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追讨需要政府鼎立支持
追讨文物的途径和方式与文物当初流失的原由密切相关。
曾任国家文物局组长的罗哲文先生告诉本报,流失文物分为好些情况,有些是国际公约所明文禁止的,比如盗墓、走私,这类流失文物可以依法追讨。还有很多是战争期间流失的,比如圆明园流失的文物,就是掠夺走的。站在被掠夺者的立场上,会认为掠夺者任何时侯都应该无偿归还,“但是对方也可以不理你”,因为掠夺者转手就把文物卖了,其和文物现在的所有者并不是一个人,现在的所有者就表示说自己是合法购得的,受到自己国家的法律保护。
这正如东京国立博物馆给本报的回复一样:“(文物)是当前所有者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就用这么一句简单的话就给搪塞了。
而即便是依据有关国际法索取文物,也存在一个相关国际法的法律效力难以溯及长远历史年限的问题。牛宪峰先生因此认为,文物追讨特别需要国家层面的谈判与协调,通过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决问题。
中国著名文物保护专家谢辰生则十分关注那些因盗墓走私出境的流失文物,他认为打击盗墓,追讨走私流失的文物是当前的重点。“几百年前流失的文物,可以争取,那些文物权属相对明确,也处于被保护的状态下,只是需要国家依据国际公约堂堂正正去讨要。”
比如,有个例子值得一提。
2009年年初,在北京历代帝王庙,国家文物局和首都博物馆联合主办的“成功追索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专题展览,每一件文物的背后几乎都有一个坎坷曲折的故事,其中的北魏菩萨立像1994年被盗后流往境外,被日本美秀(MIHO)博物馆购得。2000年,国家文物局获悉这尊菩萨像在日本美秀博物馆展览,立即与日本美秀博物馆进行交涉。经过磋商,次年双方签署备忘录,日本美秀博物馆同意将菩萨立像无偿归还中国。中国方面鉴于日方为此受到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以及无偿归还的友善态度,同意美秀博物馆借用该文物展示七年。
至于中国人高价购买流失海外的文物,谢辰生先生不太赞同。首先是文物来路不明,如果是侵略战争时期掠夺走的,那么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正式追讨,虽然这很难,但是要保留这个权利,否则私人高价购买容易被对方误认为是放弃了法律追讨的权利。
新闻纵深:文物追讨缘何欠缺“法宝”
有资料显示,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大批稀世艺术珍品因为战争、盗窃和走私等方式而流失海外,分散于47个国家共200多间博物馆,数目达164万件。据说,民间收藏可能是馆藏的10倍。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中国文物学会分别进行的统计,中国流失海外的文物,几乎涵盖所有文物种类,包括书画、青铜器、陶瓷、玉器、雕塑、甲骨、典籍等各类珍品,主要分布在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
另一个数据则认为,在日本侵华期间,中国流失逾360万件又1870箱文物,741处古迹被毁。流失海外近3万片的甲骨片之中,日本收藏最多,达1.3万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因为战争和非法途径导致的文物流失问题日渐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联合国大会曾多次通过决议,号召世界各国在文物归还原主国和禁止文物走私活动方面实行广泛的国际合作。1973年,联合国大会第28届会议通过了《归还各国被掠夺的艺术品》的3187号决议。这是联合国首次做出关于归还掠夺艺术品的决议,体现了对原主国权利的尊重。
关于战争期间被掠夺文物的归还,近年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提出了一个现代国际法的原则:任何因战争原因而被掠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归还。这个原则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为了防止和解决文物流失的问题,近几十年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主要包括: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4年5月14日在海牙通过《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根据公约,禁止从被占领土出口文化财产。万一这种财产被非法出口,必须归还原地。公约还明确禁止侵占文化财产作为战争赔偿。中国于1999年10月31日、日本于2007年12月10日加入该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11月14日通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主要宗旨是保护缔约国的文化财产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中国于1989年加入,日本于2002年加入。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6月通过《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公约规定,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当归还该被盗物,缔约国可以请求另一缔约国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命令归还从请求国领土非法出口的文物。中国1997年加入了该公约。日本尚未加入。
国际上虽然出台了一些国际公约,但是历史上流失的文物并没有因此归还,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国际公约的溯及力,其次是国际公约的执行力。另外,处于某些原因,很多国家博物馆或收藏机构主观上并不希望归还其收藏的流失文物,甚至对参观、拍照都严格限制,使得政府出面交涉异常困难。
(本报综合整理,部分内容摘自牛宪峰先生所撰写的论文《浅析依法讨还历史上的流失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