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竞拍成功,买家却反悔的纠纷案,法院判决支持了拍卖公司追讨货款和佣金等款项的诉讼请求。
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12月19日,陈某委托于某与公司签署《竞买协议》,办理了1068号竞买号牌。2011年12月19日,公司在北京国际饭店举办“中国嘉德2011年第四期(总第28期)四季拍卖会”,于某持1068号竞买号牌以最高应价15万元(落槌价)购得编号为1721号拍卖标的(郑燮(款)竹石图),并当即在《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上签字确认。但在拍卖成交后,陈某始终未能按期付款。拍卖公司认为,依据拍卖规则的相关规定,买家应支付原告落槌价15%的佣金,并在拍卖成交日起30日内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逾期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的,公司有权按日万分之三收取利息,并要求其按日息万分之三支付拍卖标的保管费用。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和佣金17.2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保管费用。
陈某答辩称,自己从未委托于某到原告处签署竞买协议,亦不认识于某,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中的名字均非本人所签。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本案中,陈某委托于某代为办理竞买牌号并与原告签订了竞买协议,且经原告电话核实时亦予以认可,故竞买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陈某虽未直接签署确认拍卖规则,但其对于某行为亦表示认可,应受拍卖规则约束。依据拍卖规则,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后30日内支付价款及佣金,否则除支付上述款项后还应自第3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买受人亦应在支付全部价款后,领取拍卖标的,否则应按保留价的日万分之三支付保管费用。陈某在拍卖成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始终未能支付价款、佣金及相应费用,故原告依据拍卖规则要求被告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及相应利息,要求被告支付拍卖标的保管费用,并在支付完上述费用后领取拍卖标的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给付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编号为1721号拍卖标的(郑燮(款)竹石图)的购买价款17.25万元及相应的逾期给付利息,并给付原告拍卖标的的保管费用。给付上述全部款项后,可自行到原告处领取拍卖标的。
|