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行各业开展诚信经营的今天,拍卖公司是否也能够以“诚信”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在《拍卖法》“不保真”条款之下,这个目标恐怕很难实现。失去了信誉的拍卖公司,到底是什么?仅仅是商品的销售平台吗?这个结论拍卖人士很难接受。在今年“两会”上,不少文化界代表、委员表示,希望《拍卖法》能够重新修改。
赝品横行:
“61条”15年仍残缺
我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免责条款,应用到艺术品交易领域,被简单明了地解读成了“拍卖不保真”。
法有明文,“不保真”的底气格外足。几乎所有的拍卖公司都会严肃认真地事先声明一番:“对拍卖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据记者了解,早在1996年,文物艺术品拍卖时间不长,《拍卖法》就出台了,为文物艺术品拍卖设计了一系列完整的制度。然而,“拍卖不保真”这一免责条款,“一个小小的口子,让拍假祸水由此汹涌而入,淹没了整个拍卖业,使《拍卖法》完整的设计毁于泡影”。多年从事玉器研究的北京东方大学传统文化研究院院长李彦君说。以保护当时新生拍卖行业成长为初衷的条款,因如今的赝品横行,广受诟病。
“修改《拍卖法》,拍卖公司就可以保真吗?在没有可能实现终极权威鉴定的情况下要求拍卖保真,根本不现实。”北京匡时拍卖公司总经理董国强表示。
董国强分析,艺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要求拍卖公司保真远远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国古代艺术品作伪的历史很长,即便是最权威的专家也不可能保证自己完全不出差错,所以,要求拍卖公司保证一张数百年的古画或者瓷器一定是真的,这是超过了拍卖公司能力以外的责任。”以去世50年的齐白石为例,亲眼看到齐白石画画的人大都不在人世了。对于其生前作品,不可能有科学依据判断一定是真的。即便是专家说,也仅仅凭经验证明。“中国艺术品的鉴定是采用‘目鉴’,也就是用肉眼来看。这样得出的结论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要求和科学性的。”对此,北京荣宝拍卖公司常务副总刘尚勇表示。
追本溯源:
鉴定标准成众矢之的
采访中,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艺术品拍卖,赝品横行,根在鉴定机制不完备。“鉴定是一种权力,没有人赋予我们这样的权力去认定一个文物的真或者假,而且即便我们做出了鉴别,也没有法律来承认这个结果。我们的结果也不一定会得到大众的认可。”拍卖公司如此辩解。
“所以,我们对所拍艺术品的鉴别只能称为‘评估咨询’。也就是说,拍卖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去把艺术品真伪的事情搞清楚。但是,这一过程太难了,只能做到尽可能搞清楚而已。”刘尚勇表示。
艺术品鉴定问题的复杂性,并不是今天才有的问题。以中国文化的流传方式,鉴定堪称一个历史悠久的难题。据中拍协相关负责人介绍:“文物艺术品的真假问题,从宋代开始争议就特别多,一直到现在,历代都在争论。艺术品鉴定方法主要有3种:第一是专家目鉴。但是再资深的专家都难免打眼;第二是文献佐证。但是很多著作从诞生之初就开始有争议分歧。比如《石渠宝笈》刚发表的时候,就有人对其中二三成的作品有疑虑,这样的情况怎样去确信?第三种是科学仪器鉴定。但是即便能鉴定出是清朝的纸墨,那么又能鉴定出是谁画的、什么时候画的吗?所以说,这3种方法都无法确定保真,那么又凭什么让拍卖公司来保真呢?”
除了技术的问题以外,企业性质也决定了拍卖公司不应该承担鉴定真伪的责任。
“拍卖公司是中介机构,从根本上来讲,是不具有鉴定真伪责任的。”董国强说:“拍卖公司跟商店不一样,所以也不能对其有同样的要求。拍卖公司接到东西,也要进行鉴别,但是这种鉴别仅仅是为了维护他的声誉,尽量不出现大的失误。”
文物艺术品“真伪难辨”,拍卖行“没有权力”,收藏者“渴望权益”,围绕文物艺术品鉴定可谓矛盾重重。那么,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是否需要一个处于中间位置、有效协调各方的鉴定体系?
“中国缺少的不是鉴定机构,而是缺少一个拥有鉴定权力的、权威的鉴定机构。这个机构被法律赋予权力,也同时对法律负责。”刘尚勇一语道破了中国文物艺术品鉴定的真正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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