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28日专电(记者岳瑞芳)针对近日舆论热议的北京嵩祝寺及智珠寺变身高档餐饮会所一事,北京市文物局28日称,经过文物执法队现场调查,确认两寺庙内部分范围被用作餐饮场所,古建筑内放置有餐桌但没有使用明火。
至于该行为是否违规以及相关后续处理工作,北京市文物局没有给出进一步说明。记者现场调查发现,目前两家会所仍在营业中。
嵩祝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景山后街嵩祝院23号,1984年与其西侧的智珠寺共同公布为一个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嵩祝寺及智珠寺原为并排的3座大寺庙:东为法渊寺(已毁),中为嵩祝寺,西为智珠寺,其间最早的建筑——永乐年间的“敕建智珠寺”曾是明代的汉经厂和番经厂遗址。与智珠寺仅一墙之隔的嵩祝寺始建于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曾为蒙古活佛章嘉呼图克图的宗教活动场所。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这两座古寺庙修缮后被改建为两家高档餐饮会所,引发舆论热议。
北京市文物局称,嵩祝寺及智珠寺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一直被牡丹技贸发展公司、北京大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牡丹园公寓)、北京市装潢设计研究所、北京文体百货工业联合公司等单位管理使用,上世纪八十年代落实宗教政策后,该处建筑产权被落实给北京市佛教协会。由于实际管理使用的上述单位涉及诸多原因无法迁出,形成了上述单位以租用的形式管理使用,北京市佛教协会收取租金与这些单位共同管理该处文物保护单位。
然而长期以来,这些使用单位将该文物保护单位当作生产车间、库房使用,文物建筑破损严重,存在巨大安全隐患。2005年,北京市文物局对北京市佛教协会和使用单位下发通知书责令整改,并最终达成协议:由北京市佛教协会和使用单位共同引进社会资金对文物建筑进行修缮,但修缮后文物建筑由出资人使用。
据记者了解,虽然北京市文物局没有详细披露出资人情况,但已确认两寺庙内部分范围被用作餐饮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至于在寺庙内经营餐饮活动是否报批,北京市文物局执法队队长赵建明称还需要进一步查实。
此外,依据2011年8月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禁止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不得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禁止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两寺庙用作餐饮场所是否违背上述规定,尚待北京市文物局给出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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