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子,在媒体上看到一条来自国外的考古报道,报道的内容和中国有的一比:有点一样,更有点不太一样。
这条报道源自4月20日《英国电讯报》,标题是《英男子把考古当爱好,发掘文物总价值达50万英镑》。该报道有点长,被我浓缩版之后的大意是:英国68岁的男子比斯利2003年辞职后,将大部分时间用来寻找古文物。一周挖三天,每天挖6小时。迄今大约发现总价值50万英镑的文物。其中,他最大的一笔文物收入,是把250个古罗马硬币,以10万英镑卖给了大英博物馆。
我看到这个报道后,第一时间的感觉是:这怎么可能?第二时间的感觉是:这怎么不可能?
这怎么可能?是说这种私人挖宝的做法和文物买卖行为,在我们中国是违法的。中国在2002年新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这就是说,地下头和水下头的文物都是国家的,它们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不是哪个人心血来潮,扛把镐头,拎把铁锨,就能随便蹽到田垄地头撒丫子挖,刨出个银镏子、金元宝、玉如意就归己有什么的。
这怎么不可能?是说这条法规我们不少国人知之甚少,乃至迄今还有许多人以为,地下的文物,谁挖到归谁,水下的文物,哪个先捞到归哪个。像我就遇到过一些拿着刚挖出来的文物,找我来给鉴定鉴定的人。有的说是挖坑种地时刨出来的,有的说是建筑施工时推土机推出来的。他们这些人中什么阶层的都有,不少还受过高等教育,是有头有脸的主儿。但也大多不懂法,起码不知道还有这么一条禁挖的法规。这种情况下我如果给鉴定,那我就是知法违法,涉嫌的事儿就大了。我能做的是劝他们如数上交,别无他法。这就和国外不一样了,国外的不少土地是私有的,私有土地里的文物归属也顺带有了私人属性,非但挖得,挖得了还有权支配,买卖由己。
在中国,非但地下水下的文物是国家的,所有的发掘也都是国家行为。在国外,考古发掘这样的事情,国家做得,民间基金会做得,私营考古公司也干得,私人兴致来了,把自己搞成业余考古爱好者,整几下子也不是不行。你像早年埃及的不少重大文物发现,什么帝王谷啦、什么法老墓之类,有不少就是业余考古爱好者甚至探险寻宝人找到和挖出来的。中国早年发现的北京人化石什么的,也多少沾点这类国外基金会资助的性质,不少文物也就被出资者以各种借口弄了出去,不再还回来。
说起来,中国的文物保护早在民国的时候就立了《古物保护法》,到了1949年以后地下文物的国有化性质更加明确,挖掘变成了国家出钱的国家行为,需要层层审批到国家文物局这样的最高管理当局。但能不能批准还在两说,适合不适合发掘,开不开禁,那还要看是不是有利于文物保护。私人再敢挖宝,一旦被逮着,就是进“笆篱子”蹲班房地干活了。可一旦不露馅,就能咸鱼翻身,就能土包子开花,就能盖楼置车养二奶姘小三勾搭小四了。所以头些年,社会上一直流传着“要想富,去挖墓,一夜变成万元户”的说法。这种说法到现在也没有除根儿,反倒变成了盗墓产业链,有愈演愈烈之势,国家出台法规管,而又一时半会儿管不住。
话到这里就该打住了,最后还要像学生写作文需要扣题的是,中外挖文物,到底有啥不一样?在我看来,不仅在于有没有法规,能不能挖,谁能挖。更重要的还在于人家国外挖,是循法而行,依法而挖。可我们不少国人是不懂法地挖,不知法地挖,以为不挖白不挖,挖了也白挖,不挖是傻瓜。还有一小部分国人是知法犯法地挖,明知故犯地挖,顶风作案地挖,抓不着就没白挖,你执法不力我就往死了挖。
罗嗦一纸挖文物了,最后用两句话作别:外国有法可依,中国有法难依;外国私人可以挖,中国私人真不能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