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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专家鉴定与两利原则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2-07-12 09:59:32 | 文章来源: 收藏投资导刊

近日,故宫博物院发出声明,称在职、离退休人员参加社会文物鉴定等公务性活动时,都应获得故宫博物院的书面授权。凡没有书面授权的,均属个人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故宫博物院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声明发出后,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影响,有媒体表示,这是对那些热衷奔走于各种鉴宝活动的专家们踩了刹车。

故宫所作的声明,其实并非首例。早在去年,陕西省文物局即已决定本局系统的文博专业人员,不能参加有关社会上的“鉴宝”、“寻宝”活动。更早在2006年,国家文物局就对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专家提出明确要求,未经国家文物局许可,不得以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身份执行文物鉴定任务或开具鉴定证书。

上述规定反映了各级文物管理机构对文博专家参与社会文物鉴定活动的担忧;所采取的制止措施,也与近年来文博专家参与鉴定活动愈演愈烈有关。电视“鉴宝”节目不断,专家四处走穴,最为明显的是,现今在故宫周边有一批商业性质的文物鉴定机构,所列专家名单,均是故宫在职及退休专业人员。这种带有明显商业色彩的“鉴宝”活动,出于经济利益,专家们也难以独善其身,保持专业、客观、中立的原则,造成各种虚假的鉴定层出不穷,近年所暴露出的“金缕玉衣”、“汉代玉凳”事件,只不过是众多案例中的极端现象罢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鉴宝”活动举办之时,具有“故宫”或其它国有文博单位专业头衔的专家,是广告中着力宣传的字眼,可见“故宫”的影响力实在不能小看。不过,这种利用故宫的头衔,实在是有侵权的嫌疑。故宫是中华民族所共有的文化遗产,作为故宫或其他国有文博单位的从业者,显然不能利用这种资源为个人谋取私利。马未都也认为,不仅是故宫博物院,所有国有博物馆的工作人员,都不能透支单位信誉。因此故宫的措施是合理的、及时的,笔者对此表示支持。

但是简单的制止也不是问题的解决之道。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广大民众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认同感日益强烈,如今文物艺术品收藏热的兴起,正是这种认同感的真实反映。因此,民间日益强烈的文物鉴定需求,其要求显然是合理正当的,应当予以理解和支持。如果政府主管部门及各地文博单位仅仅采取堵截的办法,也难以完全达到效果,怎样合理的为社会提供文物鉴定服务,也应当是各级文博部门面对的问题。早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方面的咨询”。可见,为社会大众提供文物鉴定服务,不仅是广大收藏者的迫切需求,而且也是文物管理部门的责任所在。

笔者认为,当前文博专家参与社会文物鉴定活动时,应当秉持公益的原则,除了参加必要的、公益性的文物鉴定活动外,对社会大众举办文物鉴赏知识讲座,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指导民间合理合法的文物收藏等,同样也是文物保护事业中的重要工作。商业性的文物鉴定并不是社会文物鉴定的唯一目的,在活动中也不宜使用所在文博单位的称号,应当坚持“责权分明”的原则,至少我们应当在商业性文物鉴定活动中保持应有的学术尊严。今年3月,国家文物局决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鉴宝类节目进行引导,提倡宣传普及文物鉴赏知识类节目,限制文物估价类节目,禁止在节目中进行文物交易。这项措施是以疏导为基本原则,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同时也有利于满足民间的收藏、鉴定需求,这显然是项积极正确的措施。

最后,笔者建议国家尽早出台有关规范文物鉴定的制度,通过法制进行规范管理,使得文物鉴定有利于民间健康的文物收藏活动,同时也避免各种乱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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