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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回铜像关键:获取国际话语权

艺术中国 | 时间: 2009-03-22 16:28:36 | 文章来源: 中国文化网

即将拍卖的鼠首和兔首

2007年苏富比展出的马首铜像

一百多年前,英法联军劫掠并纵火焚烧了中国的圆明园,大量文物流落西方。其中的鼠首和兔首铜像,将于2009年2月下旬在法国拍卖,这事引起了中国人的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北京律师刘洋、李兴锋等人在北京发起成立了“追索圆明园海外流失文物诉讼律师志愿团”,敦促拍卖行取消拍卖并归还文物。然而十分尴尬的是,很长时间,却不见一家具有政府性质的首都机构参与这件捍卫主权和文化尊严的诉讼行为。

是中国官员没有足够的主权意识和道义依据吗?肯定不是,国家文物局官员已经严厉谴责了拍卖行为。一百年前,雨果也要求侵略者“清洗罪恶,把这些财物归还被劫的中国”。

另外还有国际法的依据,可以作为我们索回被劫掠文物的理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把无可替代的遗产归还给它的创造者》说:“一个民族天才的、最高的化身之一是其文化遗产。这些被掠夺了文化遗产的男女公民至少有权要求归还那些最能代表他们民族文化艺术的珍宝。”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5年制定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在第三条第一款有这样的明文规定:“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当归还该被盗物”。这些条款不就是我们要回文物的国际法依据吗?

既然具有如此多的依据,政府为什么不挺身而出,向西方的拍卖公司索回中国国宝呢?究竟是什么样的障碍,拦在中国人和中国政府的面前?

的确有障碍,这些障碍是制定规则者早就未雨绸缪设置好的。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规定“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当归还该被盗物”的同时,还在同一文件的第一条第三款写下了这样的规定:“任何关于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应自请求者知道该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拥有者的身份之时起,在三年期限内提出;并在任何情况下自被盗时起五十年以内提出。”———这个条约为什么要有这样一条限制性规定?

我们不妨算一算时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于1945年,那时候大规模的殖民活动已经日落西山,西方列强对于全世界的控制力开始下降,他们不得不纷纷从殖民国家退出。因此,以殖民方式和战争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文物抢劫和偷盗也到此为止。

从1945年到1995年,正好是五十年。所有被掠夺、被偷盗文物的国家和地区,没有权利再提出归还那些被掠夺、被偷盗文物的要求。

最近百年,国际社会制定的一切游戏规则,都是由西方人主导的,都是维护他们的利益的。所以,在这样的国际格局中,中国要想按照国际公约索回那千千万万被掠夺的文物,暂时还困难重重。

了解了这些国际背景,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中国政府不便就鼠首和兔首铜像拍卖一事进入法律程序。不过,中国政府对此发表声明,申明我们国家对于鼠首和兔首铜像具有无可怀疑的主权,却是十分必要的。另外,中国政府应该支持和鼓励中国的民间组织出面跟西方有关组织进行各种方式的交涉,使我们捍卫文物主权的态度不断地被西方社会所了解。

如果我们希望日后能够索回那些被劫掠的文物,须为此创造什么条件呢?

中国要想拥有索回被掠夺文物的能力,必须强大到在国际主流社会拥有较多的发言权,能够参与甚至主导国际主流社会游戏规则的制定。直到那个时候,那些流落异国他乡百十年的国宝,才有可能改变悲惨的命运,回到它们的故乡。一部悲惨的丧权辱国痛史,才算大致结束。

作者:摩罗(中国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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