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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非一般商品 拍卖行是否“保真”存争议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0-03-15 20:32:43 | 文章来源: 艺术中国 作者:许柏成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又到来,艺术界并非与此无关。“假画”作为艺术界不绝吸引人眼球的事件,也进入我们关注的视野。近年来,由“画僧史国良打假”到《艺术与财富》杂志大幅刊登吴冠中假画,再到08年的“吴冠中假画案”,假画案可谓起伏于眼前,不绝于耳。假画,作为社会上人们瞩目的焦点,业内人士如何看待呢?

记者为此采访了偏锋新艺术空间负责人王新友和中国拍卖协会副秘书长王凤海。

王新友,涉足艺术品收藏多年。自06年起创办偏锋艺术空间,致力于青年当代艺术家作品的经营,08年下半年进驻798艺术区,并更名为偏锋新艺术空间,在去年的“艺术财经权力榜”上,偏锋艺术空间被评为“最佳画廊”。

王新友:拍卖公司不“保真”的做法值得商榷

王新友认为,“假画”在当代艺术领域里还未出现,更多的是出现在传统书画领域。因为当代艺术的青年艺术家还处在“成名”阶段,所以对他们的造假不是很多。但如果面对画廊恶意炒作和包装某些艺术家,藏家们就要擦亮眼睛了。艺术品不太同于一般其他商品,购买者需要具有一定鉴藏知识。

当问到对08年“吴冠中假画案”所牵扯的中心问题——拍卖公司是否应对拍品真伪负责的看法时,王新友认为这一规定值得商榷,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王凤海,中国拍卖协会副秘书长。在拍卖协会任职多年,主要负责新闻宣传、理论研究、法律咨询及行业自律工作。

王凤海:艺术品不适用于消费者法

王凤海认为“消费者”在法律上的定义和“艺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决定了艺术品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国际组织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而艺术品作为一种精神的、欣赏的商品,并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或接受服务”的定义。拍卖行业并不完全属消费者法所辖范围。在去年举行的“中国艺术品拍卖国际论坛”上业内大多数专家也持此意见。

王凤海认为目前对艺术品鉴定不外乎三种方式:第一靠专家的鉴定,专家凭自己的眼力、经验鉴定,专家的目鉴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但一个再有经验的专家,他不敢保证自己所看的东西百分之百的准确。第二种是文献的佐证,我们通过查历代的记录,查档案种种资料。如果在过去的资料里有著录,可以佐证这件作品的真实性。但诸如《石渠宝汲》这样记录清朝皇庭收藏的书籍在当年著录之时,也有二成是存在争议的。第三种是科学仪器。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确实能够通过科学分析看出一件作品的年代,但这件作品的作者却无法通过仪器分析。三种方式都不能做到拍品的真伪,让拍卖公司做到保证真伪显然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记者代表消费者提问了一个问题:如果消费者在拍卖现场高价拍得一件艺术品,而后经鉴定却发现是一件价值很低的赝品,那消费者应该是起诉,还是自认倒霉怪自己眼力不好?

王秘书长表示这应该按两方面来看:如果拍卖公司并没有标明拍品真伪,也未出具对拍品真伪负责的声明,此时消费者可以提起诉讼;第二种情况,如果拍卖公司出具了对此件拍品不负责的明确声明,那就只能靠竞买人的眼力了。而从历史来看,自认倒霉的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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