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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博普遍经营惨淡 民营博物馆立法安徽率先试行

艺术中国 | 时间: 2009-07-24 09:49:54 | 文章来源: 中国文化报

1996年,中国第一家“私博”——观复博物馆在京诞生。然而10多年来,民营博物馆由于自身的性质,无论从审批到藏品流通,一直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近日,《安徽省非国有博物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修改意见稿进入了立法调研阶段,预计下月将正式颁布并施行。立法层面的地方政策启动会给民营博物馆带来什么?

7家“民博”备案,普遍经营惨淡

民营博物馆的正式称谓是非国有博物馆,然而,人们还是习惯用“民营”、“私立”这样的字眼来指称这些和国有博物馆迥异的群体。

安徽省文物局博物馆处研究员刘丽告诉记者,目前安徽省国有文化文物博物馆约有60多家,民营博物馆约有30多家,但在博物馆处登记在案的民营“正规军”只有7家。安徽是徽州文化的发源地,在古老的中国历史上留下了璀璨的篇章,也为后人留下了许多珍贵的文物史料等。因此,这30多家民营博物馆以徽派古建筑等文物为主。

记者了解到,安徽省源泉徽文化民俗博物馆是安徽省首家获批民营博物馆,因为名气大,该馆目前运行情况较好。而相对于“源泉”,另一个“正规军”——屯溪万粹楼博物馆则正在遭遇与中国大多数民营博物馆一样的尴尬——负债经营、资金不足、参观者寥寥。

“万粹楼博物馆是因为支撑它的企业近年来效益不好,博物馆只有投入没有盈利,所以运行比较艰难。”源泉徽文化民俗博物馆的创办人宣繁秋向记者分析民营博物馆运行的困境。

安徽省文物局博物馆处原处长张爱琴是起草《暂行办法》的最初负责人。她告诉记者,2003年审批“源泉”时,当时对民营博物馆的专项立法存在空白,只能依照文物保护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批。法律的缺失促使安徽省酝酿为省内博物馆的审批管理立法。

记者了解到,由于博物馆多涉及文物,因此其审核大多按照文物方面的法律法规来实行。2006年1月1日《博物馆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虽然其性质为文化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但博物馆领域总算有了自己的专项法律。对民营博物馆的“非国有”称谓也是在这部法律中才有了明确的身份界定。

然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安徽省博物馆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民营博物馆藏品征集的合法性问题还值得商榷。他也表示了对民营博物馆的担心,民营博物馆一般由背后的企业出资支撑,有的民营博物馆却在文化外壳的背后,勾结权力部门为企业牟取私利。

申办“私博”需提供运行资金保证

安徽省文物局综合处处长张鸿明有20多年文物法律方面的经验。他向记者介绍,《暂行办法》由安徽省法制办和省文物局牵头立法,属于省政府规章。

记者看到的《安徽省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6条,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定义、申请审批条件、藏品管理、退藏、终止博物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这部《暂行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鼓励支持各种类型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张鸿明告诉记者。

此外,据他介绍,针对《博物馆管理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在制定《暂行办法》时,抬高了申报准入门槛以保证博物馆质量;另一特色是具体条款尽量细化,便于执法操作。

他举例说,申报非国有博物馆对展馆面积、库房面积以及藏品数量都有一个基本的要求,《暂行办法》在第六条里明确规定,展馆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藏品库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藏品总数不少于1000件(套)。

为了防止民营博物馆运行后出现资金问题,这次《暂行办法》在申请建馆的条件中增加了一项,“具有必需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张鸿明解释,此举与即将出台的《博物馆条例》的相关条款实现了对接。

除此之外,记者还看到,在《暂行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经审核批准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依法享受公益性优惠政策,包括税费减免、土地使用、接受捐赠和资助等。

“优惠政策的细则我们还在研究当中,在《暂行办法》颁布后,我们也会出台规范性文件指导法律的执行。”张鸿明向记者解释,“民营博物馆是一个整合社会资源、丰富市民文化生活的事物,我们会努力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民博”馆主:立法虽好但影响有限

6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暂行办法》专门主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也就是在这次会上,宣繁秋才第一次见到了《暂行办法》的原文。他是本次参会的唯一的民营博物馆代表。

宣繁秋坦言,这次《暂行办法》对于已成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并无太大影响,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政策,此次《暂行办法》有一定的惠及,但施惠仍旧有限而模糊。他同时也认为,这部法律的颁布显示了政府对非国有博物馆的重视,政府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审批要把好关,但同时也要保证其生存。

张鸿明也坦言,省文物主管单位存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的不足,甚至安徽省文物局博物馆处自上一位处长2008年离开后,只有一位“外借”的工作人员。人手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对民营博物馆的关注和管理。

其实,为民营博物馆立法,安徽并非首开先例。

记者在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查到一份《河北省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其发布时间为 2006年12月15日。在浙江丽水市人民政府的主页上,记者也发现了《丽水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博物馆设立与终止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不过,这两份文件的内容和2006年起施行的《博物馆管理办法》类似,都是较为宏观的规定。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温岭市非国有博物馆设立与终止管理办法》则是一部可操作性更强的法律,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共5章25条,明文规定“非国有博物馆在规划建设、项目用地、税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博物馆同等的优惠政策”,业内人士评价“其改革步伐十分具有开拓性”。

“安徽省出台《暂行办法》(草案),我个人认为这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管理是有益的尝试。从法理的层面,使非国有博物馆开展业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曾任桐城博物馆副馆长的安徽大学历史系教授江小角这样评价这部即将颁布的法律。

继部分省市陆续专门为非国有博物馆立法之后,此次安徽试水为民营博物馆立法究竟成效如何,我们还需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后拭目以待。不管怎样,推进民营博物馆发展、弘扬徽派文化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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