对行业内人们的心理影响比较大,当时很多人认为艺术品拍卖没法做了。2007年人们愿意委托拍卖行拍艺术品而不选择私下交易,是因为在不需要缴税的前提下,艺术品能卖出比较好的价格。但是正式执行征收税时,人们开始计算艺术品私下交易划算还是委托拍卖行拍卖划算,当时大家普遍认为拍卖不好做了。但是出乎意料的是,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正好在2007-2008年以后开始兴盛,这个时间段刚好与2007年规定推出的时间段重叠,因此规定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没有显现出来。2007-2008年开始艺术品增值速度很快,人们发现即使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以后,在拍卖行拍卖也划算,所以后来对艺术品市场尤其是艺术品拍卖市场没有造成多大影响。假如当时艺术品市场没有兴盛,那么该规定对艺术品拍卖就有可能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当时也可能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前看好艺术品市场,认为艺术品市场发展比较好,所以才在税收上出台这项政策,可见,国家的政策也不是盲目地出台的。

记者:艺术品市场相关的行业除了拍卖行以外,还存在画廊和古玩字画商店,与被定位为“服务业”的拍卖行不一样,在国内目前画廊和普通古玩字画店这些艺术品经营商店一样属于“销售工艺美术品”的批发零售行业,并没有独立的一类。这意味着画廊需要按照批发零售行业的规则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画廊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全年销售额在80万以下的画廊,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缴纳3%的增值税,对于全年销售额在80万以上的画廊,则需缴纳17%的增值税。除了增值税外,它们还需要缴纳营业税、消费税等总共加起来的税收似乎要比拍卖行的高得多,因此有人认为这也是导致国内目前艺术品一、二级市场的“倒挂式”发展,其中也涉及到税收政策部分。请问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刘双舟:可能确实存在这个因素,但我认为其影响不大。因为画廊业以及我们所谓的一级市场,并不是今天没有发展,而是从一开始就没有跟上来。首先,画廊业与拍卖业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定身份是否得到确认。国家出台的《拍卖法》让艺术品拍卖业有了法定的身份,但是国家没有对一级市场出台过相关的法律规则,没有将画廊业放在特殊的位置来对待,只将其作为普通的商店。这样在法律上便缺乏了相应的保障。其次,我们没有画廊业的传统,虽然以前有古玩字画店,但新中国成立以后国营化的古玩宁画店效率及效益都很不好。这也导致从开始人们就不看好这方面的市场。另外在更大的文化背景下,古玩字画店卖的是传统的东西,当时中国传统文化没有被人们重视,人们甚至认为古玩字画是落后守旧的。现在随着文化复兴,中国传统文化再次受到重视,大家才又开始重新认为这个市场会好。我认为税政可能对于艺术品一、二级市场的“倒挂式”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是主要的原因之一。导致这种情况的因素还是有些复杂的。然而,比较明显的是艺术品一级市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如果我们从开始就对画廊业有专门的法律,那么它们现在的市场地位就不一样了。

记者:也就说如果有针对画廊业出台完整及合理的规范,那么其运作及发展就会像拍卖业一样,变得有法可依?

刘双舟:应该是这样。因为法律是这样的,如果这个行业没有受到国家重视,就没有相关的法律出台。当时没有出台画廊业相关的法律,可能就是国家对这个行业不重视,认为其不重要,就将其归入一般的商店范畴。

记者:那么目前国家是否在税政上有给予画廊、古玩字画店的优惠政策?您认为目前的相关税政对画廊及普通古玩字画店的影响是什么?

刘双舟:目前是没有专门的优惠政策,但最近在讨论准备出台的《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大家对相关优惠政策呼声很高,认为艺术品一、二级市场发展得不均衡,需要大力扶持一级市场的发展。该条例出台后,可能会有相关扶持画廊业的税政出现。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措施。现在为什么《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出台很慢?主要在于画廊业的定位问题,画廊究竟应该被归类为中介还是被归类为商店?拍卖行的定位是比较清楚的,拍卖行就是中介,只收佣金,而不能拍卖自己的东西。而画廊则有点类似商店,你从哪里进货国家不管,反正你卖东西就得照章纳税。它跟拍卖行还不太一样,所以目前比较麻烦问题在于工商登记这个环节中画廊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下来。它究竟是一个中介、代理商呢,还是销售商?画廊业工商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会直接影响到它的定位、经营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关税“新政”:拍行海外征集拍品受限,对画廊业影响最大。

记者:2012年伊始,《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步入实施阶段,其中规定三类艺术品进口关税税率由12%降至6%(暂实施一年),请问关税的调整对中国艺术品市场最直接的影响是什么?对艺术品拍卖行、画廊、古玩字画店等影响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刘双舟:现在影响并不是很明显,艺术品拍卖公司春拍征集基本上是于去年年底开始,而该方案下达时间是去年12月27日左右,2012年初开始实施。该规定针对的也不是所有艺术品,主要是三大类:油画、版画、雕版化、印刷画、雕塑品原件等,将进口关税由12%暂时调整到6%征收,暂行一年,一年满了以后是否恢复原状也不好说。对于回流艺术品按照常理来讲应该会受到很大的影响。降税肯定是利好信息,就目前我们艺术品的进口税而言,确实是太高了,因为我国以前艺术品市场不发达,在税收问题上没有将艺术品单独列为~类物品来征税,现在艺术品进口是列入第21类和奢侈品同类。艺术品进关涉及到进口关税及代收进口增值税。目前的文件只是下调了进口关税,对增值税方面并没有调整,增值税更高,需要征收17%。另外,这次调整还主要针对的是原作,对于复制品仍然需要征收14%的进口关税。现在进口关税实在是太高。研究税收方面的人员也希望了解到国外的艺术品进口关税方面的信息,虽然现在在网上看到一些说国外关税很低之类的信息,但是我们一直没有看到相关的官方规定,所以也不好说。但是中国的肯定是高。现在按新规定实行,一件艺术品的税率最优惠状况也达到24%,如果其他的不是原作也不是从最优惠国进口的话可能要达到百分之七十多。进口关税对艺术品市场的影响是很大。别人不敢将艺术品带进来,这样就会影响文物回流。但为什么前几年没有显现出来,原因在于前几年这条规定并没有被严格执行。现在开始严格执行的话,估计对艺术品市场有很大影响。

记者:原来艺术品进口关税这方面没有严格执行?

刘双舟:是的。因为本来艺术品行业占原来全国的市场板块很小的比例,交易量很少,相对其他行业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没被重视。但是现在如果严格执行起来,我估计对拍卖行的影响会在秋拍征集中体现。理论上讲,应该是对拍卖行征集海外作品影响很大。虽然现在有人说新关税对香港有好处,但从拍卖业方面来看也不见得,主要看买家是谁,如果买家主要是内地买家,那么香港也会受到很大影响。对于投资型艺术品买家影响会很大,因为他们购买的量大,所以可能需要考虑将买到的作品放在香港。但对于藏家来说其实影响不大,他们买了就足自己收藏的,量不会特别多,还是可以带进关。现在我们也在呼吁减税,国家一方面说要文化大发展,一方面税收又那么高,这与鼓励文化发展的政策是相反的。所以降税我认为是大势所趋,主要是看降多少的问题。

记者:进口关税新规定对画廊业的影响有多大?

刘双舟:新关税的出台总体来看对拍卖公司的影响并不会很大,但对画廊业的影响会很大。因为如果画廊需要将国外艺术品带进来做展览的话,可能会展览较长的时间,那么进关就需要缴纳税收,不像拍卖行的拍品仅需要带进来比较短的时间,拍出去就可以了,拍不出去就送回原来的地方。实在不行的话,画廊只能请国外的艺术家来国内创作。北京也建立了文化保税区,这或许对画廊会有帮助,但最关键的还是要降税。

记者: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中提到:“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规定指出了企业对文化事业捐赠资金后,相关的退税政策。请问如果企业或个人对公益性的文博机构捐赠资金及艺术品,国家是否也有相应的抵税政策?

刘双舟:这里的文化概念是大文化概念,包括娱乐、影视、传媒、教育等。我个人认为也包含艺术这个范畴,但专门针对艺术品的抵税政策还没见到过。当然随着国家、社会、人民对艺术品市场的重视,以后相关的政策也是会有的。虽然目前针对艺术品的抵税政策还没出台,但是相关的一些措施是有的。比如说对专门研究艺术品的一些课题,政府就有相关研究项目拨款;再比如说北京要建立798艺术区,地方政府也会对其拨款给予资助。虽然现在全国性的政策、文件还没有出台,但各地政府对于文化事业也是有相关的扶持措施,只是不仅是通过税收政策上面来体现。

记者:国家对个人和企业向文博单位捐赠艺术品方面是否有出台相关政策?

刘双舟:虽然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调整文物、艺术品捐赠行为的法律,但199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包含了捐赠文物和艺术品的行为,并有对个人或企业对公益事业捐赠文物和艺术品相关的减税规定。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只是我们对于捐赠的法律涉及范围比较广,而且并没有明确区分捐钱与捐物的行为。捐钱因为有明确的数额所以比较好实施减税规定。捐艺术品方面理论上是捐赠的艺术品是有明确价格和价值的,然后根据该价格或价值实施减税。但是实际上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这涉及到对艺术品的价值评估、价格核定问题,此外还有对艺术品真假品质的鉴定问题等都给专家们提出了较大的难题。此外,公益事业捐赠法还存在执法部门不明确、使用范围过窄、条款过于原则、优惠力度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艺术品捐赠的积极性。

国际上对于艺术品捐赠所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收减免、抵免、受益方案和指定方案四种。税收减免是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则是指减少纳税人的应缴税额,受益方案和指定方案是指捐赠人以实际纳税义务支付给指定组织。各国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公民的文物艺术品捐赠积极性,世界上很多著名的博物馆和美术馆中丰富的藏品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人们的积极捐赠。捐赠文物和艺术品用于公益事业,是一种不求回报的奉献行为,是应当受到鼓励和提倡。

在如何完善鼓励私人文物艺术品捐赠制度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有些地方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首先是完善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得比较笼统,虽然各地财政和税收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立法层次比较低,也没有专门针对文物艺术品捐赠的明确规定,不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期有效执行。在这一方面,西方国家的相关制度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其次是鉴定和评估等配套机构和措施的完善。与一般的公益性捐赠相比,文物艺术品捐赠作为实物捐赠有其特殊性,主要是鉴定和评估问题,国外在这方面的制度也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记者:目前国内企业及机构购买艺术品建立收藏是否有相应的抵税或优惠政策?

刘双舟:你说的应该是企业购买艺术品后可以抵充成本方面。目前国家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果企业买了以后捐给国家,按照之前我们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有减税政策。其实也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说企业仅是买了少量作品作为收藏,那是没有相关规定。但如果说企业买了大量作品要建立单独博物馆,我觉得是有法可依的,民问博物馆地方政府有可能会有支持措施,但是全国性还没有相关的政策出台。

记者:您认为在完善相关税制政策的过程中首待解决的问题有哪些?

刘双舟:首先需要在法律上给予艺术品相关的行业一个明确的定位。目前除了拍卖行的地位比较明确以外,其他与艺术品相关的行业如画廊、机构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这是建立完善艺术品相关税收政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为税收要求征收对象的主体一定是要明确的,这涉及到行业销售、服务、生产等方面,必须有个明确的主体定位。主体定位准确以后我们才能再谈减免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我个人认为文化不但需要减免税收,甚至国家财政部还需要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助其发展。通过这次《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的立法,首先就是对艺术品相关的经营等主体给予明确定位,另外将其作为单独的纳税对象,对其有优惠或者减免等。艺术品的税收问题其实不是纯税收的问题,它涉及很多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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