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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白石后人案:画家捐赠作品其后人仍享著作权

艺术中国 | 时间: 2009-06-18 09:07:43 | 文章来源: 人民法院报

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齐良憐等16人主张,因齐白石先生是世界名人和知名画家,参照有关标准应以单幅500元计算,并结合合理支出的费用,要求60万元的损失赔偿。

对此,人民教育出版社不予认可,认为其主要是为了学术交流和研究以及馈赠礼品等需要进行出版,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齐白石作品集,既具有学术意义,又具有商业价值,对此毋庸置疑,人民教育出版社两次印刷也说明了这点。但齐良憐等16人主张的单幅500元的赔偿标准,系参照正常许可使用的5倍予以计算,而齐良憐等16人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状况,又未能证明出版社的具体发行状况及获利情况,对该标准原审法院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齐白石先生作品的知名度、人民教育出版社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印刷数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齐良憐等16人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一审判决人民教育出版社赔偿齐良憐等16人经济损失15万元。

山东高院认为,对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即在不能确定权利人因侵权受到损失,也不能确定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进行酌定,原审法院确定以法定赔偿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所确定数额也在法定幅度内,因此,对原审判决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予以维持。

当事人说

齐家后人:赔偿数额过低

出 版 社:继承人待确定

美 术 馆:有作品著作权

书 店:没过错不担责

齐良憐等16人在一审中共同诉称,其均为著名画家齐白石先生的合法继承人,齐白石先生于1957年9月16日病故,人民教育出版社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版、发行并销售齐白石美术作品书籍,济南市新华书店销售侵权书籍,请求法院判令: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立即停止侵权,以书面形式或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赔偿齐良憐等16人经济损失60万元人民币等。

人民教育出版社提出,齐良憐等16人未逐一证明其与齐白石的身份关系。这15人中,存在孙子女、曾孙子女继承关系的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取得了继承资格。齐良憐等16人并未能证明其已经继承或已经转移了著作权。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中国美术馆主张,其馆藏齐白石作品,源于二十世纪50年代初期,被中国美术家协会以收购等方式收藏,并在1963年中国美术馆建成开馆前后,作为首批入藏作品,划拨给中国美术馆。中国美术馆认为,其不仅拥有涉案作品的所有权,还包括著作权。

一审宣判后,齐良憐等16人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赔偿数额过低,未保护合理支出费用,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赔偿齐良憐等16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共计60万元人民币。

人民教育出版社也提起上诉称:齐良憐等16人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法确认其是否与本案诉争的齐白石作品的著作权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诉争的齐白石作品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即已捐献给国家,此后几十年一直由中国美术馆代表国家使用,在本案发生前几十年时间里一直未见齐白石的继承人对此提出异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齐良憐等16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未授权被授权人进行起诉,齐良憐为台湾地区当事人,其应向诉讼代理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并进行公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齐良憐等16人的诉讼请求,判令由齐良憐等16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济南市新华书店在二审中答辩称,其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没有侵权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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