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依法治教
构建首都教育现代化法律保障体系,不断提升立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教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导和问责机制,依法治教,为全面实现首都教育现代化提供法制保障。
(四十一)完善地方立法
完善首都教育立法,形成与国家法律框架相一致、与首都教育现代化要求相匹配的层次合理、内容完备、适用性强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推进关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等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加快有关教育督导、校外教育、终身教育、家庭教育等地方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加强立法调查研究,进一步规范教育立法制度和报审程序,增强教育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结合本市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及时对法规、规章进行清理、修改和废止。
(四十二)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权限与程序。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错案赔偿制和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教育执法行为,加大对教育违法行为,特别是违法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行评议考核制。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教师和学生行政申诉制度,做好教育行政救济工作。支持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教育法律咨询服务,建立教育法律援助制度。健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教育机构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十三)推进依法治校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制度,保障学校依法履行办学职责,正确行使办学自主权。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师生员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尊重师生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据程序依法健全权利救济制度。加强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加强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强化师生的法律意识、公民意识。
(四十四)加大督导力度
依法强化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职能,加强对各级政府、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的督导检查,构建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政府督导评价为主导、学校自评为基础、社会广泛参与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建立行政监督、科学评价、民主管理相结合的教育督导评估体制。
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评估标准,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和学校的内涵发展。依法加强和改进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督导工作,拓展高等教育、校外教育、社区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督导工作。创新探索与同级政府部门联动督导、购买专业评价服务、开展社情民意调查、跨地区督导合作等工作模式,推进教育督导信息化,逐步实现精准化督导。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落实完善教育督导结果公布、整改制度及督促政府和学校履行教育职责的问责制,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决策、教育执行之间衔接顺畅、统筹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督学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教育督导评估专业机构,推行督学任职资格制度和督学委派制度,完善督学选拔聘任制度、督学培训制度、督学责任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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