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运作初期,经纪人对画家要求很严苛,而画家们苦于销路难寻,也只能任人“宰割”;但当时被这些经纪人推介的艺术家们到现在也都有很强的影响力,这从侧面说明这批经纪人确实非常有眼力。
(2)国内基本处于一种‘艺术的不商业,商业的又学术不来’的尴尬状态,但值得欣慰的是,当前的中国艺术品市场中还是出现了一些优秀的艺术品经纪人。
(3)现在有一些经纪人,他们不下功夫去研读艺术史,所了解的信息大多是一些道听途说的消息。敬业的经纪人首先应该是一位诚恳、正直、脱离低级趣味的人。
(4)画廊只有真正地理解艺术、贴近艺术,将来才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回报,历史上著名的白立方、高古轩等画廊,都是伴随那个时代艺术家一起成长的。
(5)所谓“空白”是指行业规范还不清晰,其实大量的交易都是通过中介形成的。职业规范、职业道德、专业服务之间的契约关系、收费模式……这些都还没有建立。
“艺术品经纪人”——连通艺术家和收藏家的重要纽带、影响艺术品市场走向的重要因素。正如硬币永远有两面,我国艺术品市场蓬勃的同时,也蕴含着诸多不稳定和不完善的地方,在此生态背景下,艺术品经纪人未能专业化、制度化就是自然之事;然而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中国的艺术品经纪未来会大有可为。针对现在很多人甚至是业内人士对此职业都不甚了解,本刊记者进行了相关概念的细致梳理及相关问题抽丝剥茧般的求证。
“经纪人”不只是一个人
在开始相关问题的探讨之前,大家需要首先要明白的一点是:“经纪人”不应该仅仅被理解成一个自然人,它也包括从事经纪和中介的机构。经纪行为是一种中介行为、介绍行为、服务行为,最大的特点是促进物主之间的交易。
“艺术品经纪人是一种自然产生的职业”中央美院特聘教授龚继遂将“艺术品经纪人”定义为主要是有发现技能的从业人员,以艺术品经纪为其职业、收入的主要来源。艺术品经纪人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大体分为参与买卖的艺术品经纪人、专业的中介人士(不参与买卖的艺术品经纪人)两种。前者是很古老的行业,因为艺术品交易是信息不对称的行业,需要长期的专业知识的积累,同时供货渠道、买家渠道都有一定的排他性和封闭性,传统的、职业的艺术品经纪人才有对货源渠道、买家渠道的接触机会,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某种共识。在专业高速分化的今天,经纪人为不同行业提供了具有专业积累的人才,在交易中起到不可缺少的作用。随着艺术品交易规模的扩大,价格的提高,以往拍卖行、画廊的从业人员,受过专业训练的学者也开始进入艺术品经纪人的行列,他们用别人的钱进行买卖,而不是自己的钱进行买卖。
伦勃朗除了画画还开画廊
“早在几百年前的欧洲艺术市场,艺术品经纪人的概念就已存在,至今这个职业已发展得相当成熟。随着中国近些年的经济提升,艺术品经纪人这个职业也在蓬勃发展。其实艺术品经纪人在中国兴起得很早,清末‘扬州八怪’时就已有萌芽,而在北京被誉为‘民间博物馆’的荣宝斋也是同时代兴起的。” 很早就进入艺术市场的油画家姜国芳以历史的眼光,向本刊读者介绍了“艺术品经纪人”的发展历史:“西方艺术品经纪人的兴起要比中国更早一些,像17世纪巴洛克绘画风格代表的鲁本斯和17世纪最伟大的画家伦勃朗等都有经纪人。伦勃朗和他的儿子就有属于自己的画廊,而且伦勃朗还持有三分之一的股份。因为画廊的成功运作,他使自己的画很早就进入市场,但也正因为这一点,有时也不得不根据客户的趣味进行创作或修改。”
姜国芳介绍,中国当代艺术经纪人的组成比较复杂,上海、广州、北京及成都等城市都是艺术经纪人的活动范围。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兴起了一批来自台湾、香港的艺术品经纪人,人数不多,但是对中国当代艺术市场的影响不可小觑。比如林明哲、文少励、张颂仁等,还有美国的哈默、哈夫纳。这些经纪人主要的运作方式就是先买进然后办画展销售,也有寄卖的方式。在运作初期,他们对画家要求很严苛,而画家们苦于销路难寻,也只能任人“宰割”;但当时被这些经纪人推介的艺术家们到现在也都有很强的影响力,这从侧面说明这批经纪人确实非常有眼力。
不同经纪机构交易透明度差别大
本刊记者经过多方采访及相关资料整理,归纳出艺术品经纪人或经纪行为的几种类别。他们分别是:
1非店铺式的中介行为,也是个人经纪最为明显的行为,受艺术家和藏家(画廊)的委托,在他们中间穿针引线,促成交易。
2.拍卖行或拍卖行为。这是一种最现代的经纪行为,也是代理行为。虽然拍卖行不向外明示自己代表哪些物主出售艺术品,但它自己不是物主,仅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
3.艺术博览会和各类艺术品展览会的组织者。它也不是艺术品的具体物主,只是租下一个更大的场地,分租给物主或艺术家来展示和交易,以收取固定的场租为收入。
4.代理制的画廊。有三种状态存在。一是只卖自己收购来的艺术作品;二是实行完全代理制,由艺术家本人和画廊签约,由艺术家向画廊提供作品,双方又分成约定,但这在中国的艺术市场并不流行,因为艺术家和画廊之间很难形成代理和契约行为;三是前两种方式的交叉使用,这种形式在中国艺术圈中最为常见。画廊一方面买断一些艺术作品,自己成为物主再卖出,同时也代理几个艺术家的作品分销,用一种分成的方式处理双方的关系。
5.画廊和艺术家之间的委托寄售方式。物主或艺术家把作品交送画廊,双方商定一种结算方式,签订委托寄售合同书。当作品售出,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分成。
“在我看来,整个画廊就是一个经纪机构,从老板到助理再到策展人、媒体宣传、销售人员……广义上都是经纪人,因为他们所有的工作核心都是围绕 ‘达成交易’这一核心展开的,只是分工不同而已。” 四分之三艺术创办人、《领导者》执行主编李文子特别强调了画廊作为经纪人的特殊性。
在星空间画廊负责人房方看来,虽然拍卖公司、画廊、进行艺术品交易的个人都属于艺术品经纪人的范畴,但三者也有很多区别,首先,交易的公开化程度不同。拍卖公司是最公开的,画廊交易相对就没那么透明,它可以不透露交易价格、交易品种;最私密的当属个人交易业务,甚至都不需要场地和平台。其次,佣金的提取方式也不尽相同。拍卖公司一般会收取10%-20%的佣金,画廊和画家之间的分益一般采取五五开,个人艺术品经纪人的佣金一般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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